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9年,是一個執行攻堅的年份,全國法院為解決執行難問題,保障判決能夠得到合法有效的執行,開展了一系列的執行行動,堪稱利劍,經過各方的努力,執行攻堅效果顯著,得到了人們的充分認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鞏固執行成果,讓執行效率能更上一層樓,針對執行行動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于2019年12月16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文件(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不僅為執行法官提供了指導,也讓我們律師能從中學習到很多執行細節規定,經仔細研讀之后,參考最高法的意見,作者將試論該文件中的幾項意見,供大家一起學習。
1、善意文明執行的重要意義和精神實質
1.1善意文明執行的意義
該意見一開頭就闡明善意文明執行的意義與實質,可見善意文明這四個字的重要性。法律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執行公平正義,是最后一道防線中的最后一道保障,判決如果沒有人來執行,那就是一紙空文。幸好這最后一道防線的最后保障有守門人執行法官來執行,避免了判決淪為一紙空文。由此可見執行工作的重要性。而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能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這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1.2善意文明執行的精神實質
準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精神的實質。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實現勝訴裁判的重要手段。執行難依然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被執行人逃避執行、轉移財產、甘當老賴等問題層出不窮,加大執行力度依然是現階段執行工作的重心,執行工作牽一發而動全身,尤其是對被執行人產生的影響重大,執行工作也要借鑒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的比例原則,爭取做到對被執行人的影響降到合理范圍內。不僅僅是保護各方當事人,更是保護執行法官自己,提升執行法官的決策能力,實現依法履職與服務大局、促進發展相統一。
2、關于執行各類財產的意見
2.1執行原則
據本人經歷過的案件,現階段超標查封和亂查封現象并不多見,執行法官能在查封之前盡職審查,對財產的權屬狀況進行查詢核實,不方便親自去核實的也會要求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提供相應的證據。對有多種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盡量選擇對被執行人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執行,堅持做到比例原則,在執行只有唯一住房的被執行人房屋時,會窮盡查詢手段發現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時,才會去執行唯一住房,且在拍賣款到法院賬戶時,會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2.2對信托財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相關法律中,并未對信托財產執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現意見明確了信托財產執行的界限,信托財產在信托存續期間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并且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托受益權,信托財產并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產。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信托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托資金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除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托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出現了新的經濟運行模式,意見的規定彌補了以前立法的不足,緊跟經濟發展步伐,更好地服務經濟。2.3對企業、建設工程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2條只規定了被查封的財產,可以指令由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如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但并未對繼續使用的情形作出具體化的規定,現該意見更加明確了本著靈活查封的理念,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使用。今年以來,由于疫情的影響,很多房地產企業出現了資金周轉困境,相對往年來說該類案件會稍微呈增長趨勢,所以有關被執行人是房地產企業的執行案件,靈活查封顯得尤為重要。關于在建工程的查封,本著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的原則進行執行,若對在建工程采取強制變價措施,會明顯貶損財產價值。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后,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這樣既體現了靈活查封的原則,又能保證善意文明執行與執行效率的相統一。2.4對融資財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法律中,并未對融資財產作出具體細化的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出現了新的經濟運行模式,關于查封財產的融資,該意見也作出了明確的指導:保全查封財產后,被保全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替換查封財產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融資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進行融資。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準許。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利用查封財產融資,出借人要求先辦理財產抵押或質押登記再放款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財產解封、抵押或質押登記等事宜,并嚴格控制融資款。充分發揮融資的作用,來達到執行的最終目的,做到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體現了靈活執行的精神。2.5對股票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1-56條只對被執行人擁有的股權采取強制措施作了相關規定,意見緊跟經濟的發展,新增并明確了以下幾點:2.5.1股票價格的確定與可售性凍結
關于股票的凍結以及股票價格確定的時間基準,該意見明確了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股票的凍結并非是牢牢套死的,該意見明確了上市公司股票凍結之后,被保全人可以申請將凍結措施變更為可售性凍結,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方式自行變賣股票清償債務的,也可以將凍結措施變更為可售性凍結。2.5.2對已質押股票的執行
關于已質押股票的凍結,經過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協調,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對現有凍結系統進行改造,確立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并在系統改造完成后正式實施。人民法院在凍結質押股票之前,首先要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不得對資金賬戶進行整體凍結。股票凍結后,不影響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質權人解除任何一部分股票質押的,凍結效力在凍結股票數量范圍內對解除質押部分的股票自動生效。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后變價款有剩余的,凍結效力在本案債權額范圍內對剩余變價款自動生效。2.5.3凍結股票查封順位的確定
意見明確了,若在證券公司、中國結算公司中同一機構辦理凍結手續,即以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先后確定凍結順位。在同一交易日分別在證券公司、中國結算公司凍結同一質押股票的,應當以先在證券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為在先凍結。
3、執行財產的處置
3.1網絡詢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傳統的評估再拍賣程序繁瑣且周期較長,現該意見提出了網絡詢價的新方式,經過一段時間的網絡詢價試點工作,實踐證明,網絡詢價不僅效率高,而且絕大多數詢價結果基本能夠反映市場真實價格。大大便利了當事人,網絡詢價不但能節約當事人的成本,而且能縮短執行周期,提高執行效率。3.2變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8條規定了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并控制變賣的價款。但未對變賣沒有做進一步的解釋,現該意見明確了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可以適當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被執行人申請對查封財產不經拍賣直接變賣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賣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財產經拍賣后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變賣程序的靈活化,不但擴大了處置財產的途徑,而且大大提高了執行的效率。4、失信名單和限高措施
4.1兩類特殊主體的失信與限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只規定了: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是并未明確公司作為被執行人之后,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列入失信人名單?,F該意見明確了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并未對大學生這一主體作為被執行人作出明確的規定,現意見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如此一來就能更好地保障了企業負責人的合法權益,也對在校學生提供了法律的關懷。4.2失信與限高的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第八條僅僅規定了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F意見明確了在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解除限高令。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后,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原法人申請解除限制限高令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5、案款的發放
目前最高法正在全面推行“一案一賬戶”系統。該意見明確了案款到賬后且無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及時發還給執行債權人。這樣不僅能夠確保案款收發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風險隱患,而且能最大限度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偨Y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的出臺,是我們國家執行工作的一大進步,進一步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讓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實實在在地讓人們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