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能申請無罪,但是否可以改判無罪,還要由法院進行審理做出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我們可以通過一個案例來了解:
1983年8月26日,44歲的小學教師程某因故意傷人被逮捕。1983年9月,法院一審判決程某犯故意傷害罪,又因其向有關部門“申訴稱被害人持械故意傷其身體,挨打致傷竟遭拘留、罰款”,并且“侵占校房”,同時判其犯誣告陷害罪和擾亂教學秩序罪。三罪并罰,程某獲刑12年。判決生效后,程某不斷申訴,稱并未打人,傷者系自己摔倒致傷。1985年,法院再審此案,以“定性不當”為由撤銷了程某的“誣告陷害罪、擾亂教學秩序罪”,維持了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分。1985年7月,被限制人身自由近兩年的程某獲釋。他不服再審判決繼續上訴。直至2011年,法院以“證據不足”改判其無罪,但程某認為“疑罪從無”并不足以還其清白。2013年1月,中院審判監督庭對程某案進行調查,一個月后,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無罪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直至2018年10月,法院作出第四次判決,最終認定程某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