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案情簡介
再審申請人古田公司于1961年成立于日本,公司的商號與主商標古田對應的英文是Furuta,1986年在日本申請注冊為商標。
本案訴爭商標,第4502782號Furuta商標系第三人廣東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07年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糖果;餅干;糕點等商品。
2010年,古田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2013年商標局認定廣東旺通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決定全部駁回古田公司的撤銷申請。古田公司提起撤銷注冊復審申請,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在第30類餅干等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維持,撤銷在糖果等商品上的注冊。一、二審法院均維持。
2011年,古田公司第一次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訴爭Furuta商標的申請未獲支持,一、二審法院均維持商評委決定。
2012年,古田公司再次以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31、41條為由向商評委提出撤銷“Furuta”商標的申請。
2013年,商評委認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Furuta”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在餅干等商品上,更不能證明該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具有一定影響或達到馳名商標程度,撤銷理由不成立,裁定維持訴爭商標。
2015年8月,一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了被訴裁定。
2017年,二審法院北京高院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
最高院再審案情簡介
古田公司不服原審判決,2017年11月委托我方代理,我方基于再審中收集到的新證據,代理古田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理由包括訴爭商標:
1、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2、侵犯了古田公司的在先著作權;3、侵犯了古田公司的在先商號權;4、第三人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125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古田公司在再審階段提交的新證據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古田公司在中國在先使用Furuta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古田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古田公司在再審階段提交的新證據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Furuta”作為古田公司的商號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的注冊侵害了古田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據此最高法院作出再審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爭議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就Furuta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再審代理策略與再審新證據認定標準
我們接受本案委托時,本案的前代理機構代理申請人多次提起撤銷訴爭商標申請,經過近十年的多次無效和一審、二審行政訴訟均未獲得支持,業內資深商標代理人均認為本案再審改判的希望渺茫。作為再審案件的主辦律師,我經過研究案情后認為古田公司確實是訴爭商標的真正權利人,我們應該可以通過合法的再審途徑將訴爭商標權完璧歸趙。
根據最高法院歷史公布的再審數據初步分析,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行政訴訟再審申請中,經過第一階段審查決定提審的案件比例只有10%左右,而這10%的提審案件經過正式開庭決定改判的也只有50%左右,也就是說知識產權行政訴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獲得最終支持再審訴訟請求的直接改判的可能性只有5%,而這5%的案件也可能只是支持部分的訴訟請求,支持全部訴訟請求的可能性更低,再審獲得支持的難度很大。
一、制定再審訴訟策略,尋找再審勝訴突破口
接受委托后我們首先研究案情,制定再審策略,尋找案件的突破口。在通過各種方式進行法律和證據的檢索和定位后,最終確定本案申請再審的突破口是收集到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證明申請人在中國擁有在先權利。
但是找到新證據談何容易,訴爭商標從申請注冊的2005年至提起再審的2017年已經超過了12年有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們需要找到12年前日本申請人在中國使用訴爭商標與商號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證據更是難上加難,而在原審中再審申請人委托的國內知名代理機構在十年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曾窮盡了所有法律程序與證據收集方法,卻一直未能找到對客戶強有力的證據。作為贏得再審的關鍵,我們怎樣才能找到對客戶有利的證據得以勝訴呢?
首先、通過中國國家圖書館檢索再審申請人在中國使用和宣傳的證據
在中國涉外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國外權利人舉證在中國國內使用證據是案件勝訴的關鍵,但同時也一向是辦案難點,因為國外權利人收集保存中國銷售證據的難度顯然高于國內的權利人。
通過在國內圖書館檢索的方式可以減輕國外權利人收集中國使用證據的困難與工作量,而且國家圖書館出具的檢索報告的具有較高的公信力,且不需要進行復雜的域外公證認證程序,在法院訴訟中證明效力較高。
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通過圖書館的檢索我們收集了2005年之前的《人民日報》,《世界經濟》等全國性的報紙和雜志對再審申請人企業名稱和商標的宣傳報道,由于這些報道出自國家圖書館的數據庫,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和證明力,而且受眾的覆蓋范圍廣,不僅包括中國國內,也包括了中國港澳臺地區與東南亞地區,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的情況下,被最高法院采納作為日本古田公司在中國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證據。
其次、積極與國外權利人溝通收集十年前的商標使用證據
涉外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代理中作為中國律師代理國外權利人時,中國律師與國外當事人的溝通是雙方都需要花費較大精力的環節,中外雙方的溝通中不僅有語言的差異,更有兩個不同國家法律制度和文化差異而造成的各種誤解,因此雙方往往會因為溝通過程不暢而溝通效果差甚至放棄溝通而導致案件代理不利。
本案中,特別感謝我們團隊的日本顧問高超的溝通能力,取得了客戶的信任和支持。而我則帶領團隊認真總結現有證據線索的基礎上認為客戶應該可以提供早期在中國使用宣傳訴爭商標商品的證據,并多次不厭其煩地輪番給客戶寫郵件提供證據線索啟發客戶收集證據。通過深入細致、堅持不懈的溝通,闡明厲害關系,客戶終于找到了1993年到中國廣州參加展會并在報紙上進行報道的等證據,這份證據距再審審理時已有25年的歷史,被最高院采納為再審申請人最早在中國使用訴爭商標的證據之一。
第三、聯系原審代理機構和法院查閱案卷,反駁原審判決中對客戶不利的認定
案件審理中再審第三人提出古田公司在二審中自認其未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銷售過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對此我聯系原審代理人調閱了二審的庭審筆錄證明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二、梳理零散的商標使用證據,形成關鍵證據鏈條
功夫不負有心人,我們的證據收集工作終于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申請人找到了最早在1993年就開始并持續在中國宣傳使用訴爭商標的證據。但是新的問題又出現了,這些證據都是零散的出現在各種不同的載體上,不同載體的使用形式不同,很多還是來自日本的域外證據,單個的證據證明力很弱,就像散落在茫茫沙灘上的一顆顆小珍珠,很難達到證明的目的。
作為訴訟代理人我們不僅要找到這些珍珠,更要結合再審訴訟司法實踐確認再審新證據的特定視角找到這些珍珠的發光點,通過這些發光點把這些珍珠一顆一顆地穿起來,做成一串美麗的珍珠項鏈,即法律中的證據鏈,使用的有效的證據鏈達到我們的證明目的。這項工作不僅需要我們有發現每一份證據閃光點的“明亮的眼睛”和堅定的信心與耐心,更需要有扎實的法律背景知識,清晰地掌握完成證據鏈條關聯性的方法和途徑。歷時半年時間的不懈努力最終形成了近兩千頁的新證據與證據目錄闡明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和上百頁的再審申請書和代理意見提交給最高法院。
2018年最高院再審江蘇永恒公司訴商評委的關于thirty one商標無效行政訴訟再審行政裁定中,我作為再審第三人的代理律師,對于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鏈質證意見中提出,再審申請人證明其使用訴爭商標的大量發票與合同分為兩部分,一部分集中在1996年,一部分是2006年,中間間隔長達十年之久,違反商業慣例,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真實性和關聯性應不予認可,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最高院的判決書中關于訴爭商標的使用證據并非是單一證據認定,而是多份證據結合達到最終的證明效力的,特別是認定我們提交的多份關聯證據的關系中主張幾份證據中指向的商品雖然標注的名稱不同,但是商品使用了相同的商品條碼,這些商品條碼就是將客戶的各種使用和銷售行為穿在一起的“定海神針”在相同的商品條碼的對應信息中證明了這些商品從進口到中國,并經過展銷會進行展銷,銷售給經銷商和最終消費者的完整銷售記錄,進而證明了在中國的銷售過程。
三、充分備戰再審詢問與庭審
由于再審申請階段我們提交了有力的新證據支持的事實和理由,最高法院經審查后,決定詢問本案,再審的詢問雖不是正式開庭,但是與正式開庭的要求完全相同,不能有絲毫馬虎。在江蘇永恒公司訴商評委的thirty one商標無效行政訴訟案件再審時,我作為再審第三人的代理律師亦收到了最高法院的詢問傳票,并在詢問過程中逐一反駁了對方的再審理由,得到最高院的認可,最高院雖然開庭詢問了該案,但是最終還是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案中再審詢問的對方是商評委與第三人的代理律師,經驗很豐富,也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在詢問時也提出了針鋒相對的主張與證據。因此,在合議庭詢問后之后我們在再審理由書已經很充分的情況下,結合詢問中合議庭歸納的焦點問題撰寫了書面代理意見,并進一步收集了對我方有利的補充證據提交給了最高法院合議庭。
一分耕耘一分收獲,辛勤的努力終于澆開了勝利的花朵,2019年3月份我們終于收到了最高院決定中止原裁定,提審本案的裁定。在2019年11月,最高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并經過正式開庭后,最終贏得了完全勝訴的最高院終審判決。
在再審開庭前后,出現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糖果類商品在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被撤銷,而雖然申請人宣傳推廣和銷售的“Furuta”商標商品主要是巧克力屬于糖果類商品(3004),訴爭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餅干(3006)等與糖果商品在類似商品區分表中屬于不同的類似群組,并非完全相同商品,但結合我們提供的證據情況,最高法院認定兩者在銷售途徑等方面與訴爭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存在較大關聯,構成類似商品。因此,最高院終審判決完全支持了我方訴訟請求,在全部的商品上宣告撤銷訴爭商標的注冊。
結語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厥兹毡竟緩?010年發現自己的主商標和商號在2005年即在中國被再審第三人搶注,開始進行維權的法律行動,期間經歷了各種請求被駁回,使用訴爭商標的商品反被訴侵權遭到處罰,更有被要求支付幾百萬美元買回被搶注的商標的各種挑戰。
十年的商標權利法律紛爭是一場實實在在的知識產權法律實踐課堂,值得欣慰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最終取回了屬于自己的主商標權利,避免了今后市場經營中被訴侵權的法律風險或需要支付幾百萬美元買回訴爭商標的高額代價。最終的勝利來自于中國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更來自于我們代理律師對于法律公正矢志不渝,孜孜不倦,不計個人得失的追求中。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市場環境中,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限制,國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進入中國市場前委托中國律師及時申請商標注冊尤顯重要,以相對較低的申請注冊的費用避免今后長期高額的訴訟糾紛已是國外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前知識產權布局的共識,同時委托專業敬業,知識產權訴訟經驗豐富的專業代理律師團隊是實現這一目標必不可少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