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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菜單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勞動用工法律問答(二)

        三、工資22.國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1月31日-2月2日),延長假期期間如何計算工資?若延長假期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上班的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答:國家延長假期的性質為休息日,若員工休假的,企業按勞動合同約定正常計算薪酬,不按未出勤扣減工資。若此期間員工上班的,應當支付加班費。

         

         

         

        律師建議: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根據疫情防控需要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可見,延長休息的3天中1月31日為周五上班時間,2月1日為周六補上班時間,2月2日為周日休息時間??梢?,實際上增加了2天休息日,即,延長的3天假期均為休息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春節延長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

         

         

         

         

         

        23.勞動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

         

         

         

        律師建議: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根據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資。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24.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員工享有醫療期,企業應當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病假工資。

         

         

         

        律師建議:根據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療的企業職工,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當按醫療期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在此期間的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故,在醫療期內企業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比例向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若企業關于病假期間待遇標準高于此標準的,按企業制度執行。

         

        25.從疫情地區回四川的勞動者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綜合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企業可根據成都市相關文件,對員工自我隔離做統一安排

         

         

         

        律師建議:根據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資。

         

        根據成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20年1月25日發布的《致從武漢及周邊地區返(抵)蓉朋友的告知書)》“請在抵蓉后居家隔離14天。”

         

        根據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2020年2月2日發布的第4號通告 “14天內有湖北等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與疫情高發地區人員有接觸史的人員要主動嚴格落實隔離措施”.

         

        因此,綜合目前情況看,企業應當支付工資。企業也可根據此文件做一些統一安排。 

         

        26.執行工作任務出差的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

         

         

         

        律師建議:出差職工由于是因工作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時返崗,與前述休假不能及時返崗不同,是應當按照正常工作來支付工資。

         

         27.企業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規定發放停工停產工資。

         

         

         

        律師建議: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及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因疫情原因要停工停產的,按停工停產時間長短不同分別按下列方式支付勞動報酬:

         

        (1)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支付周期主要以雙方約定的支付周期為準,但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28.勞動者因疫情未復工期間,月度績效工資如何發放?

         

         

         

        答:應根據企業績效工資的規定執行。

         

         

         

        律師建議:實踐中績效工資約定以及計算的方式不同,具體根據雙方勞動合同以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疫情防控期間,如企業原有的考核制度已不適用,企業可通過“釘釘”辦公軟件等新方式進行考勤,也可以制定疫情期間特殊的考勤、績效考核辦法等,但企業制定特殊時期的考核制度仍應履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制定規章制度應履行的程序義務。

         

        29.勞動者結束隔離措施后,需在家繼續休養的,休養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具體根據員工的假期性質確定。

         

         

         

        律師建議:(1)若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企業應當給予病假待遇;

         

        (2)若無病假證明的,企業可以跟員工協商,優先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加班調休,支付正常工資;企業有福利假期的,可安排福利假期并按公司制度支付工資;企業還可以跟員工協商休事假,事假期間不用支付工資。

         

        (3)若員工擔心被傳染拒絕上班,又無法在家遠程辦公的,員工行為就構成曠工,企業可以根據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0.由于疫情防控原因用人單位延遲復工導致企業錯過工資發放日,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員工,并在復工后立即支付。律師建議:受疫情影響,國務院發文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鑒于當前疫情無法事先預見,如因疫情防控原因用人單位延遲復工而錯過工資發放日的,企業未及時發放工資系因遵守各級政府疫情防控政策所致,屬于不可抗力,企業HR應及時跟員工說明情況,并應在復工后及時予以支付。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如僅因自身資金緊張等原因需要延遲發放的,因工資支付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延后發放工資屬于對勞動合同關鍵條款的變更,應注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事后及時補簽書面變更文件。 

         

        四、加班與工時31.國家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員工未休的,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律師建議:根據《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寧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

         

        32.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答:不可以拒絕。

         

         

         

        律師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③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應當服從。 

         

        33.企業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長安排勞動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律師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因此,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時長的限制。即,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

         

        五、休息休假

         

         

         

         

         

        34.企業可否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假期?

         

         

         

        答:可以。

         

         

         

        律師建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 年春節假期延長 3 天,2月3日正式上班。該通知是為防疫需要制定的強制性法規,適用于全國,應當得到執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20〕5號)的規定,除屬于特殊行業的保障性企業應保證正常生產和營業外,其他企業自行決定復工復產時間。

         

        故,企業可根據自身所處行業、疫情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等自身實際合理確定復工時間(即,企業既可以決定自2月3日復工,也可以晚于該日期復工,繼續延長假期),這屬于企業用工自主權的范疇,由企業自主決定,但應依法保障勞動者在假期期間相應的工資待遇,做到依法合規。

         

         35.年休假、醫療期與延長的春節假期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年休假應當順延,醫療期不應順延。

         

         

         

        律師建議:(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長系國務院統一作出的規定,該假期規定適用于全國,根據國家就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我們認為在此期間不得用年休假沖抵、而應當相應順延。

         

        (2)勞動部關于貫徹《用人單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因此, 醫療期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不應順延。

         

         36.婚喪假與春節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是否順延視企業的規章制度。

         

         

         

        律師建議:婚喪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雙休日是否必須順延,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否順延應視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37.探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答:不應順延。

         

         

         

        律師建議:《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因此,探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不再順延。38.延長假期或延后復工通知之前,勞動者已經得到企業準假或企業已經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處理。

         

         

         

        律師建議:企業發放延長假期或延后復工通知時,建議在通知中明確已經準的假期如何處理。若通知中未明確的,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處理。

         

         

         

         

         

        六、社會保險39.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答:不屬于工傷。

         

         

         

        律師建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據此,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于工傷。

         

         

         

        40.醫護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答:應屬于工傷。

         

         

         

        律師建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1.勞動者從事志愿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于工傷?

         

         

         

        答:勞動者從事志愿活動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律師建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換言之,員工在從事志愿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42.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在家辦公的工傷認定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

         

         

         

        律師建議:認定工傷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認定視同工傷的條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若勞動者是經用人單位安排在家完成工作任務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滿足工傷認定的三要素標準,應當認定為工傷。反之,若勞動者在家辦公受到事故傷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或者在非執行工作任務期間,則不應認定為工傷。

         

        43.非醫護及相關人員被派往疫區出差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認定

         

         

         

        答:若員工出差屬于該種情形的,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律師建議:非醫護及相關人員不幸患有新冠病毒肺炎的,一般難以認定為工傷。

         

         

         

        因工傷認定一般需滿足“三工”原則,員工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因工作原因難以證明,且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提到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中的事故傷害還存疑。故除非該員工患新冠病毒肺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或第(二)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這兩項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否則很難認定為工傷。44.勞動者確認患有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經診療痊愈或隔離結束之后,企業是否可以要求勞動者復檢?

         

         

         

        答: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后進行,以免員工感覺受到歧視。

         

         

         

        律師建議:已經痊愈后,勞動者無法定的配合義務。但企業出于安全考慮需要進行復檢的,可以經與勞動者協商同意后進行,應避免讓勞動者感覺受到歧視。

         

         45.勞動者被確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企業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用?答:企業員工確診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或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的,已依法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和財政補助承擔,企業無需承擔醫療費用。律師建議: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 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第二條、《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第二條的規定,新冠病毒肺炎確診及疑似病例醫療費用都已有政策保證:

         

        (1)對于新冠病毒肺炎的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現全免費。

         

        (2)對于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并安排資金,實施綜合保障,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另,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川醫保發〔2020〕2號)規定及時支付疑似和確診患者醫療費用,各地醫保經辦機構在支付參?;颊叩尼t療費用時,對醫療機構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認的疑似和確診患者,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跨省異地就醫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實行“先救治后清算”;放寬參保繳費相關事項辦理時限;對于疑似患者或確診患者未參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間實行“即參即享”。

         

         

         

         

         

        46.疫情防控期間,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如何辦理社會保險業務?

         

         

         

        答:企業可通過線上渠道辦理社保業務,符合條件的企業,還可向社保經辦等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費緩交和穩崗補貼。

         

         

         

        律師建議: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人社部門推行“不見面服務”,企業可通過網上辦理社保有關業務,允許企業延期辦理業務。根據《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川辦發〔2020〕10號)第四條的規定,四川省除將失業、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外,受疫情影響的參保企業按規定備案后,可在疫情解除后的3個月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申報;對在繳費期內難以足額繳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緩繳期限。

         

        另外,根據成都市《關于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運行20條政策措施 》中也提到,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及經營主體,緩繳社保及減輕公積金繳存負擔。故,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可通過當地政府的政務服務平臺、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線上渠道辦理社保業務;如貴司需要申請上述緩交社會保險費、爭取穩崗補貼的,可根據前述規定向社保經辦等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費緩交和穩崗補貼。

         

          

         

        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

         

         47.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答:仲裁時效中止。

         

         

         

        律師建議: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三條、川人社函﹝2020﹞46號文件 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故,如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確實因疫情原因無法提起勞動仲裁的,可在疫情影響結束后再及時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48.推遲復工期間,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是否停止計算?

         

         

         

        答:不停止計算。

         

         

         

        律師建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訴期間、舉證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長后的春節假期期間屆滿的,則應順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規定外,相關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進行相關訴訟活動,如:在限期內提起上訴、申請延期舉證等,否則,不利后果應當自行承擔。 各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推遲復工日期,并非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對于疫情防控采取的應急措施,并不能當然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停止計算相關訴訟期限。但是,當地仲裁機構、法院發布具體規定可以延長有關期限的除外。八、法律責任

         

         

         

        49.企業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答: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企業提前復工,視情節嚴重程度,確定是否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建議:《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系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企業未執行規定、擅自提前復工,并導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嚴重危險的,將可能被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50.企業未履行疫情預防與控制的法定義務,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法律風險。

         

         

         

        律師建議:以下相關規定,對企業未履行疫情預防與控制的法定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四)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問答為依據目前政府政策規定的一般性意見整理,隨著疫情的發展形勢以及政府政策法規的進一步出臺,需要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來進一步適用法規解決問題。若您有進一步問題,歡迎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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