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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菜單

        1月19日,一段男子當著孩子面毆打妻子的家庭監控視頻在網上流傳。20日凌晨,陜西空港集團發布通告,家暴男子系下屬商貿公司管理人員,已對當事人予以停職,并移交空港集團紀委調查處理。灞橋公安宣傳官微20日通報西安灞橋警方通報“王某飛家暴案”:正在依法處理。

        很多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都會選擇一味容忍,這樣不僅不能解決矛盾,還有可能會讓施暴者變本加厲。所以,家暴受害方應該及時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大聲對家暴說“不”!本期法治課代表采訪了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杜佳虹律師,教大家面對家暴時,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新華網:我國對于家暴行為,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杜佳虹: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婚姻家庭編中規定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一方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且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2016年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有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實施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且情節惡劣的,有可能構成刑法所規定的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新華網:面對家暴行為,受害者應該如何自救?

        杜佳虹:自救途徑有四個方面:

        (1)避免正面對抗,積極報警尋求公安機關幫助

        受害人應盡量避免與施暴者正面對抗,如遇危險,應立即報警,并明確告知報警事由是家暴而非一般家庭矛盾或普通的糾紛,雙方應在民警見證下做筆錄,并要求民警開具委托驗傷單,根據驗傷單申請驗傷。公安機關應當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加害者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刑法的,應當依法處理。

        (2)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受害者可以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闡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時危險的情況,在明確具體請求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3)尋求庇護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4)留存證據,起訴離婚并請求損害賠償

        如受害人不愿意繼續在這個家庭生活下去,可以選擇離婚。受害者應當注意留存證明家暴行為存在的相應證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因家暴行為起訴離婚的,如調解不成應當準予離婚,并可請求損害賠償。

        新華網:哪些證據可以作為認定家暴事實的證據?

        杜佳虹:以下證據可以作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搜集的重點:

        (1) 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

        (2) 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等;

        (3)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

        (4)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

        (5) 加害人發送的含有暴力威脅性質的聊天記錄、郵件;

        (6) 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錄像;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

        (7) 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證言;

        (8) 受害人的陳述。

        新華網:什么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杜佳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新華網:人身保護令如何有效保護受害者?

        杜佳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新華網: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還將面臨哪些法律處罰?

        杜佳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公職人員被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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