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多批典型案例。依據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批32篇與“人身安全保護令” “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侵犯婦女兒童權益犯罪”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相關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批10篇“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本文從以上范圍中篩選出27篇與“婦女權益保護”相關典型案例,內容主要涉及反對家庭暴力、懲治拐賣婦女犯罪以及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格保護權益等方面,按照發布日期梳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義,以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7篇)
一、最高人民法院與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女法官協會聯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典型案例(2020.11.25發布)
1.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典型意義】因段某某尚在拘留所被執行拘留行政處罰,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缺席聽證,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辦案法官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點,抓緊時間審查證據,仔細研究案情,與陳某進行了面談、溝通,獲知她本人及其家屬的現狀、身體狀況、人身安全等情況,準確把握針對家庭暴力的行為保全申請的審查標準,簡化了審查流程,縮短了認定的時間,依法、果斷作出裁定,對受暴力困擾的婦女給予了法律強而有力的正義保護。陳某為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強的法律、證據意識,在家庭暴力發生后及時報警、治療傷情,保證自身人身安全,保存各種能夠證明施暴行為和傷害后果的證據并完整地提供給法庭,使得辦案法官能夠快速、順利地在申請當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及時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法寶引證碼】CLI.C.118613471
2.趙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請人實施精神暴力行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斗醇彝ケ┝Ψā返诙l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因此,被申請人雖然未實施毆打、殘害等行為給申請人造成肉體上的損傷,但若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侵害申請人精神的行為,法院亦將對其嚴令禁止,對申請人給予保護。
【法寶引證碼】CLI.C.118613474
3.周某及子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針對“離婚后家暴”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適用于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于血親、姻親和收養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意味著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法寶引證碼】CLI.C.118613476
4.李某、唐小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撫養權案
【典型意義】由于法治意識的薄弱,不少家庭對孩子的教育依舊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這種落后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很大程度上會對孩子心智的健康發育,造成傷害且留下難以抹去的陰影。本案中,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家事法官還建議警方和社區網格員,不定期回訪李某、唐小某母子生活狀況,及時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資料,確保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唐某干擾。通過法院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快速作出并及時送達,派出所和社區的通力協執,及時幫助申請人恢復安全的生活環境,彰顯了法院、公安、社區等多元化聯動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堅定決心。
【法寶引證碼】CLI.C.118613477
5.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同居關系的一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斗醇彝ケ┝Ψā凡粌H預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居關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居關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人民法院也可依當事人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寶引證碼】CLI.C.118613484
6.黃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典型意義】如何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一是看證據是否確鑿,如報警記錄、信訪材料、病歷材料等,能充分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準許人身保護;二是通過聽證或詢問認定是否存在家暴行為,以便有針對性、快速地認定家暴,及時保護受家暴者及其親屬方。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聯動保護機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將裁定抄送給被申請人所在轄區派出所、婦委會、社區等,并保持緊密互動,互相配合,對裁定人身保護后再次出現的家暴行為進行嚴厲處罰。聯動機制對受家暴方的緊急求助起到了關鍵作用。
7.洪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司法懲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幾點典型意義:第一,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利,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中國幾千年來都有“法不入家門”的歷史傳統,但隨著時代的更迭和進步,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第二,依法對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予以懲戒,彰顯了遵法守法的底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已經觸碰司法底線,必須予以嚴懲。第三,通過嚴懲家暴行為,對施暴者起到了震懾作用,弘揚了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胺ú蝗爰议T”已經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嚴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讓反家暴不再停留在僅僅發布相關禁令的司法層面,對施暴者予以震懾,推動整個社會反家暴態勢的良性發展。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發布)
1.顏某某訴黃某某離婚糾紛撫養權先予執行案
【典型意義】本案將先予執行制度適用于離婚糾紛中的子女撫養問題,妥善辦結了這起難案,并為之后的類案審理提供了思路。本案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在婦女、兒童明顯處于弱勢的案件中,充分保障了母親、孩子的合法權益。
2.解某某孕期勞動權益保護案
【典型意義】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中管理者一方,有權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勞動者的工作情況等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進行調整,但用人單位的相應行為不得嚴重侵犯勞動者的正當權益或對勞動者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如對勞動者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用人單位應采取合理的彌補措施。本案中,用人單位故意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作模糊、寬泛約定,并據此對處于孕期的女職工實施“惡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濫用懲戒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孕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案由法院高效、公正、合法作出判決,依法維護了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姚某訴林某某離婚糾紛案
【典型意義】本案不僵化運用孩子現跟隨哪方生活以及孩子的性別確定撫養權,不僅憑雙方經濟狀況確定孩子撫養權,而是充分考量較為弱勢的女方在長達8年的婚姻關系期間為撫養孩子做出的巨大付出,充分考量在異地分居情況下,女方單獨撫養孩子所建立的深厚感情,在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上進行了妥善、周全的考量,充分維護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4.易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典型意義】婚姻自由是由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保護婚姻自由是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的重要前提條件。在當事人因受脅迫而作出不真實的結婚意思表示之時,賦予被脅迫一方以撤銷婚姻的權利,可以依法保護婚姻自由,彰顯法治,推動整個社會反家暴的態勢良性發展。
5.李某某、朱某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維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的各項權益依法應予保護。本案作為“出嫁女”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同時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權和當地風俗習慣,有效維護了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
6.魏某某與趙某某離婚糾紛司法救助案
【典型意義】本案充分踐行司法為民理念,通過發揮司法能動性,依法為處于生活困境的婦女和兒童提供了司法救濟。在有效維護了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同時,展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關懷,既達到了及時、充分回應當事人訴求的基本目標,又有效提升了人民群眾對于司法案件的認可度和滿意度,取得了較好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起侵犯婦女兒童權益犯罪典型案例(2016.03.08發布)
1.馬友祥、熊金義拐賣婦女案
【典型意義】隨著我國與周邊國家交往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相勾結,從事拐賣外籍婦女犯罪活動,嚴重侵犯婦女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本案被告人馬友祥伙同被告人熊金義,將多名越南籍婦女賣給他人為妻,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判處相應刑罰,彰顯了我國司法堅持平等保護各國在華婦女、兒童的人身權益,堅決從嚴懲治一切拐賣犯罪的決心。
2.施美麗故意殺人案
【典型意義】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規定,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害人在案發前實施家暴、存在重大過錯,以及案發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積極參與搶救,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等因素,對被告人從寬處罰,較好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起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2015.02.27發布)
1.楊恩光、李文建等拐賣婦女案
【典型意義】本案被害人身份特殊,均系越南籍婦女,且多數在我國境內從事賣淫活動,本屬依法整頓治理的對象,但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并不影響我國司法機關對拐賣婦女涉案人員的定罪量刑。本案兩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三名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彰顯了我國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遏制一切形式拐賣婦女犯罪的決心。案發后,我國司法機關依照我國締結和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積極履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將被解救婦女妥善安置,并及時與有關外事部門聯系,提供司法協助和司法救助,將被解救婦女全部安全地送返國籍國。
2.王爾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非法拘禁、強奸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因收買被拐賣的婦女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實踐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不僅侵犯了婦女的人格尊嚴,還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強奸、傷害、侮辱等其他犯罪,嚴重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社會危害不容低估,一些群眾對“買主”盲目同情的錯誤觀念亦應糾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0篇)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聯合發布10件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2022.11.23發布)
1.陜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婦女勞動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
【典型意義】勞動權益是一項重要的婦女權益,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本案中,檢察機關以社會調查為基礎,以公開聽證為切入點,通過辦案促進溯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推動形成檢察監督、行政執法、婦聯組織、用人單位等四方聯合保障婦女勞動權益的合力,著力解決身邊被漠視的婦女勞動權益保障問題。
2.貴州省納雍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
【典型意義】婦女依法享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是婦女實現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權益的基礎。本案中,檢察機關針對用人單位未依法保障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的行為,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作用,加強與婦聯的協作配合,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切實整改,并聯合建立婦女權益保護“綠色通道”,以個案推動完善長效機制,促進溯源治理。
3.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婦女就業歧視行政公益訴訟案
【典型意義】反對就業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是尊重和保障婦女權益的必然要求。隨著網絡招聘模式的逐漸普及,婦女就業歧視的違法行為更趨隱蔽,給行政機關監管、婦女就業維權帶來一定困難。本案中,檢察機關從網絡招聘服務平臺的監管盲區入手,依托大數據篩查,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激發行政機關監督執法主動性,規范網絡招聘服務平臺審核管理職責,有效避免歧視性招聘信息的發布,拓寬婦女就業渠道,注重溯源治理,推動形成婦女權益保護合力,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辦案效果。
4.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殘疾婦女平等就業權行政公益訴訟案
【典型意義】國家高度關注殘疾人就業,2022年全國助殘日主題就是“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權益”。本案中,檢察機關圍繞殘疾女性的平等就業權開展公益訴訟,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及時糾正違法招聘行為、消除就業歧視。既立足殘疾人弱勢群體保護,也著眼婦女平等就業權保障。同時,堅持以“我管”促“都管”,注重拓展辦案效果,分別向相關部門發出工作提示函,督促其進一步優化就業招聘工作機制,形成多元主體協同保護殘疾婦女合法權益的治理格局。
5.江蘇省濱??h人民檢察院訴王某紅侵犯孕產婦生育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典型意義】孕產婦生育信息屬于個人健康生理信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護的有重要價值的公民個人信息。生育信息數據龐大,一旦泄露易引發針對婦女的電信詐騙、定向促銷、人身騷擾等多種關聯違法犯罪活動,給相關家庭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本案中,檢察機關在通過刑事檢察從嚴懲治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的同時,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相關行業領域整治,設立公益損害賠償金專用賬戶,構建多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共同維護孕產婦生育
6.江西省樟樹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低俗廣告貶低損害婦女人格行政公益訴訟案
【典型意義】婦女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企業發布貶損女性人格的低俗產品廣告誤導大眾,不僅違背公序良俗,也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損害了廣大女性的人格尊嚴與合法權益。本案中,檢察機關結合專家意見、公開聽證結論,依法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約談企業并責令下架相關產品,開展低俗廣告專項整治活動,促進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合規發展,規范廣告發布等經營行為,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公益訴訟案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婦女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任何村(居)民自治條例、決議等地方性政策規定,都應當依法制定,不得違法剝奪婦女合法權益。本案中,周某蘭、周某紅等“外嫁女”在未獲得嫁入地分配土地之前,原戶籍地基層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以公開聽證、檢察建議、溝通協商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履職,對涉及的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并推動了區域內同類問題的綜合治理,起到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效維護了農村婦女合法權益。
8.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督促落實涉家庭暴力婦女強制報告行政公益訴訟案
【典型意義】家庭暴力是“社會公害”,需要協同共治。本案中,檢察機關加強與婦聯協作配合,以個案線索為突破口,通過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并落實發現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婦女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的強制報告制度。針對地方反家暴治理機制“碎片化”現狀,檢察機關爭取地方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推動建立多職能部門聯動協作機制,體現了公益訴訟檢察凝聚各方合力、促進系統治理的獨特制度價值。
9.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加強反家庭暴力聯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典型意義】婦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體之一?!秶胰藱嘈袆佑媱潱?021-2025年)》明確提出,對不履行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職責等侵害不特定多數婦女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提起公益訴訟。本案中,針對當地反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九龍治水”問題,檢察機關探索通過公益訴訟以“我管”促“都管”,主動與婦聯組織加強協作,共同推動相關職能部門聯動履職,促進形成整體聯動、齊抓共管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營造了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維護婦女權益的良好氛圍。
10.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婦女隱私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
【典型意義】隨著社會管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提升,企業、商場等公共場所安裝監控設備的情況已十分普遍,公共場所隱私權益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和重視。本案中,檢察機關主動關注婦女權益保護的盲點和難點,精準把握“公共安全”與“隱私權保護”之間的平衡點,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等職能作用,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盡責。同時,注重整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等多方面力量,全方位促進公共場所婦女隱私權益保護協同共治,切實增強廣大婦女的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