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國際貿易合同的履約風險及法律應對(一)【下】
(四) 國際貿易合同未約定準據法,如果一方并非《公約》成員國當事人,適用中國法。
如果國際貿易合同未約定準據法,而當事人一方并非《公約》成員國,則不應根據《公約》,而應根據中國法進行審理。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在中國法下,《公約》的適用可分為以下六種情況討論(假設當事人甲乙營業地均為《公約》締約國,丙營業地為非締約國,締約國國內法以中國為例,非締約國國內法以英國為例):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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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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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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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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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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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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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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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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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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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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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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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優先適用,《公約》未規定的,適用中國法。但是,在中國法院司法實踐中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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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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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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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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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優先適用,《公約》未規定的,適用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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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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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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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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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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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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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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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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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中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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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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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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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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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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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形1中,雖然甲乙營業地均為《公約》締約國,但是由于甲乙已經選擇適用非締約國法律英國法,這實際上排除了《公約》的適用;在情形2中,雖然甲乙選擇適用締約國法律中國法,但是由于根據中國法,《公約》應優先適用,因此僅當《公約》沒有規定時,才適用中國法。但是,該觀點在中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有一定爭議;在情形3中,甲乙沒有選擇準據法,但是由于甲乙營業地均為《公約》締約國,因此《公約》直接適用,《公約》未規定的,適用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國內法;在情形4中,非締約國當事人選擇適用非締約國法律英國法,此時英國法直接適用;在情形5中,非締約國當事人無法直接適用《公約》,當事人雖選擇適用締約國法中國法,但由于中國對第一條第一款b項提出了保留,因此應直接適用中國法而非《公約》;在情形6中,非締約國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則應適用根據國際私法規則確定的國內法,如果該國內法為締約國法律,則仍適用締約國法律而非《公約》,理由同樣是中國對第一條第一款b項提出了保留。 從上述分析中不難看出,《公約》為擴大自身的適用范圍,很大程度上壓縮了締約國國內法的適用空間。雖然中國對相關間接適用條款提出保留,但在情形2中,雖然當事人選擇某一締約國國內法,部分中國法院仍然優先適用《公約》。
(五) 觀點小結及建議
中國國際貿易企業應該重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商業上允許,盡量選擇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如果缺乏擬適用的外國法背景和知識,建議至少考慮說服對方同意按各國商業習慣通??梢越邮艿姆?,比如,英國法。任何情況下,我們提醒均應避免適用缺乏任何知識背景的外國法。當然,在選擇外國法的情況下,當事人仍然需要面臨外國法查明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和不確定的風險。 中國國際貿易企業在選擇適用外國法時應注意法律適用的明確性和指向性:在約定某一締約國國內法時,應當指出具體法律名稱。例如,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和解釋?;蛘?,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由美國《統一商法典》調整和解釋。否則,法院可能會認定選擇適用的法律不明確,不予適用。 如果中國國際貿易企業的交易相對方所屬國也為《公約》締約國,雙方意圖選擇某一方所在國的法律,應在約定適用該國法律的同時明確排除《公約》的適用。例如: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調整和解釋,而不包括《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往來中,國際貿易合同下的貨物在生產、銷售、運輸、交付及檢驗環節均有跨國或跨境的特點,處理國際貿易合時適用的法律具有多樣性的特點。特別是,中國法院目前審理的國際貿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公約》和/或中國法的占絕大部分。更重要的是,即使當事人約定適用外國法,在中國法院因種種原因未能查明外國法的情況下,中國法院同樣將適用中國法進行審理。因此,我們認為:討論《公約》和/或中國法,特別是《民法總則》、《合同法》、《民法典(草案)》下,與新冠肺炎疫情有密切關系的合同履行中的有關法律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鑒于此,我們將在以下各章展開詳細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