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控疫情,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單獨或聯合密集出臺多項稅費便利優惠政策,涉及納稅申報、發票領購、物資進口、捐贈抵稅、困難企業虧損結轉、特定企業固定資產購置抵扣、政府性收費基金、個人所得稅抵扣等諸多方面,其中涉及的納稅主體廣、政策變化大、稅收優惠多,為便利各類納稅人準確理解、適用國家疫情防控期間的臨時政策,特做如下解析:
1、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如何安全便捷的辦理涉稅業務?
答:辦稅繳費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實施;領用、代開發票通過“網上申領、郵寄配送”或自助終端辦理;其他事項先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積極尋求“非接觸式”辦理。
律師解析:《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明確:積極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盡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全面梳理網上辦稅繳費事項,并向納稅人、繳費人提示辦理渠道和相關流程,積極引導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辦理稅費業務,力爭實現95%以上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網上申報。大力倡導納稅人采用“網上申領、郵寄配送”或自助終端辦理的方式領用和代開發票。對納稅人、繳費人在辦稅繳費過程中遇到的個性化問題和需求,稅務機關要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視頻等多種渠道,第一時間給予準確耐心細致解答。對于確需到辦稅繳費服務場所辦理業務的,稅務機關要通過主動預約服務,為納稅人、繳費人在征期后期分時分批錯峰辦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計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律師建議各地納稅人、繳費人疫情期間應主動電話聯系稅管專員,事前了解疫情防控期間辦稅便利政策,從容應對。
2、2020年2月份的申報期限是否有延長,如何操作?
答:2月份申報期限延長至24日;兩種情況可再延長: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無需申請),延期后仍有困難(需申請)。
律師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明確: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可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與此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要提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開具。
原按月申報繳納的各類稅收,申報期限均為每月15日,考慮疫情影響,稅務部門做了9天的延長期限,便利納稅人如期申報;考慮疫情后續防控形勢,納稅人如不能在延期期限內申報的,應及時聯系稅管專員,申請再延期。
3、為緩解疫情防控物資供應,對捐贈進口物資的免稅范圍做了哪些擴大?
答:表現在四個方面:(1)進口物資種類擴大;(2)捐贈人范圍擴大;(3)受贈人范圍擴大;(4)免稅稅種增加消費稅。
律師解析:與《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比較,《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規定: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上述四個方面的范圍擴大起到進一步鼓勵疫情防控緊缺物資器械的進口捐贈。
4、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進口物資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的時間期限如何把握?
答:優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律師解析: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規定,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此優惠進口稅收政策,進口物資的捐贈方、受贈方均需要關注該時間要求。
5、為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實行更優惠的物資進口免稅政策,對已征收的稅款如何處理?
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的,可申請退還進口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已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的,僅可申請退還進口關稅及消費稅。
律師解析: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規定: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在此律師強調進口單位需根據進口物資增值稅的申報抵扣情況,區別對待,并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6、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有什么稅收優惠措施?
答: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律師解析:《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一條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相對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本公告取消了“符合條件企業的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500萬元的金額限制。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7、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的增值稅稅有什么稅收優惠措施?
答: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律師解析:《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相對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公告)規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本公告取消了“允許退換的增量留抵稅額”對“進項構成比例”及“退還比例”的限制,實行全額增量留底稅額退稅。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原39號公告所稱的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次公告所稱的增量留抵稅額退還,可以按月申請;原39號公告所稱的增量留抵稅額退還,必須以6個月為一個申請周期。
8、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增值稅有什么稅收優惠?
答: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律師解析:《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依據該條規定,對于逆行者運輸收入的增值稅全部免征,體現了國家政策鼓勵。
9、納稅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增值稅有什么稅收優惠?
答: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律師解析:《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10、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有什么稅收優惠?
答: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律師解析:《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本公告規定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因疫情經營受影響較重的行業,稅收政策先行,延長虧損彌補期限,變相減稅。
11、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現金和物品有什么稅收優惠?
答: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律師解析:《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相對于原規定對企業和個人的公益捐贈有扣除比例的限制。本公告對企業和個人對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符合條件的捐贈,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允許全額扣除,不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
12、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答: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律師解析:《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原財稅〔2018〕15號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才可以按比例扣除。
相對于原規定,本公告規定在特殊時期,繞過政府機關和公益組織直接向定點醫院的高效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特事特辦!
1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捐贈疫情防治貨物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解析:《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本公告,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捐贈疫情防治貨物不僅享受所得稅優惠,同時還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優惠,減稅力度空前。
14、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律師解析:《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本公告免征個稅的規定,有嚴格的人員限制,僅對特定人員: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15、對單位發放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律師解析:《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發放的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僅僅限于辦公時使用的免征個稅;員工帶回家非勞動時期使用的,也免征個稅!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發放給個人的防護物資,辦公時使用的,計入勞包用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單位發放給個人的防護物資,個人帶回家使用的,計入福利費,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16、疫情防控期間對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和藥品有哪些政策優惠?
答: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
律師解析:《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
本公告體現了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對防控產品和要求研發審批的政策支持。
17、疫情防控期間對航空公司有哪些政策優惠?
答:免征民航發展基金。
律師解析:《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第二條規定:免征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本公告體現國家為了幫助民航公司渡過疫情防控引起的經營困難,減免民航發展基金,提供財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