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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菜單

        最高院:當事人提供雙方間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而對方不認可其完整性的,法院能否予以采納

        【裁判要旨】1.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或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的證據,并不產生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2.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亦屬于證據,對方未對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提上述微信聊天記錄系雙方間的聊天內容,該證據為雙方當事人所持有,對方能夠核實證據的真實性。法院采納該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3.“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是實施財產保全的條件之一,一方當事人提出保全請求應提交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理由及相應依據;未予提交的,法院未同意其財產保全申請,不存在程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民終3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程睿環保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新石北路與維明南大街交口華南商業服務樓A區二層203。
        法定代表人:楊小龍,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少培,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中科麗景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景園街10號4幢B座2層西側。
        法定代表人:秦會英,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成,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鵬,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程睿環保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程睿公司)因與上訴人北京中科麗景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麗景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冀01知民初10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2年4月26日、6月24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程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少培,上訴人中科麗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成、趙鵬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程睿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中科麗景公司支付程睿公司技術咨詢報酬10萬元,違約金4萬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中科麗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中科麗景公司在原審中當庭提交證據,已經超過了一個月的舉證期,原審法院仍然組織質證,程序違法。中科麗景公司提供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是復印件,未提交原始載體,程睿公司無法進行質證,原審法院將未經質證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定案依據,程序違法。程睿公司提交了財產保全申請,原審法院未同意程睿公司的申請構成程序違法。(二)在雙方簽訂的《技術咨詢合同》(以下簡稱涉案合同)履行中,由于中科麗景公司采集深度不夠、樣品未及時收集、不具備保溫箱及藍冰等技術原因,打井采樣工作被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叫停,導致工期延遲,成本費用增加,以上并非程睿公司過錯,中科麗景公司無理要求程睿公司承擔增加的費用,程睿公司拒絕后,中科麗景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私自委托第三方編制監測報告。中科麗景的違約行為,導致涉案合同無法履行,應當賠償4萬元違約金。(三)涉案合同中約定程睿公司需完成的《中油寶世順(秦皇島)鋼管有限公司地塊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工作方案》(以下簡稱監測方案)和《中油寶世順(秦皇島)鋼管有限公司地塊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報告》(以下簡稱監測報告)的工作量各占50%,程睿公司完成的監測方案的報酬應當是10萬元,原審僅判決7萬元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中科麗景公司辯稱:原審審理程序合法。程睿公司不履行合同,并提出終止合同,存在違約行為。涉案合同并未約定監測方案和監測報告工作量各占50%,而是完成合同約定全部工作后才會支付報酬,程睿公司并未完成全部工作,無權獲得約定的報酬。


        中科麗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程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程睿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中科麗景公司完全遵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是程睿公司的單方違約行為導致了涉案合同終止,合同目的未實現,支付條件未成就,其無權要求中科麗景公司支付技術咨詢報酬。(二)即使按照程睿公司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報酬,原審判決中科麗景公司支付7萬元技術咨詢報酬客觀上也超出了監測方案的實際價值和市場價值。涉案合同約定的20萬元技術咨詢報酬明顯高于市場同類業務價格,且程睿公司編制的監測方案是初步工作,其工作量、專業技術性等在技術咨詢服務內容中占比很小。(三)根據涉案合同約定,程睿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完成監測方案并組織專家評審會,二是監測方案通過專家評審并于環保主管部門備案后進行監測,監測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監測報告的編制并組織專家評審會。其中,程睿公司應完成的監測方案中包括打井取樣點位的確定,但是程睿公司確定的點位由于地質原因無法打井,項目監理指出監測方案存在技術問題,確定的打井點位錯誤,由此導致項目工期延誤、費用增加。中科麗景公司與程睿公司多次交涉,程睿公司先是拒絕繼續出具適用方案,繼而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程睿公司未完成合同約定義務,無權要求支付全部合同款。


        程睿公司辯稱:程睿公司已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因中科麗景公司采樣不達標等原因導致延誤,中科麗景公司提出終止合同,且將采樣樣本交第三方進行數據分析,致使程睿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程睿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程睿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中科麗景公司支付技術咨詢報酬20萬元,違約金4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中科麗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程睿公司按涉案合同約定完成監測方案及監測報告的編制工作,并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中科麗景公司以方案有誤為由,拒絕支付技術咨詢報酬20萬元,構成違約,損害了程睿公司的合法權益。


        中科麗景公司原審辯稱:程睿公司未按涉案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其義務,監測方案存在技術問題,且未完成監測報告,應當駁回程睿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


        2020年7月5日,程睿公司與中科麗景公司簽訂涉案合同,約定中科麗景公司委托程睿公司就“中油寶世順(秦皇島)鋼管有限公司土壤環境自行監測項目”進行技術咨詢,技術咨詢報酬20萬元。涉案合同約定程睿公司應進行如下技術咨詢工作:合同簽訂后,各項資料齊全情況下,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監測方案的編制工作并組織專家評審會;監測方案通過專家評審會并于環保主管部門備案后進行監測,監測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監測報告的編制工作并組織專家評審會。合同簽訂后,程睿公司編制了監測方案,并于2020年7月25日組織專家審核出具了審核意見。在程睿公司完成監測方案后,需中科麗景公司進行打井采樣并對樣品出具監測數據交付給程睿公司,程睿公司依據監測數據編制監測報告。但中科麗景公司按照程睿公司編制的監測方案進行現場打井采樣時,未能采樣成功。2020年8月3日,秦皇島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地質勘察大隊出具的《采樣質控整改意見單》記載,嚴重問題包括采集深度、樣品未及時采取以及不具備保溫箱及藍冰。此次采樣未成功后,中科麗景公司與程睿公司就增加的費用交涉未果,中科麗景公司遂使用程睿公司編制的監測方案完成了采樣監測,并委托另一單位完成了后續工作。合同簽訂至今,中科麗景公司未向程睿公司支付費用。2020年9月3日,中科麗景公司向程睿公司發送《告知函》,稱程睿公司于8月28日提出終止涉案合同及雙方簽署的另一合同,中科麗景公司經慎重考慮同意接受程睿公司建議,終止兩份合同,程睿公司收到本函后3日內未回復即視為兩份合同終止。中科麗景公司提供了與程睿公司劉工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程睿公司于8月28日提出終止合同,但在該微信聊天記錄中無法核實上述內容。2020年10月20日,中科麗景公司再次向程睿公司發送《告知函》,稱程睿公司于8月底提出解除兩份技術服務合同,中科麗景公司同意程睿公司建議并擬定了終止協議書發送給程睿公司,程睿公司一直未回應,因此中科麗景公司決定程睿公司應于收到此函后2個工作日內與中科麗景公司商討合同解除后善后事宜,逾期將視為對合同解除無異議。程睿公司對上述兩份《告知函》未作回復。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確認為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履行困難時,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促成合同的繼續履行,但在打井采樣環節,中科麗景公司未具備充分的技術條件致使第一次采樣失敗,中科麗景公司對這一問題造成的后果未能協商解決,程睿公司即不再進行后續工作,中科麗景公司也另尋他人完成了后續工作,導致雙方合同實質終止。鑒于所涉技術服務項目內容現已完成,涉案合同已無履行之可能與必要,且中科麗景公司是利用程睿公司編制的監測方案完成的采樣工作之事實,根據程睿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及占比,原審法院酌定中科麗景公司支付程睿公司技術咨詢報酬7萬元,對程睿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中科麗景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程睿公司支付技術咨詢報酬7萬元;二、駁回程睿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程睿公司負擔2500元,中科麗景公司負擔2400元。


        本院二審期間,中科麗景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12份證據: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擬證明中科麗景公司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資質。2.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的《河北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2020年度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工作方案》。擬證明按照主管部門要求,涉案合同中約定的監測項目應在2020年7月31日前編制監測方案,2020年8月30日前匯總全部監測成果。3.程睿公司編制的監測方案。擬證明程睿公司工作人員郭毅、徐洋分別負責監測方案內審和采樣質控。4.中科麗景公司員工陳嬙與業主代表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程睿公司拖延配合,影響了中科麗景公司工作進度。5.采樣質控整改意見單。擬證明監理單位對編號1D04的采樣點提出質控整改意見。6.采樣質控整改回復單。擬證明中科麗景公司停止采樣,重新建井。7.采樣點位調整記錄表。擬證明業主代表同意對采樣點位進行調整。8.陳嬙與打井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中科麗景公司重新找人打井,花費3000元打井費。9.陳嬙與管材銷售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中科麗景公司為重新打井下管花費4028元。10.中科麗景公司員工劉永達與陳嬙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中科麗景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順利完成打井工作。11.陳嬙與程睿公司員工郭毅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中科麗景公司通知程睿公司到現場指導重新選取點位打背景點水井,郭毅未回復,后續工作都是由中科麗景公司完成。12.陳嬙與“河北程睿劉工”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程睿公司于2020年9月3日發來涉案合同終止協議書及損耗費用核算表,雙方同意終止履行。


        程睿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不能達到中科麗景公司的證明目的。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至于其關聯性和證明力將結合其他事實和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涉案合同第三條約定,中科麗景公司應當向程睿公司提供工作條件,配備專人負責工作期間的業務聯系,為現場調研及資料收集提供便利條件,并配合開展相應的輔助性技術工作。涉案合同第四條約定,技術咨詢報酬的支付方式為:完成方案編制,專家審核通過,并出具正式報告經環保部門批準公示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程睿公司為中科麗景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科麗景公司在收到發票后60日內支付所有合同款20萬元。涉案合同第八條約定,在協議履行期間,如中科麗景公司要求中途停止或解除協議,程睿公司除不返還其已付的咨詢費外,還應根據程睿公司已進行的工作量,付該階段咨詢費的一半,超過一半時,支付全部咨詢費,中科麗景公司解除合同視為違約,按總咨詢費用的20%支付違約金,程睿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按總咨詢費的20%支付違約金。


        程睿公司編制的監測方案記載,關于內部質控工作安排及人員分工,由程睿公司的工作人員郭毅負責布點方案編制審查工作以及監測方案內部審查,徐洋負責樣品采集、流轉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布點采樣工作程序包括資料收集和現場勘踏、識別疑似污染區域、篩選布點區域、制定布點計劃、采樣點現場確定、采樣準備、土孔鉆探、地下水采樣井建設、土壤樣品采集、地下水樣品采集、樣品保存和流轉、樣品檢測分析、結果公示等;點位布設位置及采樣深度表,在9個布點區域共設置38個土壤采樣點,9個地下水采樣點,其中1D04點位的土壤鉆探深度為3m,地下水鉆探深度為6m,在施工過程中如果采樣點現場條件受限無法實施采樣,采樣點位置可根據現場情況進行適當調整;鉆探設備采用DL-QY10直推式土壤取樣鉆機,鉆探過程中全孔套管跟進,該鉆探設備滿足本地塊取樣要求,地下水樣品采集中監測井建井選用的鉆井設備為PowerProbe鉆機;樣品采集完成后及時放入裝有足量藍冰的保溫箱內,在規定時間內送往檢驗實驗室和外控實驗室。


        中科麗景公司提交的《采樣質控整改意見單》記載的1D04點位采樣嚴重問題包括“1.采集深度,樣品未及時采??;2.不具備保溫箱及藍冰;3.未見地下水,直接建地下水井”;《采樣質控整改回復單》記載的整改回復意見為“停止采樣,重新建井”;《采樣點位調整記錄表》記載采樣點位調整原因是“原點位下方是強化花崗巖,無法打到含水層”。2020年8月23日,中科麗景公司員工陳嬙向程睿公司郭毅發微信告知“郭總,明天上午8點重新選點打背景點水井,剛才跟您單位技術總工劉工溝通此事,讓他過來指導,他說過不來,您單位是技術方,這時候不過來不太好吧,水井不打,樣品沒法采集,影響企業提交報告,最后這個責任誰去承擔?”郭毅未回復該信息。中科麗景公司認可采樣打井由該公司實施,保溫箱及藍冰亦由該公司提供,但認為按照監測方案的人員分工,在重新打井時程睿公司應當到現場負責質量控制而未到場。


        2020年9月3日,在中科麗景公司向程睿公司發送終止涉案合同的告知函后,程睿公司隨即向中科麗景公司發送《終止技術咨詢合同協議書》以及土壤自行監測損耗費用核算表。程睿公司單方擬定的《終止技術咨詢合同協議書》記載,程睿公司同意終止涉案合同的履行,但合同終止后中科麗景公司需要向程睿公司支付方案編制費、專家會務費、現場指導和協調等費用15萬元。程睿公司單方制作的土壤自行監測損耗費用核算表記載,監測方案編制單價8萬元,監測報告單價15萬元。二審詢問中,程睿公司和中科麗景公司均認可雙方已終止涉案合同的履行。


        本院認為:本案為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因涉案合同的訂立、履行等相關法律事實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應適用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二審中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以及查明的事實,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雙方當事人違約行為的認定及民事責任的承擔;(二)原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的情形。


        (一)關于雙方當事人違約行為的認定及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程睿公司上訴主張中科麗景公司不具備技術條件導致采樣被監管部門叫停,之后擅自委托其他公司完成監測報告,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4萬元。中科麗景公司上訴則主張程睿公司確定的打井點位錯誤,在重新打井采樣時又拒絕到場出具適用方案,導致項目工期延誤、費用增加,構成違約,無權要求支付技術咨詢報酬。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事實,1D04點位在進行土壤及地下水采樣時被叫停的原因有兩個方面,其一是中科麗景公司未按照監測方案提供保溫箱、藍冰等樣品保存設備,樣品未及時采取,對此,系中科麗景公司未嚴格按照監測方案確定的操作規范提供設備及進行采樣,存在過錯,原審認定并無不當;其二是預定的布設點位因地質原因導致地下水采樣的采集深度不夠,需要調整點位重新打井,這一問題則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但在中科麗景公司調整點位重新打井采樣,并按照監測方案的分工請求程睿公司到現場進行質量控制時,程睿公司應予配合而未予配合,亦存在一定過錯。因此,雙方當事人均存在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且在糾紛發生后均未能積極促成合同的繼續履行,導致涉案合同終止,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鑒于雙方互有違約,且過錯程度并無明顯區別,違約程度基本相當,程睿公司作為違約一方,無權要求中科麗景公司向其支付違約金,中科麗景公司作為違約另一方,利用程睿公司完成的監測方案另行委托他人完成監測報告,應當支付與程睿公司已完成工作任務相當的報酬??紤]到監測方案僅是監測采樣工作的基礎,監測報告才是完成全部技術咨詢工作的成果,而且在程睿公司單方制作的土壤自行監測損耗費用核算表中,編制監測報告的費用也明顯高于編制監測方案的費用,原審法院根據程睿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酌定中科麗景公司支付咨詢報酬7萬元,該數額基本適當。綜上,程睿公司、中科麗景公司的上訴主張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原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


        第一,關于原審法院對中科麗景公司當庭提交的證據組織質證是否程序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或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提供的證據,并不產生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程睿公司上訴主張中科麗景公司當庭提交的證據超過舉證期限,原審法院組織質證屬于程序違法。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不存在程睿公司上訴主張的該項程序違法的情形。首先,經核查原審法院的庭審筆錄,中科麗景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包括涉案合同、微信聊天記錄、告知函等有關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質證,經審查符合證據要求的,應予采納。其次,本案并無證據證明中科麗景公司在原審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情況,中科麗景公司在庭審中當庭出示證據,人民法院組織進行質證,符合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最后,如果程睿公司認為其不能當庭充分發表質證意見或者提供反駁證據,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給予相應的質證及進一步舉證的期限,以充分保障其舉證及質證權利,但以中科麗景公司逾期舉證為由拒絕質證或者主張對方證據失權,并無相應的法律依據。因此,程睿公司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原審法院采納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是否屬于程序違法的問題。程睿公司上訴主張,中科麗景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是復印件,未提交原始載體,程睿公司無法進行質證,原審法院予以采納屬于程序違法。對此,本院認為,微信聊天記錄的打印件亦屬于證據,經核查原審庭審筆錄,程睿公司并未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僅對其完整性提出異議,而且中科麗景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系該公司員工陳嬙與程睿公司員工郭毅、“程睿公司劉工”之間的聊天記錄,該證據為雙方當事人所持有,程睿公司能夠核實證據的真實性。二審中,中科麗景公司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證據主要內容與原審提交的證據主要內容一致,程睿公司亦予認可。因此,原審法院采納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


        第三,關于原審法院未同意程睿公司財產保全的申請、未實施財產保全措施是否屬于程序違法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是實施財產保全的條件之一,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提出保全請求,應當提交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理由及相應依據。程睿公司僅向原審法院提交了財產保全的申請,但并未提交本案存在“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情形,原審法院未同意其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亦不存在程序違法。


        綜上所述,程睿公司、中科麗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北程睿環保咨詢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河北程睿環保咨詢有限公司負擔;北京中科麗景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北京中科麗景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   蓉

        審   判   員      周桂榮

        審   判   員      李   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左金鶴

        書   記   員     謝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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