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上下一心投入疫情防控“戰役”?,F春節延長假期已結束,各省市相繼出臺延期復工或靈活用工的文件。各企業也在緊張地做著復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受疫情影響,企業如何合法規范地處理勞動關系,成為企業關注的焦點之一。
本文以截至2020年2月6日四川省的相關文件為主要依據,對企業合規用工熱點問題進行收集整理,供企業參考閱讀。若后續還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出臺,還需持續關注并以最新規定為準。
目錄一、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與變更
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三、工資
四、加班與工時
五、休息休假
六、社會保險
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
八、法律責任 一、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與變更
1.企業跟候選人在offer中約定到崗日期恰逢春節延長假期或延遲復工期內的,能順延嗎?
答:能順延。律師建議:企業HR應提前以郵件等書面形式對offer中的到崗日期進行變更并說明理由。
2.企業已向候選人發放offer,能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嗎?
答:不可以。
律師建議:企業向候選人發放offer,往往是企業與候選人就錄用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后的行為,對企業具有約束力。且候選人收到offer后通常會跟原單位提出辭職并辦理離職手續。若企業以此為由取消錄用,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因此,建議企業HR提前與候選人協商變更入職日期并通過郵件等書面方面進行確認;或者,企業根據擬入職崗位的特性與候選人協商通過簽訂電子合同、待疫情影響消除后如需要再另行補簽書面合同的形式遠程為其辦理入職手續并先期切入工作的方式解決。3.若企業已發放offer的候選人不幸患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企業能拒絕錄用嗎?
答:不可以。
律師建議:《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因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為避免給企業造成負面影響、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對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人員,企業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或設置不合理的錄用條件,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從事的特殊工作及崗位除外。
4.四川省是否有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
答: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0年2月5日發布《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川辦發[2020]10號),分別從加大減負、金融、財稅、穩崗支持力度方面出臺了多項政策。其中,穩崗支持方面:
(十)受疫情影響的參保企業按規定備案后,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延長至疫情解除后的3個月內,對在繳費期內難以足額繳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緩繳,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2020年不集中開展歷史欠費清收,暫緩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過渡辦法。失業、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十一)中小企業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各地相關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范圍,按實際培訓費用給予全額補貼。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的標準,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穩崗返還。
(十二)對中小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以及因疫情無法返崗的農民工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到企業就業,并協助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標準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5.各地政府政策就復工要求規定不一,多地用工的企業應該如何操作?
答:原則上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除非企業注冊地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企業與員工約定按照企業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同時,集團性的企業,還需考慮內部均衡的問題,妥善安排。
律師建議: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0年2月1日發布《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20〕5號)規定,全省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必需(藥品、防護用品、醫療器械及相關原輔材料生產、運輸、銷售等行業)、保障城市運行和企業生產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市政、市內公共交通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物流配送、物業等行業)、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應當積極采取防護措施,保證企業正常生產和營業。省內其他各類企業應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和企業自身實際,采取嚴密的防護措施,在確保員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靈活安排、自行決定復工復產時間,有序組織復工復產。鼓勵企業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采取錯時、彈性等靈活方式開展工作??梢?,四川省沒有延遲復工的統一規定,由企業自行決定。
另,成都市發布《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2020第3號)》文件,明確“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要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主體責任,堅決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要求。要把職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在嚴格落實疾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根據自身情況報市、區(市)縣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可有序組織復工”??梢?,成都市企業需要報區(市)縣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復工。6.員工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或者企業決定2月3日起延期復工的,企業應如何安排?
答: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選擇如下安排:
(1)優先安排員工休法定年休假,此期間按正常工資標準發放;
(2)若員工有因加班尚未補休的時長或有企業福利假期的,還可以安排補休或企業福利假期。加班補休的,按正常工資標準發放。企業福利假期期間工資,按企業制度規定執行;
(3)若前述時長仍不足以安排的,企業可以與員工協商在家辦公或者待崗。若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需與員工清楚協商工作任務安排、考核標準等。員工按要求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資。若在家辦公受條件限制,員工工作量明顯少于正常工作期間的,企業可以跟員工協商降低此期間的薪酬計算方式,例如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等;
(4)若員工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企業可以跟員工協商一致,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律師建議: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號)(以下簡稱“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
(1)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的員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對于因疫情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后,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2020年2月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運行20條政策措施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延長假期及推遲復工期間,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強制工資報酬”。
7.對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企業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律師建議:
(1)員工確診治愈后仍需遵醫囑病休的,企業可以通知員工依法進入醫療期,并按發放病假工資。
(2)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企業對于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
(3)成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20年1月25日《致從武漢及周邊地區返(抵)蓉朋友的告知書》“請在抵蓉后居家隔離14天”。根據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2020年2月2日發布的第4號通告 “14天內有湖北等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與疫情高發地區人員有接觸史的人員要主動嚴格落實隔離措施”。因此,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也建議企業安排員工自行隔離觀察14天。8.企業能否基于安全考慮,要求勞動者接受隔離措施?
答:不可以。企業無權對員工采取隔離措施。
律師建議:《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因此,隔離措施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批準之后實施。換言之,企業無權對員工采取隔離措施。
9.勞動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不能按曠工處理。
律師建議:根據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資。即,應當按正常出勤對待。受疫情影響返工困難的員工,企業可以優先安排年休假。因此,當員工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因疫情防控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返崗復工的,企業不能按曠工處理。10.防疫期間,企業是否應該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答:應當承擔。
律師建議:《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11.企業復工后,應不應該給員工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
答:企業應當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但目前口罩、酒精等物資緊張,難以采購,若企業大量采購困難,也可以跟員工協商,若員工自行準備口罩、酒精等物資的,企業可以給予現金補貼。
律師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雖然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不屬于常規勞動保護用品,考慮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預計將持續一段時間,企業復工后應盡可能為員工提供口罩等防疫用品,確保員工的安全健康,這也是各地方政府要求的企業復工的重要前提條件。
12.企業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答:可以,勞動者應當向企業報告相關信息。
律師建議:《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企業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同時,根據政府相關要求,企業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因此,不論是按政府要求還是企業做好疫情期間安全防控需要,企業均有權向員工收集與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但,企業不能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1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能否制定特殊時期的規章制度?
答:可以,但仍需要履行民主公示、告知勞動者等程序義務。
律師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如企業為了日常經營或應對疫情需要制定防疫衛生制度、臨時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的,仍需要履行民主公示、告知勞動者等程序義務,以免造成前述規章制度雖然內容合法但因未履行向有關人員進行公示或告知等程序義務而最終無法得到適用的風險。
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4.企業能否與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答:企業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建議: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并不滿足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另,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以及《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正常勞動的員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到期的,也應自動延續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企業理論上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一致解除)、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解除)的規定,解除與前述員工的勞動合同,但適用存在難度、也應慎用。
15.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后,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醫療期屆滿不等同治療痊愈,若尚在隔離治療期間的,除非經企業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發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建議: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根據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隔離治療期間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當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屆滿,但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療期間的,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6.企業能否與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且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答:(1)如果勞動者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若勞動者的行為情節較輕,尚未構成犯罪,若其不服從管理,在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企業可以以此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若不符合前述兩點,則建議慎重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企業制度進行懲戒。
律師建議:配合檢疫、治療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根據《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若疑似員工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犯罪。”若員工有該行為,企業可以向衛生部門或派出所舉報。
17.企業能否以員工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答:如員工故意傳播傳染病病毒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8.員工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力?
答:離職有效。
律師建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因此,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符合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的法律效力。
19.勞動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期限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順延。
律師建議:根據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正常勞動的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0.未復工期間,企業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
答:需要。
律師建議: 針對未復工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不符合因疫情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的員工,企業需要妥善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企業HR需提前與員工妥善溝通,并通過郵件、移動辦公平臺等方式進行書面確認。若不續簽的,需就離職手續辦理、工作交接等事項進行妥善安排,特別是涉及企業秘密的重要崗位人員;若續簽的,與員工協商一致,可待疫情影響消除后再行補辦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手續。
21.企業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答:可以,但不建議企業在此種情形下進行經濟性裁員。
律師建議:根據四川?。ùㄈ松绾?020〕46號)文件,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在當前的困難情況下,建議企業與員工充分協商,相互理解,同舟共濟,共克時艱,所以不建議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