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為客戶擔保,是否合法有效?看法院怎么判
公司為規避風險要求自家員工出具擔保責任書,為客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某省某縣人民法院成功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依法駁回了A縣某公司要求員工蘇某對所經手的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蘇某系A縣某公司業務員,其主要負責上海區域的業務拓展、經營。閆某系蘇某發展的上??蛻?,因經營需要多次通過蘇某向A縣某公司賒購豬肉。2021年9月7日,A縣某公司要求蘇某對其經手的客戶欠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蘇某向A縣某公司出具了《客戶欠款擔保責任書》,承諾其對上海業務2021年度應收賬款承擔擔保等。
同年12月28日,A縣某公司與閆某對賬,閆某確認尚欠該公司豬肉款合計206717.86元,并出具欠條一份,承諾在2022年2月28日前清償完畢上述欠款。若逾期付款將自2022年3月1日開始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屆滿,閆某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對于余款146707.86元雖經催收,但均無果。為此,A縣某公司將被告閆某、蘇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閆某拖欠吉安某公司貨款146707.86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認定。閆某未按約定全面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A縣某公司要求閆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于予以支持。
蘇某雖向A縣某公司出具了《客戶欠款擔保責任書》,但簽訂該責任書時,他與A縣某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該公司要求蘇某出具責任書的行為,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的強制性規定,又違反了擔保合同成立的法律規定。且該擔保書并無明確的擔保內容,蘇某不具備為閆某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屬無效擔保,故蘇某在該案中無需對閆某結欠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