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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菜單

        網絡平臺與網紅主播:涉MCN解約糾紛法律重點問題研究|審判研究

        導讀:

        MCN機構與網紅間的新型用工關系,是網紅經濟和直播行業不斷發展的產物。由于此種用工關系既不能完全歸于勞動法,也不同于純粹的民事關系,當MCN解約糾紛產生時,如何定分止爭便成了難題。通過分析司法案例以及調研實體MCN機構可以發現,認定違約金金額、適用競業限制效力和判斷賬號歸屬是涉MCN解約糾紛的重點疑難問題。本文基于豐富案例和現有法規,總結司法實踐中判斷三大問題的法院觀點,從平衡雙方利益、彌補違約損失等角度出發,提出三大問題的解決處理思路,以期促進相關規范的制定以及行業的良性發展,為維護和平衡雙方利益給予規范和引導。

        ● 

        引言

        近年來,網紅經濟及電商直播等新型商業模式蓬勃發展,這一過程的實現離不開MCN(Multi-channel Networks)機構的推動。作為舶來品,MCN機構在中國市場環境中實現了功能上的升級換代。它不僅是對接網紅主播與推廣平臺的中介,還能夠利用自身資源對網紅進行專業孵化。變現能力強且變現渠道多元的商業模式吸引了眾多投資者,我國MCN機構數量已從2015年的160家增長至2020年的28000家。[1]

        隨著行業競爭加劇,內容同質化與規則缺失等問題使MCN機構與網紅之間的依存度受到了考驗,兩者解約糾紛頻發。此時,根據合同權利義務的分配及實際履行情況確定雙方法律責任是合理解決糾紛的關鍵。實踐中MCN機構會依據雙方實力、具體工作事項、收益分配等因素而選擇訂立不同類型的合同,從而與網紅構成不同的法律關系,這進一步導致了雙方權利義務分配與責任承擔的多樣化。

        由于MCN機構與網紅的關系與勞動關系、民事合作關系均存在關聯,且此類無法律明確規定的關系常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本項目組研究前期通過分析認定MCN機構與網紅之間特殊的從屬性關系和現有法律規范的局限性,提出并論證了適用新的調整路徑即“勞動三分法”的合理性,明確了糾紛解決的關系依據。在此基礎上,研究后期項目組根據收集的新聞報道和案例,歸納出了MCN機構與網紅在解約時給予特別關注的法律問題。

        鑒于網紅前期孵化與后期推廣運營所需的高昂成本,MCN機構在合同中往往會約定數額偏高的違約金條款?;ヂ摼W因素的存在使實際損失難以證明與確定,當雙方不可避免地面臨解約時,違約金的賠付與否及數額成為了巨大爭執點。部分MCN機構為防止成本沉沒、維護競爭優勢,還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對解約后網紅的擇業自由予以限制。平臺賬號是展示內容、聚集粉絲、實現商業變現的載體,因此MCN機構和網紅對于賬號歸屬權的爭奪尤為激烈。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違約金金額的考量、競業限制的適用及賬號歸屬的認定也缺乏統一標準?;诂F狀,項目組將圍繞三大重點問題探討法律責任的判斷標準和適用路徑,厘清各方權利義務,以期凈化、穩定行業生態。


        一、違約金考量因素分析——100件司法案例

        近年來,網絡直播熱度經久不衰,越來越多的人因為直播從普通草根一躍成為了粉絲破萬甚至百萬的網絡紅人,“流量為王”逐漸成了這個時代的代名詞。然而,基于MCN模式下主播的粉絲數量與其變現能力的正相關性,MCN機構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往往在合同中約定金額高昂的違約金條款以達到限制主播跳槽的目的。

        由于立法調整的滯后性,涉及MCN機構、網紅等網紅經濟主要參與者的制度、規范尚處于缺位狀態,當MCN機構與網紅間的解約糾紛爆發時,法院對違約金金額的認定標準撲朔迷離。

        本項目組通過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對包含“網紅”“違約金”等關鍵詞進行檢索,結果顯示MCN機構的訴請中要求網紅承擔的違約金金額從數萬元到上千萬不等,從判決結果來看,法院存在全額支持、酌情部分支持以及駁回全部訴請等態度。

        表1:不同案件對合同約定、原告主張、

        法院判定違約金金額的對比

        由上述案例合同約定、原告主張以及法院判定的違約金金額可見,法院判定MCN機構與網紅之間違約金金額的認定標準沒有形成統一規范,因此,法院判定違約金金額的影響因素極具研究價值。

        (一)違約金的觸發條件:各方違約行為

        違約金基于合同當事人間的約定產生,由于MCN機構與網紅合作模式的特殊性和行業慣例,MCN機構往往在合同中約定高昂的違約金。當發生違約行為時,因為網紅進行直播活動等義務具有人身屬性而不得強制履行,法院通常采取依照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進行追責。

        圖1:MCN 機構與網紅糾紛流程示意圖

        違約行為是導致MCN機構與網紅糾紛爆發,進而引發訴訟、需要判定違約金的罪魁禍首。違約行為按照違約主體的類型可分為單方違約行為和雙方違約行為。由于在紅人解約糾紛中普遍發生的是單方違約行為,故本文主要探討單方違約行為中的常見情形。

        圖2:涉MCN機構與網紅糾紛中

        常見單方違約行為

        1.網紅方違約

        本項目組通過對收集到的案例進行分析得出,網紅違約的形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私自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網紅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與第三方機構簽訂新的合作合同,構建全新的權利義務體系。該種情況出現的原因大致有二:網紅自身未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當原MCN機構無法為網紅找到更多發展資源時,網紅陷入待業狀態,進而尋找其他的就業機會。

        第二,合同期限內無故停播:網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消極怠工,使MCN機構方利益受損,進而導致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無法按約、按期實現。從主觀上講,網紅的個體差異導致了該種情形的發生,從客觀上講,MCN機構規章制度的不健全也促使了該情形的出現。

        第三,擅自更改賬號密碼等附加性獨立行為:網紅在依約履行合同約定后,出現越過MCN機構獲取利益以及擅自處分自身賬號等。網紅不安于MCN機構對自身的束縛,借助MCN提供的資源尋求獨立發展,謀取更多利益是該情形的主要出現原因。

        2.MCN機構違約

        MCN機構的違約形式主要是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網紅提供培養其成長的必要服務、對接資源與合同約定差異較大以及遲延支付報酬。部分機構在簽約網紅時,為吸引網紅,會在合同中承諾為其提供資源對接,例如每個月至少對接的廣告數量以及直播數量等,但最終卻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

        (二)違約金考量因素

        本項目組通過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對包含“網紅”、“違約金”等關鍵詞進行檢索,篩選出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100件,并以此為樣本,研究法院對涉MCN機構與網紅糾紛中違約金法律適用的考量因素。

        1.違約金考量因素的司法態度

        本項目組統計分析后發現,法院對于違約金的訴求爭議,主要通過考量MCN機構的實際投入、網紅藝人知名度、收益損失、履約時間和收益額等方面予以認定。

        圖3:MCN機構與網紅糾紛中

        法院判定違約金考量因素


        2.涉MCN糾紛中認定違約金金額的獨特因素

        MCN機構與網紅糾紛中,鑒于網絡直播行業的特殊性,需要考慮更多的獨特因素。

        (1)特殊盈利模式

        MCN機構是居于互聯網平臺和網紅之間的中介機構,MCN機構一方面聚合網紅,組織他們持續產出內容、保持互聯網曝光,另一方面和互聯網平臺合作,通過為其提供定制化內容換取互聯網平臺對旗下網紅的資源傾斜,從而獲得更多流量和關注,實現流量變現。基于MCN機構的運作模式,網紅的互聯網個人形象與MCN機構的利益密切相關。

        在(2021)遼01民終20606號一案中,法院認為,該案系網絡直播行業產生的糾紛,其特點是特定商業模式。在該案中,高某的個人特色、行為將與仙洋公司的商業模式及各主播藝人的形象產生重要關聯,高某、仙家軍成員提供的網絡服務致使網絡空間充斥著大量低俗、暴力、色情內容。高洋、仙家軍成員提供的網絡服務所產生的不良社會效果,對劉某選擇解除與仙洋公司合作,存在人合性質的潛在影響,仙洋公司對此存在過錯,[4]該因素應作為考量違約金給付標準的原因之一。

        在MCN機構與網紅間特定的商業模式下,主播的不當行為將對MCN機構及其旗下網紅產生不良影響,導致粉絲流逝等情況出現,進而造成MCN機構方的經濟損失。

        (2)MCN機構的實際投入

        MCN機構與網紅之間的盈利模式是典型的“前期投入、后期產出”的模式,從素人到超級紅人,MCN機構需要在合同履行前期投入無法預估價格的資源、人力和財力。

        在(2021)遼12民終201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從傳媒公司訴訟中主張的損失情況來看,其為了履行合同確有相應的投入,雖然傳媒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損失的具體數額,但徐璐的違約行為必然給傳媒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綜合考慮本案的合同性質、合同期限及履行情況等因素,傳媒公司主張徐璐給付違約金200000元,符合公平和誠信原則、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5]

        (3)預期利益

        預期利益,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影響預期利益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主播的自身價值。從一定意義上講,主播的自身價值與主播的影響力直接掛鉤,影響力直接意味著粉絲群體的購買力,進而也會影響到預期利益。

        在(2021)粵01民終19925號一案中,法院認為,華多公司的損失是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產生的成本、可得利益損失。孫某實際履行合同約四分之三期間,可以預期,如合同能正常履行至期滿,華多公司還可獲得相當的收益,同時,考慮到合同已經履行了相當一段時間,華多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得到部分實現,孫某在停播前取得收益646274.36元,與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相差較大,故應對違約金數額予以酌減。[6]

        MCN機構與網紅之間特殊的盈利模式,使MCN機構需要通過全方位培養網紅、為其提供演繹資源等方式提高網紅曝光度,進而獲取在流量和廣告層面的收益。當網紅“孵化”成功后,MCN機構眼下及未來的可得利益是非??捎^的,一旦網紅違約,MCN機構的利益損失相當巨大。

        (三)違約金考量因素的分析路徑

        由前文可見,在認定MCN機構與網紅間違約金金額時,法院采取的是“個案認定”標準。根據《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違約金金額的認定應以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

        考量要素之一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是判斷MCN機構起訴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否酌情減少的關鍵。在涉MCN糾紛中,由于網紅方在一定程度上接受MCN機構的管理與約束,法院通常認為MCN機構應當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舉證,例如出示網紅包裝及培訓支出、辦公場地投入、設備費、新媒體賬號運營投入等證據。當MCN機構因其缺少直接證據而舉證不能時,法院通常會酌情減少違約金金額。

        考量要素之二合同履行情況。接近履行完畢的合同和尚未履行的合同違約后果存在較大區別。在涉MCN糾紛中,網紅按時直播等義務的實現方法具有互聯網特性,其履行狀況可以通過直播后臺等數據體現。而MCN機構對主播進行培訓、包裝定位、提供廣告位等義務的實際履行狀況,則需要MCN機構方進行舉證。

        考量要素之三是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為了打造網紅,MCN機構需要從發掘、簽約、培養等各個環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在實踐中,不講信用的網紅一旦產生“跑路”或“跳槽”的念頭,可以輕易通過“拉黑”“刪除”MCN機構工作人員的聯系方式等行為,消失在互聯網的汪洋大海中。當合同任意一方存在主觀過錯時,即可著重參考當事人過錯程度來判定違約金金額。

        結合前文關于認定違約金金額的獨特因素分析,如果MCN機構對網紅前期培養投入了大量成本、網紅本人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已獲較高收益額、MCN機構的預期利益較高、網紅具有較大經濟價值,法院通常會酌情提高違約金金額。

        因此,為了明晰雙方違約責任分配、彌補違約損失,在判定涉MCN解約糾紛違約金金額時,應基于網絡直播行業的特殊盈利模式,以MCN機構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為基礎,綜合考量具體案件中的合同履行情況、主播的商業價值及過錯程度等因素,結合我國違約金“補償守約方為主,懲罰性為輔”的觀念,酌情認定違約金,使違約金與雙方違約程度相適應。

        違約金的設置不是將追求互利共贏的雙方推向對立面,而是給予雙方維護自身利益的解決機制。網紅經濟野蠻生長多年且相關個案情況復雜、多樣,給規制涉MCN糾紛帶來了巨大困難,迫切需要政策規范與指引,以期達到更高質量、更持續性的發展。


        三、競業限制制度的適用性研究

        (一)競業限制的法理基礎

        競業限制制度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其目的是防止董事、經理等利用自身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隨著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增強以及人才流動帶來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激增,競業禁止制度逐漸進入勞動立法領域并拓展到一般勞動者。競業限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誠實信用原則和忠實義務是其基礎。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法律中的“帝王規則”,[7]在諸多民事法律中均有體現,要求權利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能損害他人利益。在現有競業限制環境中,如果不對知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進行在職期間兼職和離職后再就業方面的限制,很有可能導致員工在其他單位就職后利用原單位商業秘密獲利,從而損害原單位的利益。員工此種突破了權利行使界限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即競業限制的法理基礎所在。

        忠實義務是公司法上競業限制義務產生的主要原因。[8]我國學界最早對競業禁止的研究主要在公司法領域,從公司治理結構角度來看,認為公司法上的競業禁止系一種不作為義務,主要目的是有效保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其從我國《公司法》第148條忠實義務主要集中規定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身上可以體現。

        (二)網紅離職競業限制的司法態度

        競業限制分為“在職法定競業限制”和“離職約定競業限制”。[9]MCN機構主要通過合同存續期間的“競業限制”和合同中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兩類條款來約束網紅。前種情況下,違約方無一例外地被法院判決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網紅與MCN機構之間屬于人身依附性強、經濟從屬性弱的新型勞動關系,法院對于后者效力認定有較大分歧,即合同解除后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效、網紅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是否需要繼續履行非競爭義務。

        由于MCN機構與網紅之間的關系的特殊性和法律適用的相異性,在實際判決中判決結果大不相同。根據項目組搜集查找的眾多案例,其中非勞動合同認定競業限制條款有效的只占其中的五分之一。

        通過案例,網紅方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的后果大致有兩類,賠付原公司違約金和繼續履行非競爭義務從同行業退出。法院在處理糾紛時大致存在三種處理方案,一是認定雙方競業限制條款自始無效,雙方不受協議的束縛;[10]二是法院判決網紅方在違反保密義務后承擔違約金賠償責任,但不支持剝奪勞動自由的競業限制條款;[11]三是認定雙方競業限制條款有效,網紅應當承擔相應的非競爭義務和違約賠償責任。[12]

        法院認定競業限制有效的理由較為一致,一是競業限制是雙方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體現;二是網紅跳槽或在同行業競爭具有主觀故意;三是網紅解約帶走了巨大的流量和經濟價值,同時MCN機構投入了高額成本。競業限制是保護商業利益、平衡雙方利益的客觀需要;四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競爭秩序。判決通常支持的是合理違約金的賠償,極少情況下會支持網紅繼續履行排他性義務。這主要是為了防止過度加重網紅的責任。

        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則存在多種因素。例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適用競業限制;主體不適格;單位沒有對網紅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進行經濟補償單方面加重網紅責任;機構侵犯了網紅的自主擇業權等等。

        綜上,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效的關鍵判斷因素,在于確認合同的性質、劃分雙方在合同中的利益結構、雙方的投入回報比。法院通過分析事實,判斷是否存在加重一方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三)競業限制制度適用范圍的適度擴張

        盡管競業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礎較為廣泛,但我國僅在勞動法和公司法中進行了狹義的規定。對于網紅這類新興行業以及網紅與MCN公司之間這種新興用工方式,司法實踐的態度也模糊不明。項目團隊認為,在網紅經濟與新型工作方式蓬勃發展的背景下,競業限制制度處于一種不斷擴大適用范圍的趨勢,不應再直接與商業秘密掛鉤。[13]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競業限制制度在MCN行業的適當擴張存在一定合理性。

        1.適用主體

        《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中關于競業限制制度的條款,均以商業秘密的保護作為出發點。筆者認為,隨著互聯網行業蓬勃發展和新型工作方式不斷涌現,傳統狹義視角下保護商業秘密的競業限制已不能適應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來看,商業秘密僅是競業限制制度保護對象的一種外在表現形式,其背后實際蘊含著對企業競爭優勢、行業正常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保護商業秘密從本質上講是為了保障企業的競爭優勢。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技術、人才、管理模式、品牌策略等都已經成為企業競爭優勢的重要組成部分。競業限制條款在實踐中的應用范圍應適度擴張。

        類推到MCN機構與網紅之間的關系,在互聯網行業競爭激烈的背景下,MCN公司前期對網紅進行培訓及包裝,以求提升網紅知名度和商業價值。同時網紅具有一定人身從屬性和不可替代性,雙方關系的長期性、穩定性是MCN機構正常經營的基礎,因此網紅是MCN機構運行的重要資本。

        網紅解約后,原MCN機構通過大量的前期投入和培養而積攢起來的粉絲群體和流量也會隨著網紅的離開流失,損害了MCN機構的利益。如果網紅選擇簽約新的MCN機構,原MCN機構的競爭優勢將進一步被削弱。在如今流量為王的時代中,網紅作為流量的體現,是MCN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如果僅因二者之間用工關系和法律關系的不明確而不適用競業限制條款,就容易引發網紅解約的風險,影響行業的良性發展。故立足于競業限制制度保護的法益,從保護MCN機構競爭優勢和經營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協議中約定解約后的競業限制條款存在一定合理性。

        競業限制制度的主體適用問題,應從禁止權利濫用和平衡雙方利益的視角出發。

        首先,自由擇業權是勞動者生存發展的前提,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不能輕易對其進行限制和剝奪。而網紅這類新型從業者在勞動法意義下的勞動者身份尚不明確,不能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公司法》規定的競業限制制度,亦不能以一份格式合同而隨意限制網紅的自由擇業權。

        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基于項目組前期的論證,網紅與MCN機構之間亦不僅僅具有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還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二者之間存在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MCN機構相較于網紅而言存在主體上的優勢地位,而一旦不能對其優勢地位進行合理限制,網紅的生存發展權將會受到嚴重侵犯。

        其次,隨著“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型,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呈現擴大的趨勢。筆者認為,在不能以“勞動關系”為適用前提的情況下,綜合考慮網紅的自主擇業權、MCN機構的競爭優勢、社會的公共利益,在適用時針對性地做出一些變通,以期在三者之間尋求動態平衡。具體來說,綜合考慮MCN機構的投入價值、網紅的商業價值、流量背后的投資回報率、MCN機構的實際損失情況等,才能確定MCN行業內競業限制制度的適格主體。

        2.補償金、違約金制度

        在適用競業限制規則中,一方當事人以合同約定的方式限制另一方當事人在同類行業任職的行為來保護自身利益,這樣的保護需要一定的對價進行支撐,即需要明確補償金和違約金。

        法律條文并未對約定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協議給予正面、直接的回答,僅有概念性和模糊性的規定。而理論界和實務界也對補償金是否屬于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要件存在爭議。項目團隊認為,從社會公共利益角度出發,競業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雙方利益平衡,一方在限制對方自主擇業權的同時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這有利于社會福利最大化。[14]在網紅經濟繁榮、新型用工方式發展的趨勢下,為了避免競業限制協議的泛濫,競業限制的適用應當突破傳統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束縛”,將符合雙方當事人意志的補償金作為競業限制有效的必要條件。

        就違約金而言,項目團隊認為,競業限制的違約金兼具懲罰和彌補用工損失的功能。從利益平衡角度出發,對違約金的認定應綜合考量競業義務方的收入水平、MCN機構前期投入的實際成本、網紅自身具備的商業價值等,不得約定過分加重競業義務方責任、危害其生存發展權的高額違約金。

        (四)競業限制制度的適度擴張對MCN行業發展的良性影響

        當前互聯網行業蓬勃發展、新型用工方式不斷涌現,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對網紅與MCN機構之間適用勞動關系存在一定困境。網紅解約后再跳槽的短期合作,勢必會影響MCN行業“高投入、高回報”的商業運作模式,導致行業的無序競爭。新生事物的持續健康發展皆是從無序走向有序,網紅解約背后陸續暴露出問題,及其適用現有法律的矛盾提醒我們有必要跳出現行勞動法的框架,對競業限制制度的適用范圍進行適度擴張、靈活適用。

        項目團隊認為,這雖然是對競業限制制度的擴大解釋,但并未超出該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文義射程。通過平衡雙方利益,實質化解讀個例,不囿于僵化的法律制度,對雙方法律關系進行靈活分析。從規范適用主體、明確補償金和違約金等方面進行調整,以實現雙方和社會利益的動態平衡,維護MCN行業的良性競爭,促進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四、平臺賬號權屬的認定路徑

        如果說優質的原創性內容是維持MCN機構與網紅關注度的內核,那么平臺賬號就如同輸出內容與反饋評價的血管,將創作者與用戶連接起來,實現實時的交流與互動。作為凝結了內容設計、技術支持、平臺展示、粉絲管理與商務變現等全流程投入的成果,富含商業價值的賬號成為了MCN機構與網紅在解約時爭奪的重點對象之一。

        (一)平臺賬號的性質與權能分布

        《民法典》第127條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進行了引致性規定。最高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下)》關于該條的理解與適用提到,廣義的網絡虛擬財產范圍非常廣泛,除網絡本身外,還包括特定的網絡服務賬號、即時通訊工具號碼、網絡店鋪、網絡游戲角色和裝備、道具等。[15]

        MCN機構與網紅所應用的抖音、微博等高度開放性的平臺賬號與QQ、微信等較私密的賬號相比,包含了更多技術運營的投入以及資源流量的支持,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存在經濟價值,屬于網絡虛擬財產。

        MCN機構與網紅有關賬號歸屬的分歧在于平臺賬號的使用權歸哪一方,而非所有權。賬號在本質上屬于數據。平臺和用戶之間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用戶在平臺所提供的數據的基礎上按照相應規則生成新的數據。這些因用戶行為產生的數據屬于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形成的附屬物,本質上是平臺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16]且這些數據的儲存與傳播離不開平臺的服務,用戶權利的權能是相對有限的,僅在于使用層面,用戶不能因為其享有的財產權益而成為數據的所有權人。抖音、斗魚等平臺的用戶服務協議均約定賬號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僅享有賬號的使用權。

        除了財產屬性,賬號還具有識別性、唯一性、身份性的特征,[17]且網絡實名制的互聯網管理方式要求用戶將賬號與手機號碼或郵箱進行綁定操作,這使得平臺賬號帶有高度人身屬性。根據幾大平臺的用戶服務協議,賬戶的初始申請注冊者與使用者應為同一主體,賬號的私自轉讓行為被禁止。賬號的人身性質以及平臺規則的限制增加了賬號權利歸屬的考量因素,賬號權屬的確定最終需保證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兩方面的合理分配。

        (二)賬號權屬的現有司法觀點及路徑探究

        由于爭議的新穎性與有限性,現有司法實踐并未就賬號權屬形成統一意見。盡管尚未形成確定的結果傾向,但法院在判斷爭議賬號歸屬時存在通常的考量因素。

        第一,賬號的人身屬性。在這些案件中,涉案賬號以網紅個人或其親屬的名義在平臺實名注冊,即使部分當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賬號權屬,法院仍認定賬號具有一定人身屬性,判決賬號使用權歸網紅方。[18]

        第二,雙方合同約定。MCN機構與網紅在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后的賬號歸屬。該約定作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法院根據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來判斷賬號歸屬。[19]

        第三,知識產權因素。如果賬號核心內容中包含MCN機構的注冊商標等信息,或者某一方能提供真實的腳本大綱等證據,以證明賬號下的作品為其智力成果,則法院會傾向于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與著作權人的利益。[20]

        第四,公平原則。在雙方當事人未明確約定賬號歸屬或者合同約定明顯有失公允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穿透表象,按照實質公平原則進行最終判定。[21]

        作為聚集作品流量與展示身份的載體,賬號對于MCN機構與網紅來說都具有重大意義。盡管流量的獲取和維持歸根結底依靠的是輸出內容的質量,但已具有一定粉絲基礎的賬號的確是雙方“東山再起”的捷徑,能節約成本,在短期內保障穩定的關注度,避開了從零開始的艱難時期。

        同時,MCN機構與網紅在合同履行期間都為賬號的運營投入了各自的心血,從資金、場地、設備等硬件支持到構思、拍攝、宣發等軟件助推,賬號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與社會價值離不開雙方的付出,雙方均享有分配收益的權利。

        由于MCN機構與網紅針對賬號歸屬展開博弈的主要緣由是重視賬號所蘊含的經濟利益,即前期的資源投入與后期的預期回報,從公平且互利的角度出發,雙方在確實難以達成共識的前提下,可通過對平臺賬號進行估值的方式將賬號價值具體化,得出各自既得利益與預期利益的大致金額。此時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則由獲得賬號使用權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與估值結果相對應的價款;如果仍無法形成約定,則綜合考慮貢獻大小、充分發揮賬號效能等因素,判斷賬號權屬并支付價款。

        前文提到,MCN機構與網紅作為平臺用戶只能享有賬號使用權,賬號所有權則歸屬于平臺。同時,賬號具有人身屬性,需要采取實名制以確認與識別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各平臺都在用戶服務協議中對賬號的贈與、出借、出租、轉讓、售賣等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制。但這并不代表賬號一經初始注冊人注冊綁定后便不能變更使用權人。小紅書、淘寶等平臺的用戶服務協議規定了賬號轉讓的前提條件與操作步驟。

        在MCN機構與網紅確定賬號歸屬且需要更換使用人的情況下,雙方必須及時與平臺聯系,出示有效證明文書以獲取平臺書面同意,并按照平臺的規定流程進行賬號轉讓操作。因此,在處理賬號歸屬糾紛時,不應僅以人身屬性、實名認證為由判斷賬號權屬,還應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賬號的財產價值,公平合理地確定雙方的人身與財產權益。當然,MCN機構與網紅也必須尊重平臺規則,注意與平臺的溝通與協調,防止賬號被凍結或注銷。

        (三)反思與展望

        隨著紅人經濟的發展壯大,MCN機構與網紅平臺賬號歸屬糾紛的數量呈現出增長趨勢,但有關賬號權屬問題的解決模式仍未形成。本文提出的方案在實操層面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賬號的估值方法與估值范圍沒有明確標準,估值的實施難度大,具有不穩定性;

        二是在轉讓賬號的過程中,賬號下內容與信息的處理方式、遺留問題的責任承擔等問題缺乏解決方案。

        因此,如何平衡賬號的財產屬性與人身屬性,加強司法機關、平臺與當事人之間的協調與聯動,使MCN機構與網紅之間的賬號歸屬糾紛得到公平解決,是涉MCN司法實踐亟待解決的難題。

         

        總結

        由于紅人經濟對于互聯網的高度依賴,MCN機構與網紅之間的解約糾紛兼具普遍性與特殊性,其解決既需依靠一般法律規范,又需憑借特有行業規則。本文在收集案例、法規的基礎上,針對現有司法實踐中的疑難點,圍繞雙方解約糾紛的三大重點問題展開法律探討,以期形成處理糾紛的更優解。

        在違約金金額認定方面,項目組基于認定標準不明的現實,通過案例的量化分析,得出了將實際損失、合同履行狀況、雙方過錯程度等通常因素與網紅行業的特殊盈利模式相結合的考量模式,在個案認定基礎上實現雙方違約責任的分配與損失的彌補。

        在競業限制方面,項目組論證了MCN行業競業限制條款適度擴張的合理性,并分析了主體與違約金制度的適用方式。

        在賬號歸屬方面,項目組通過分析平臺賬號的屬性與權能分布,提出了化解權屬沖突的路徑。

        當前涉MCN糾紛的解決缺乏明確的司法態度傾向。項目組將MCN行業流轉的特殊性融入一般法律規范中,以獲取符合行業運行特征的規則支持與方法指引。MCN機構與網紅解約糾紛的妥善解決,能有效緩解兩者的緊張關系,保障和協調雙方權益。個案的不斷成功將逐步凈化行業生態,促使紅人經濟朝著更加和諧規范的方向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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