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辯護在庭審中還需要質證嗎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辯護人和公訴人要在審理過程中,對證人證言必須進行質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庭出示的證據,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應當在質證后移交法庭。
第二百二十條 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對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的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經過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經庭外征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
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二、哪些情形可以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
通常情況下,律師可以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實施被指控犯罪行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刑事責任能力。如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如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
4、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律規定,因當事人實施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不認為是犯罪。
5、證據不足。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就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形成對應的證據鏈,否則應當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
6、刑法不予追究。如追訴時效已過,不予再追究的;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撤訴的。
7、辦案機關程序違法的。辦案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如警方或檢察院取得的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