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領證是否必須做婚前財產公證
1、結婚領證不是必須做婚前財產公證。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男女登記結婚的必要條件為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雙方完全自愿等,并不包括婚前財產公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婚前公正房產流程
1、當事人準備材料。應攜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2、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后,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