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貞公司、小明同為康乾公司的股東。在一次訴訟中,元貞公司得知小明和案外人小亮達成了股權轉讓協議,并由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元貞公司認為,小明和小亮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并未通知己方,侵犯了其應當享有的股權優先購買權。遂將小明、小亮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調解書。海淀法院經審查認為,元貞公司的起訴已經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不符合起訴條件。最終裁定不予受理。
案 情 簡 介
元貞公司訴稱:2011年,其向康乾公司增資并持有該公司99%的股權??登镜钠渌煞萦尚∶骷安剪敼境钟?。在海淀法院審理的小亮起訴康乾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中,小亮提供了一份調解書,元貞公司才獲知小明和小亮私自達成股權轉讓協議。但股權轉讓過程并未通知元貞公司,侵犯了元貞公司應當享有的股權優先購買權,應予以撤銷。
法 院 審 查
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當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當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在收到元貞公司所遞交的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后,分別向被起訴人小亮、小明進行送達。在法定期限內,小亮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并提供相關證據,小明未向法院陳述其個人意見。法院依法對元貞公司所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小亮所提交的書面意見及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
經查,涉案民事調解書于2017年4月作出,且已發生效力。2019年4月,法院在審理原告小明訴被告康乾公司、第三人元貞公司、第三人布魯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過程中,依當事人申請調取了涉案調解書相關案件的卷宗材料,并向各方當事人當庭出示。元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對上述材料進行質證,表示“對真實性認可,小明并非康乾公司股東,其作為本案原告屬于主體不適格,我方于2019年3月得知該情況?!币虼?,元貞公司于2020年5月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已經超過六個月,不符合起訴條件,對元貞公司的起訴裁定不予立案。
該裁定作出后,元貞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級法院經審查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 官 說 法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的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的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p>
據上述法律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該期間屬于法定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上述案例中,元貞公司在獲知涉案調解書后,超過六個月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已經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間,因此,不符合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