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漢市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或“疫情”)的病例以來,我國采取了很多防控疫情的有力措施。我國作為世界貿易大國,國際貿易活動頻繁,為維護從事國際貿易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們就新冠肺炎疫情下從事國際貿易的中國企業合法利益的保護問題,進行了專項法律研究,供行業參考。
國際貿易合同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陸續發現了多例新冠肺炎患者。隨后,我國其他地區及境外也相繼發現了此類病例。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通過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并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下簡稱《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其后,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先后采取了延長法定假期、交通管控、企事業單位延期復工、返程人員自我隔離、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等行政措施。具體情形措施包括:>>>>
2020年1月23日凌晨,武漢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號)》,宣布“自2020年1月23日10時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無特殊原因,市民不要離開武漢,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此后,湖北省其它城市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根據微信公眾號“武漢發布”1月25日消息,截至當日,湖北已有16城公共交通停運。
自2020年1月23日起,包括浙江、廣東、上海、湖北等地方政府陸續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2020年1月26日,為防控疫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經國務院批準,湖北省政府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13日(包含春節期間前往湖北探親訪友及休假的外地人員)。
各地地方政府陸續出臺意見要求企業復工時間延長。比如,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要求上海市各類企業(生活、防疫等必需行業除外)春節后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24時。
在物資運輸方面,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交通保障組在2020年1月31日發布《關于實行“多線管控合一”模式保障應急物資運輸暢通的緊急通知》,要求“在保應急救助、保生產生活的前提下,盡量減少人員流動,降低疫情擴散風險”,“不在上述范圍內的人員(注:運送醫療救護、應急救援等規定保障范圍內人員的車輛),目前要繼續嚴格阻斷流動”。
2020年2月1日,國家財政部也發布《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同意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包括此次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等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部分地方政府區分外地返程人員外出往來歷史情況,要求進行居家或醫學隔離觀察十四天。比如,內蒙古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2020年2月2日發出《內蒙古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發布緊急通知》要求,“從外地(單位所在盟市以外地區)返崗人員,全部實行居家隔離觀察14天”,“有湖北省等重點疫區往來史的人員,要及時報告本地區衛生健康部門,并進行醫學隔離觀察14天”。
部分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性法規對地方政府落實嚴格防控措施依法授權。例如,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于2020年2月7日表決通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明確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上海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就采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發布決定、命令、通告等,并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浙江省2020年2月7日作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省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自新冠肺炎疫情2019年12月發生以來,雖有患者陸續治愈出院,但目前的病理特征以及有效治療藥物均不明確。比如,關于新冠肺炎的病理特征方面:世界衛生組織2020年2月1日發布的《世衛組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國際交通建議》一文中指出,“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流行病學的了解尚不足以對疾病的全部臨床特征、人際傳播的強度以及病毒感染源得出明確結論”。因此,截至目前,對本次新型冠狀病毒尚未找到準確的傳染源頭、臨床特征及傳播強度;關于新冠肺炎的治療藥物:世界衛生組織在其官方網站就“有沒有預防或治療2019-nCov的任何特效藥?”已明確說明“目前還沒有可推薦的預防或治療新型冠狀病毒的任何特效藥。但2019-nCoV感染者應該接受適當治療,以緩解和治療癥狀,重癥患者應該接受優化的支持性治療。正在研究一些特異治療方法,將通過臨床試驗進行測試。”特別是,對社會關注的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remdesivir),根據新華社2020年2月5日報道,在科技部、國家衛健委、國家藥監局等多部門支持下,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已完成臨床試驗的注冊審批工作,第一批病例入組工作也已就位。首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癥患者2月6日將接受用藥。
2020年1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宣布此次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雖然世界衛生組織突發事件委員會并不建議各國基于現有信息采取任何旅行或貿易限制措施,但是,基于防止疫情向本國蔓延的理由,仍有許多國家加強對口岸、港口和船舶的管控力度,這都將對國際貿易造成一定影響。比如: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MPA)于2020年2月1日發布通知稱,依照新加坡衛生部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MPA將會對過去14天內前往中國大陸的旅客和船員,以及在過去14天內曾在中國大陸??窟^的船舶,實施更加嚴格的預防措施,增加檢疫流程,但不影響船舶靠泊作業;美國海岸警衛隊則要求,14天內到過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除外)的船舶和船員,如果船員沒有生病,船舶可以靠泊美國港口,但船員必須留在船上,除非需要進行特殊活動,但如果14天之內,船舶在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除外)港口有船員上船的,屬于危險船舶,須立刻通報美國海岸警衛隊。其他國家也加大了對駛離中國的船舶和船員的管控。此外,一些國家也加強了入境管制,采取包括停飛往返中國航班、暫時禁止中國公民入境等措施。如澳大利亞自2020年2月1日起,禁止所有中國大陸出發的人員入境。韓國則自2020年2月4日起,對持有中國湖北省簽發護照的中國公民,以及過去14天有訪問過中國湖北省的所有外國人采取全面禁止入境措施。
我國各級政府部門因新冠肺炎疫情積極采取各項行政措施或防控措施,對防控疫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國際貿易下的商務磋商談判、合同訂立、貨物交付、國際運輸、檢驗檢疫、貨物收取、轉口貿易、進出口報關、甚至爭議解決等具有跨境、多法域的國際性特點,為更好的保護我國從事國際貿易企業的合法利益,我們將根據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或《公約》)以及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等中國法律的規定,分析討論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下,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和買方的履約風險及利益保護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貨物的生產、銷售、運輸、交付、檢驗檢疫等通常涉及多個國家,由于國家司法主權、法律淵源和立法體系的差異,不同國家有關國際貿易或與國際貿易相關領域的法律紛繁復雜,且獨立成體系,因此,在處理國際貿易合同法律關系時,首先應考慮法律適用問題。
為避免紛繁復雜且獨成體系的各國國內貿易法律制度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于1980年制定并通過了《公約》?!豆s》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2020年2月9日,已有93個國家批準或加入,其中包括中國、美國、法國、德國和日本等在內的主要貿易國家。[②]可以認為,《公約》已構建了世界范圍內買賣法的統一規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英國作為重要的貿易國家,并非《公約》成員國。 而且,在頻繁往來的國際貿易活動中,由于國際貿易企業的經驗、貿易和法律知識、經濟實力、談判能力的差異,實踐中,也有很多國際貿易合同未約定處理糾紛的準據法。 在中國法院審理國際貿易合同糾紛的假設前提下,基于國際貿易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我們認為,需要分類討論法律適用問題。1. 國際貿易合同約定準據法的法律效力問題。特別是,如果各方均為《公約》下締約國當事人,且約定適用締約國法律,則《公約》和締約國法律的適用順序問題。
2. 中國法院在審理國際貿易合同糾紛時,難以查明國際貿易合同約定適用的準據法,應該適用何種法律處理糾紛。
3. 國際貿易合同未約定準據法的,如果各方均為《公約》下締約國當事人,則《公約》和中國法的適用順序問題。
4. 國際貿易合同未約定準據法,如果僅有一方為《公約》的締約國當事人,其余并非締約國當事人,應該適用何種法律處理糾紛。具體而言:
(一) 國際貿易合同約定準據法的,從當事人約定。
優先適用當事人約定法律?!渡嫱饷袷玛P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選擇無效?!斗蛇m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國際貿易合同作為涉外合同之一,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該等法律適用選擇也得到我國司法實踐的支持。如最高院在“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2013)民四終字第35號】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根據美國紐約州當時有效的法律訂立、管轄和解釋,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
不適用當事人約定法律,適用中國法的例外情況。對當事人約定適用外國法的,《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如果法院無法查明的,則根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對上述條文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的涉自貿試驗區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外國法律,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該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人民法院了解查明途徑的,可以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不能提供、按照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途徑亦不能查明的外國法律,可在一審開庭審理之前由當事人共同指定專家提供。根據沖突法規范應當適用外國法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查明外國法。”因此,如果當事人約定適用外國法但卻不能查明外國法律的,將適用中國法。
司法實踐中也遵循上述做法。上海高院在“法國達飛輪船有限公司訴南昌銀志紡織服裝進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單放貨損害賠償糾紛案”【案號:(2008)滬高民四(海)終字第77號】中認為,鑒于法國達飛和達飛中國提交的多米尼加共和國的相關法律節選和規定對案件糾紛沒有可適用性,其也未進一步提供可供法院查明的相關法律的線索,故能夠適用于案件的多米尼加共和國法律無法查明。在此情況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案件可以適用運輸合同的始發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作為準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德力西能源私人有限公司、東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2704號】同樣認為,德力西公司雖然提交了英國夏禮文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英國法下的法律意見,但該法律意見并未針對解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不足以據此對英國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作出合理的理解。因此,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不能查明英國法并轉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審理本案并無不當。
(二)國際貿易合同未約定準據法,如果各方均是《公約》成員國當事人,優先適用《公約》,《公約》未作規定的,適用中國法。
如果國際貿易合同未約定準據法,根據中國法,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應該優先適用,除非聲明保留。
具體而言:《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斗蛇m用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涉及適用國際條約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等法律規定予以適用,但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條約已經轉化或者需要轉化為國內法律的除外”。我們注意到,《民法總則》以及《民法典(草案)》并未設置類似條款。對此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解釋是,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規則的概念體系、規范內容與民法典雖有一定聯系,但二者性質不同,在法律的調整范圍、立法目標、具體規則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民法典不宜設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問題,由現行《法律適用法》調整。但是,《法律適用法》本身并未規定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只有《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規定。如果將來《民法通則》失效,則在法律層面,則缺少對涉外民事關系中條約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僅有《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對這一問題有所涉及。雖然司法解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具有特殊地位,但從效力層級而言仍顯尷尬。 《公約》本身確立了,除非締約國當事人明示排除適用,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豆s》第一條規定,“(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公約》第一條第一款(b)項,中國提出保留并至今有效。因此,中國不受該條款約束?!豆s》第六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12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豆s》第七條規定,“(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基于上述條款,《公約》對締約國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或者說,對締約國而言,《公約》具有強行性。除非當事人根據《公約》第六條在合同中明示排除公約的適用,否則均應受《公約》調整。如果《公約》本身對相關問題沒有約定且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可以依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相關國內法。
(三) 如果國際貿易合同約定適用締約國法律,但各方均是《公約》成員國當事人,究竟應該適用該締約國法律還是適用《公約》,中國法院的司法實踐有爭議。
大部分中國法院案例顯示,中國法院傾向于接受,《公約》優先適用的觀點。具體而言:中國法院的司法實踐表明,中國法院認為,除非當事人明確排除《公約》的適用,否則《公約》在締約國當事人之間優先適用,《公約》沒有規定的內容,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相關案例如下: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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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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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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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四終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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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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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根據美國紐約州當時有效的法律訂立、管轄和解釋,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由于本案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新加坡和德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美國亦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且在一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一致選擇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作為確定其權利義務的依據,并未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審理本案是正確的。而對于審理案件中涉及到的問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當事人選擇的美國紐約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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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4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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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節能(天津)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津和商事株式會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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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和會社系外國法人,本案為涉外民事案件,日本國與我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二審判決優先適用該公約并無不當。因雙方當事人對本案適用我國法亦無異議,對于以上公約未明確規定的事項,適用我國法律規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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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申字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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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金屬板材股份有限公司(C&JSHEETMETALCORP)與溫州晨興機械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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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C&J公司和晨興公司的營業地分別位于美利堅合眾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美兩國均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當事人在案涉合同中未排除該公約的適用,故一、二審法院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審理本案糾紛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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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四終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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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RINEKS國內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與滄州銳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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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均為《銷售公約》締約國,且雙方明示不排除《銷售公約》的適用,故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本案應優先適用《銷售公約》的相關規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均明示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視為雙方當事人對該法律的明示選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條“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的規定,對于《銷售公約》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有規定應適用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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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三終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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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航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韓國現代工程建設株式會社(Hyundai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Co)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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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同時,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營業地位于不同的公約締約國,即使雙方對于適用該公約沒有明確約定,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自動適用該公約規定,且優先于國內法,除非雙方當事人明確排除該公約的適用。本案中,洛陽航建和韓國現代的營業地分別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韓國,而中、韓兩國均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也未約定排除該公約的適用,故對于雙方權利義務確定,應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一審徑行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案準據法,確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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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贛民四終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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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賀進A&T有限公司與南昌華宏服裝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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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案法律適用,賀進公司的營業地為韓國,華宏公司的營業地為中國,雙方就牛仔褲買賣達成的合同是兩個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而韓國、中國均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締約國,且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排除該公約適用,因此,本案合同下的爭議問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且雙方當事人在一審中同意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此,本案應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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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商外終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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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E INDUSTRY CO., LTD.(柏蘭斯株式會社)與慈溪市晨陽包裝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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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訟爭的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且在本案所涉合同簽訂之前,雙方所在國均已成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雙方當事人亦未在合同中約定排除該公約的適用,因此,本案合同項下的相關爭議應適用該公約規定;又因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均選擇適用該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解決本案合同爭議的法律,故對于公約未規定的情況,該合同涉及的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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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少數中國法院認為,在當事人同意適用中國法的情況下,表明其排除《公約》的適用,因此,應當根據中國法進行審理。比如,經檢索,我們發現在中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有限案例中,其傾向于,在《公約》各當事人約定適用中國法的情況下,應適用中國法,并排除《公約》的適用。比如,在韓昌產業株式會社、中國西部礦業(香港)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2010)滬高民二(商)終字第78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認定:“首先,由于本案當事人在原審中一致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案的準據法,故根據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六條規定,應認定當事人已協議排除本案適用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其次,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有關買賣雙方的義務、違約、合同的解除、損害賠償等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并無沖突。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的規定,本案也不存在適用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情形,原審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本案的準據法,適用法律正確。”在“TEASOURCESEUROPE(法國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與西峽縣華邦食品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案號:(2014)豫法民三終字第00001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判決認定,《售貨合同》系營業地分屬于中國和法國兩個國家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而中國和法國均為《公約》成員國,承擔《公約》義務,故《售貨合同》受《公約》調整。由于《公約》賦予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不適用本公約”,而本案當事人均明確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解決雙方爭議,故盡管原審法院以“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的理由欠妥,但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準據法并無不當。
我們的觀點:我們贊同中國法院的多數做法,即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均為《公約》締約國時,即使當事人選擇締約國的國內法作為準據法,仍應優先適用《公約》。理由在于:根據《公約》第一條,《公約》可直接適用于營業地均為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另根據《公約》第七條,《公約》的制定目的即在促進國際貿易私法適用的統一,當事人雖選擇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公約》應作為締約國法律的一部分優先適用。若按上海高院的解釋,選擇適用締約國的法律僅限于國內法而排除《公約》的適用,《公約》統一各國貿易私法的意圖將被嚴重削弱。有鑒于此,最高法院于2019年將“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作為指導案例予以發布,這也將進一步統一國內法院對類似問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