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后是否應當羈押
根據案情而決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會羈押多長時間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是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開始計算,并到偵查終結時止。
其次,根據不同的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規定如下:
1、一般刑事案件: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要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
但是,有些案情復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
2、四類特殊案件:在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具體而言,這四類特殊案件包括如下: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根據特殊案件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總計達到7個月。
不管是被羈押或者是拘留,都要通知嫌疑人的家屬,公安機關是用紙質的形式通知的,不會用電話或者是短信的方式,所以大家注意受騙上當。羈押也是有法定的時間,超期羈押是屬于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