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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菜單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所涉違法犯罪行為的解析(上)

        2020年年初,湖北武漢突然爆發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該疫情迅速蔓延至全國,打破了春節本該有的祥和與寧靜。面對突如其來的災難,舉國上下,萬眾一心,積極防控。那些在抗擊疫情一線的醫護人員、公安干警、社區工作者、基層干部……他們都是最美的逆行者。

        但是,在防控疫情期間,也有一部分人,他們或是利用疫情從事違法甚至是犯罪的活動,或是不積極配合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響與社會危害。這些行為均給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妨害,嚴重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面對疫情,黨中央高度重視,并積極部署,始終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決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來抓。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見》。為貫徹落實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5日緊急制定了《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為了準確理解《意見》,并積極進行普法宣傳,我們對于該意見作如下簡要解析,以期為疫情防控貢獻微薄之力。

         

        一、關于《意見》制定的目的與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要求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因此,我們以更高的角度,審視《意見》制定的目的與意義:

        (一)每逢大疫情,似乎總面臨著大亂。疫情爆發以來,迅速蔓延至全國乃至于海外其他國家。面對當前異常嚴峻的疫情形勢,社會的穩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中央強調,高度重視疫情防控時期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重大意義,也屬理在其中。該《意見》的出臺,將有力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二)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總會面臨很多新問題與新情況。為了做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協同一致,尺度統一”,“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是當務之急。“用足用好法律規定,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為了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該《意見》針對九大類犯罪行為提出了精準的法律適用意見。

        (三)疫情當前,要保障辦案的效果與安全。疫情形勢瞬息萬變,防控工作一刻不可松懈。對于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及時立案查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要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交付執行;對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依法處置、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要求;要重視普法的意義,做到以儆效尤,令行禁止;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此次新冠肺炎病毒異常兇險,傳染力極強,在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辦案人員當然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識,增強在履行職能時的自我保護能力和防范能力。當然,任何時候,都要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

         

        二、該《意見》與疫情防控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解析

        為了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該意見針對九大類犯罪行為,分別提出了相應的法律適用意見。我們現結合《意見》所涉違法犯罪行為,逐一作簡要分析:

         

        《意見》所涉違法犯罪行為一覽表

        (相關法律條文詳見附件)

         

        序號

        類別

        涉嫌違法犯罪行為

        1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妨害公務罪

        2

        暴力傷醫犯罪

        故意傷害罪

        尋釁滋事罪

        非法拘禁罪

        3

        制假售假犯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4

        哄抬物價犯罪

        非法經營罪

        5

        詐騙、聚眾哄搶犯罪

        詐騙罪

        虛假廣告罪

        聚眾哄搶罪

        6

        造謠傳謠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7

        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傳染病毒種擴散罪

        貪污罪

        職務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資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8

        破壞交通設施犯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9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非法狩獵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4條、115條第1

        主要針對行為人不配合隔離治療措施的行為。

        1)新冠肺炎確診患者

        已確診患新冠肺炎的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交通場所或交通工具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應當注意的是,《意見》中明確規定已確診新冠肺炎的患者,無論其是否造成病毒傳播的后果,只要有上述不配合隔離治療措施的行為就構成此罪。

        2)新冠肺炎疑似患者

        對于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其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交通場所或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刑法》330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3.妨害公務罪—《刑法》277條第1款、第3

        主要針對疫情期間,妨礙疫情防控人員疾控工作和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結合當前疫情形勢,此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類疾控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

        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上述三類人員的疫情防控工作的,將構成此罪。

        2)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暴力傷醫犯罪

        1.故意傷害罪—《刑法》234

        1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

        2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2.尋釁滋事罪—《刑法》293

        主要針對毆打、辱罵、恐嚇醫護人員和編造、傳播、散步虛假信息的行為。

        1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

        2)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

        3)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3.非法拘禁罪—《刑法》238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制假售假犯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140、141、142

        主要針對生產、銷售劣質防護物資(口罩、防護服、防護手套等)、防治新冠肺炎假藥、劣藥的行為。

        2.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145

        1)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

        2)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哄抬物價犯罪

        1.非法經營罪—《刑法》225條第4

        主要針對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即“發國難財”的行為。

        1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2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五)詐騙、聚眾哄搶犯罪

        1.詐騙罪—《刑法》266

        主要針對疫情期間,騙取疫情防治物資和騙捐的行為。

        1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

        2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

        2.虛假廣告罪—《刑法》222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聚眾哄搶罪—《刑法》268

        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造謠傳謠犯罪

        根據《意見》的精神,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的處理原則是依法、精準、恰當。

        例如,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借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于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刑法》291條之一第2

        主要針對疫情期間頻發的網絡造謠、傳謠行為。

        1)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

        2)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2.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103條第2款、105條第2

        主要針對疫情期間,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3.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刑法》286條之一

        主要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刪改網絡謠言的行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七)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

        此類罪名主要針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國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

        1.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397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刑法》409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防治監管職責,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

        3.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刑法》331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

        4.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刑法》382、383、271、384、272

        國家工作人員,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

        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的。

        5.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273

        主要針對疫情當中,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行為。

        (八)破壞交通設施犯罪

        處理原則: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

        對于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1.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117、119

        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

        (九)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刑法》341條第1

        1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

        2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

        2.非法狩獵罪—《刑法》341條第2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

        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法》312

        主要針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行為。

        以上是我們針對《意見》所涉九大類涉嫌犯罪行為,逐一作簡要分析。

        當然,除了追究相關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之外,,我國的《治安管理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還規定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對于這幾類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三、該《意見》對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處理特征的解析

        從《意見》的具體內容來看,各項規定緊密結合當下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勢,總體上具備明顯的三大特征。

        (一)及時性、從嚴性

        意見強調,“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因此,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在處理的時候,肯定要比平時處理的要快一些。另外,要依法體現“從嚴”的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統一性、實操性

        疫情防控,每個環節都不可或缺,法治是最重要的環節之一。當然,在疫情防控過程中,要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甚至是執行等多個部門聯合執法司法。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發布針對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各類司法執法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和指引,嚴格遵循現行法律規定處理,統一執法標準、程序和依據。該意見著眼疫情防控中的具體問題,加大對諸如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暴力傷醫行為的懲治力度,嚴厲查處各種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為相關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三)可遵循性

        本次發布的《意見》,并非只是疫情爆發以來出現的各種情況與問題的簡單總結,而是在之

        前執法司法部門處理相關案件成熟經驗的基礎之上,在各地出臺的地方性辦案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深度提煉總結而成。該《意見》是可遵循的系統性的成熟經驗,確保了法律運行的有效性、穩定性。

         

         

        四、結語

        根據以上總結可以看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意見》,旨在“非常時期,嚴肅處理”,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妨害疾控工作的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和其他相關不法行為。在舉國上下同力防控疫情的特殊時期,與疾控工作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必將遭到法律的嚴懲。要讓全社會知道,疫情防控期間“高壓線”、“紅線”不可輕易觸碰,切不可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正如習近平主席所強調的,“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這場疫情是對全體國民的命令,疫情防控也是全體國民的責任。廣大民眾在這場戰“疫”中要恪守法紀,配合國家的一切疫情防控中的工作和部署,為早日打贏這場戰“疫”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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