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理涉及公司、企業的合同類案件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經常提交詢證函作為證據。詢證函是什么,其性質特征如何,法院應如何認定其證據效力,是審判實務中較為疑難的問題。
一、問題的由來
案例一: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了承攬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整體浴室并負責安裝。甲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價款,由其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向乙公司發出詢證函,在詢證函上蓋章認可截止2018年12月31日應付乙公司合同約定的賬款2284373元,請乙公司核對;乙公司予以確認。
后因甲公司未及時支付全部合同款項,乙公司遂持雙方的對賬單以及甲公司的詢證函訴訟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其詢證函所確定的合同價款及時支付。
甲公司答辯稱,詢證函僅為審計時的會計核算,未涉及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乙公司提供的整體浴室存在部分未安裝的情況,應按照實際履行情況支付價款;乙公司雖認可確實存在整體浴室部分未安裝的情況,但甲公司已出具詢證函確定合同價款,應視為最終結算,故甲公司應按照詢證函的數額支付款項。
案例二:
丙公司與丁公司存在不定期的供貨、運輸等合同關系,由丁公司向丙公司供貨、運輸或安裝等。在某一時間節點,丙公司委托第三方審計核算作出報告確認應支付丁公司合同價款1200000元,遂由其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向向丁公司發出詢證函,請丁公司核對,丁公司予以確認。
后因丙公司未支付合同價款,丁公司遂持詢證函訴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按照詢證函確定的數額支付價款。
丙公司答辯稱,其單方委托所作的審計報告不具有證明效力,以此為依據出具的詢證函,不能作為確定債權債務的定案依據。
上述兩個案例中,都涉及到詢證函的證據效力問題。要判斷詢證函的證據效力,清楚了解詢證函的概念及其性質,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是進行裁判的基礎。
二、詢證函是什么
詢證函源自于審計制度。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為了監督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機關應當執行審計業務對審計監督對象進行審計,為獲取審計證據,審計人員可以采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詢問的方法,即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有關人員了解關于審計事項的信息,或者進行外部調查,即向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第三方進行調查,該審計工作程序的過程即為函證,其中以書面方式發出的詢問函即為詢證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財政部財會[2010]21號,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5條規定:“函證(即外部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span>
第10條規定:“在使用函證程序時,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設計和實施函證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span>
第13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span>
第14條規定:“當實施函證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詢證函保持控制,包括:(一)確定需要確認或填列的信息;(二)選擇適當的被詢證者;(三)設計詢證函,包括正確填列被詢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詢證者直接向注冊會計師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發出詢證函并予以跟進,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詢證函?!?/span>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企業的銀行存款借款及往來款項函證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函證工作通知》) 一文曾對詢證函的內容和用途有過表述,即“在執行審計過程中, 注冊會計師需要以被審計企業名義向有關單位發函詢證, 以驗證該企業的銀行存款、借款及往來款項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發現企業可能存在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根據上述規定,對被審計單位的應收賬款,原則上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函證程序,詢證函是其實施函證程序所發出的書面函件,是由審計單位(一般為會計師事務所)以被審計者的名義向被詢證人發出的,用以獲取被詢證人對于被審計者相關信息或現存狀況的聲明。
2.詢證函的形式
詢證函通常都有一個編號。一份詢證函通常情況下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為審計機關的說明事項,包括審計單位的名稱、被審計單位的名稱、詢證函的目的、詢證函的回復要求;
第二部分為詢證的往來賬項的列示,即被審計單位與被詢證人之間的應收賬款或者應付賬款的發生時間、內容、數額;
第三部分為一個提示,其通常寫道:本函僅為復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
第四部分是被審計單位的簽章;
第五部分是留待被詢證人填寫的詢證結論,通常分為兩方面:1.信息證明無誤;2.信息不符,請列明不符項目及具體內容,該部分尚需要被詢證人進行簽章。
三、詢證函是什么性質的證據
1.從證據種類來看,詢證函屬于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2.從證據制作的主體來看,詢證函為私文書。根據書證制作主體的不同,書證可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公文書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除此之外的文書均為私文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一般認為,公文書僅指由估價機關或者具有公信權限的機構制作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公證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等。非公文書是指公民個人、企事業單位和不具有公信力的社會團體制作的文書。故詢證函并非公文書,應為私文書。
3.從證據的證明力來看,詢證函應為證明性書證。根據書證內容及證明力的不同,書證可以分為設權性書證和證明性書證,所謂設權性書證,是指記載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以設立、變更或終止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書證,即是指通過書面方式來實施法律行為而形成的書證。證明性書證,是指記載一定的事實,不以產生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書證,即是指記載有關文書制作人員見聞、意見、感想等內容的其他文書。設權性書證包括合同文本、變更合同的協議書、遺囑、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性書證包括記載能夠反映案件事實的信件、日記等。詢證函僅為一方詢證時對方的單方意思表示,僅為證明性書證。
四、對詢證函證據效力認識上的誤區
1.詢證函不同于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span>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債務人出具的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和憑證足以證明債務人承認此債務存在的事實,一般情況下,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債權人持有該債權憑證,即推定憑證持有人為合法的債權人,在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
但是,作為公司財務審計類文件的詢證函與上述司法解釋中的對賬確認函、債務確認書等債務憑證顯然存在區別?;谌缜八鲈冏C函的性質,可知詢證函可以屬于對賬確認函的一部分,并不能單純認定為屬于一種債權憑證。
2.詢證函不是傳來證據。根據證據理論,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系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傳來證據又稱為派生證據,指不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是通過傳抄、轉述、復制后獲得的證據。
有觀點認為,詢證函非直接記錄債權債務發生的債權憑證,顯然屬于傳來證據。詢證函雖然并非直接的會計憑證或者債權憑證,但其是某個時間節點對案件事實的確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應屬于原始證據。
3. 詢證函不同于雙方之間的協議。有觀點認為,企業往來詢證函是雙方對賬目結算的一種合意,體現了雙方的意思表示,故詢證函在性質上類同于協議。實質上,詢證函并不同于協議。協議的簽訂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以設立、變更、終止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為設權性書證;而詢證函是一方當事人對往來款項進行的確認,記載的是款項金額的事實,并不涉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故詢證函應認為是證明性書證。因二者作為證據的性質和內容不同,其證據效力的判斷也有所區別。
4.從證明對象的角度來看,詢證函雖然是一種自認,但為訴訟外的自認,對方出具詢證函并非訴訟中的自認,不能想當然地認為能夠免除己方的證明責任。司法實踐中,有法官認為詢證函系出具方的自認,應當予以認定,這實際是一種錯誤的觀點。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睋?,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包括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法庭應當直接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依據自認作出的場合,可以將自認區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就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不利于己的事實,于訴訟上陳述其為真實,或稱當事人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對他方當事人不利,而他方當事人在訴訟上作出承認此項事實的陳述。訴訟中的自認是證明責任的一種例外,其本身并非證據方法,而是在辯論主義訴訟模式下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果反證。
訴訟中,自認一經作出即產生兩方面的效果: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對法院產生拘束力。訴訟外的自認只是影響法官心證,其本身與證明責任無直接關聯,故并非證據法關注的問題。詢證函一般為訴訟前作出,并非訴訟中的自認,應為訴訟外的自認。另外,即使詢證函是訴訟中作出的,是訴訟中的自認,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8條第2款“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以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2條第3款“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規定,如果詢證函的內容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仍然不能予以認定。
五、詢證函的證據效力
詢證函為書證,書證要具有證據效力,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書證本身是真實的,二是書證所反映的內容對待證事實能起到證明的作用;前者稱為形式上的證據力,后者稱為實質上的證據力。判斷書證有無形式上的證據力的標準,要看書證本身是否具有真實性,是否為當事人主張的文書的制作者所作。
判斷書證的實質上的證據效力的標準,則是書證所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與待證事實有無關聯性。形式證據力是實質證據力的前提,有形式上的證據效力才可能有實質上的證據效力,無形式上的證據效力不可能有實質上的證據效力。當然,有形式上的證據效力不一定有實質上的證據效力。書證所載的內容不真實或是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時,具有形式證據效力的書證不具有實質上的證據效力。
對于書證的形式證據力,公文書與私文書存在較大區別。公文書證,對其中所記載的事實,均認定其具有形式證據力。對公文書作成的真實性存在爭執的,應當由爭執的一方當事人對公文書不是真實成立的事項負本證的舉證責任,須提出證據證明其為不真實。對于私文書,當事人對其提出的私文書是否為該文書的名義人真實作成,負有證明其真實的責任。一般來說,如果能夠認定私文書由制作方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時,法院可以作出事實推定,推定私文書具備形式真實。
對于書證的實質證明力,如書證依據文書的程式及意旨認定為公文書的,推定其內容為真實。如果對公文書證的真偽產生懷疑時,提出該證據的一方當事人不必證明公文書證為真實,如果對方當事人仍然對此有爭執,應舉出反證以證明公文書證為非真實。對于私文書的實質證明效力,區分設權性書證與證明性書證意義重大。設權性書證能夠直接證明有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一般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而證明性書證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證明作用,通常具有間接性,并非當然具有實質上證據力。實質的證據力則牽涉到其記載內容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這需要法院在綜合其他證據等來作出認定。
詢證函作為書證、私文書、證明性書證、原始證據,判斷其證據效力,也應當區分詢證函的形式證據力和實質證明力。一般情況下,如果對詢證函的形式以及簽章的真實性并無異議,則詢證函的形式證明力應予以確認。
至于其實質上的證明力,因詢證函函證的目的是某個時間節點的往來賬項賬目的復核,是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某一事實進行證明的證據,并不涉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履行以及結算,故不能當然地認定其具有實質上的證明力。如果詢證函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時,具有形式證據效力的詢證函并不具有實質上的證據效力。如果要在法律上確認債權債務,還需要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合同的具體約定和履行情況以及其它證據進行綜合分析之后再更進一步的判斷,以認定其能否作為判斷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定案依據。
綜上,詢證函作為證明性書證,其具有形式上的證明力無可置疑,但不能當然地認定其具有實質上的證明力。本文前面的兩個案例,對詢證函證據效力的認定,都不能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以及裁判的依據,仍需要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合同的履行以及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之后,才能做出準確的裁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