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原告向法院起訴后,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后該案移送至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在移送管轄前,原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鑒定機構就案涉相關事項進行鑒定,并由鑒定機構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的出具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管轄法院的變更并不影響鑒定機構依法獨立作出司法鑒定以及其出具的鑒定意見的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知民終121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山西路67號世貿中心大廈A808室。
法定代表人:武愛斌,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殷道飛,江蘇高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海月路4號。
法定代表人:徐長順,該局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偉,該局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紅偉,遼寧卓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坤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自然資源局)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遼01民初6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朗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道飛,被上訴人自然資源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偉、周紅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朗坤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自然資源局的訴訟請求,支持朗坤公司的反訴請求。2.由自然資源局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第一,根據朗坤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公證書顯示的內容可知,山東中基地理信息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公司)出具的監理周報和監理報告內容并未涉及朗坤公司承建的項目標段,故監理公司并未實際參與涉案軟件項目的監理工作,且自然資源局并未提交證據證明監理通知單已送達給朗坤公司,因此監理通知單不能作為認定朗坤公司違約的證據。第二,原審判決依據的鑒定意見系在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在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在本案移送原審法院審理后,朗坤公司對鑒定意見提出了異議,鑒定機構至今未予答復,故原審判決以該鑒定意見作為依據,認定朗坤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驗收標準,是錯誤的。第三,朗坤公司提交了《軟件到貨確認單》《試運行報告》及《初驗報告》等證據,證明朗坤公司已經在硬件服務器上完成最終系統的開發及部署,且能夠正常運行。原審法院對上述證據未予采納,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第四,涉案軟件系統已經初驗合格,但自然資源局既不按照涉案合同約定付款,也不組織驗收,朗坤公司因此才向其發函要求驗收,原審法院據此認定朗坤公司自認系統未驗收,進而認定為上訴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驗收標準,是錯誤的。第五,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支持了朗坤公司關于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但在判項中并未予以明確,屬于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情形。二審庭審中,朗坤公司表示,不再堅持其第五項上訴理由。自然資源局辯稱:第一,原審判決關于朗坤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標準向自然資源局提供工作成果,構成違約的相關認定正確。1.監理公司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間向朗坤公司發送監理通知單,提出涉案軟件系統存在問題并要求完成開發、改進和完善。自然資源局于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間共四次向朗坤公司發函,提出涉案軟件系統存在的問題,并要求朗坤公司按照招標、投標文件以及涉案合同約定的標準完成工作成果并配合監理公司做好系統建設和驗收工作。朗坤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自然資源局發送的《關于要求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盡快組織驗收的函》中明確承認,至2017年4月20日,涉案項目軟件系統未驗收。2.朗坤公司對涉案項目實施監理制是明知的,并且其明確承諾接受監理公司的監督檢查,監理公司也向朗坤公司發送了監理通知單。朗坤公司主張監理公司未參與涉案項目標段的監理,沒有事實依據。第二,原審判決關于朗坤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涉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的相關認定正確。1.鑒定意見載明,朗坤公司現場未能對其提交的光盤中的系統完成安裝,系統無法實現招標、投標文件、涉案合同及技術協議中要求的系統功能。該鑒定意見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真實客觀,合法有效,能夠充分證明朗坤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涉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2.本案鑒定期間,法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了質證,并且,鑒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在場,故本案鑒定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3.朗坤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涉案合同約定的標準的舉證責任應由朗坤公司承擔,但原審中朗坤公司并未申請鑒定。4.朗坤公司提供的《硬件分系統調試確認報告》《試運行報告》及《初驗報告》不能證明其提供的工作成果符合涉案合同的約定。自然資源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遼寧省葫蘆島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朗坤公司以遼寧省葫蘆島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遼寧省葫蘆島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7)遼1403民初2298號民事裁定,駁回了朗坤公司的管轄權異議。朗坤公司不服,向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遼14民轄終9號民事裁定,撤銷遼寧省葫蘆島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遼1403民初2298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原審法院審理,原審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自然資源局提出本訴請求:1.依法判決解除《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C包)采購合同書》(以下簡稱涉案合同),朗坤公司返還預付款33.8萬元本息,并支付違約金3.3萬元;2.朗坤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涉案合同于2015年12月8日簽訂,該合同約定,朗坤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交貨時間2016年4月30日,合同總價為66萬元。合同簽訂后,自然資源局依約支付了預付款33.8萬元,朗坤公司始終未能履約,構成根本違約。自然資源局通知朗坤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朗坤公司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朗坤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卻拒不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朗坤公司原審辯稱:自然資源局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朗坤公司已經依約履行涉案合同,自然資源局拒絕支付剩余款項。自然資源局所述朗坤公司未能完成涉案合同的約定,構成根本違約,沒有事實依據,請求駁回自然資源局的訴訟請求。朗坤公司提起反訴請求:1.判令自然資源局向朗坤公司支付32.2萬元;2.自然資源局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涉案合同簽訂后,朗坤公司依約完成軟硬件交付以及項目驗收工作。自然資源局向朗坤公司支付33.8萬元后,以項目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剩余款項32.2萬元。自然資源局原審辯稱:自然資源局和監理公司多次要求朗坤公司加快工作進程,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提供工作成果,以便及時驗收,但朗坤公司至今未提供。監理公司多次通知朗坤公司,其產品存在重大問題;其提供軟件無法打開。朗坤公司未履行涉案合同義務,并撤回技術人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朗坤公司無權要求自然資源局支付費用、違約金,其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8日,自然資源局與朗坤公司簽訂涉案合同。合同約定,葫蘆島市城鄉規劃局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C包: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由葫蘆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國內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經評標委員會確認朗坤公司為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C包)中標人。1.7“質量(或售后)保證期”是自項目驗收報告自然資源局、朗坤公司雙方簽字之日起一年。1.10“驗收”是指項目實施結束后的驗收。第2條合同標的:(1)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朗坤城市地下管線管控一體化平臺軟件V1.0一套(軟件許可)。(2)服務器、防火墻及附屬設備等硬件支撐設備一套。具體內容詳見供貨清單和經自然資源局審定的《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設計書》。2.1凡朗坤公司供應的管理信息系統軟件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3朗坤公司提供的技術資料及技術服務按合同附件2。第3條合同價格。3.1本合同價格及合同總價為66萬元……第4條付款。4.3.1合同簽訂后自然資源局向朗坤公司預付工程款33.8萬元。4.3.2項目完成后自然資源局向朗坤公司預付工程款20萬元。4.3.4項目通過自然資源局組織的項目驗收并合格后,自然資源局向朗坤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2萬元。4.4.1如果發生朗坤公司合同違約行為,相關款項將由朗坤公司在接到自然資源局書面通知和此類證明文件后1個月內向自然資源局支付。具體違約金由雙方協商解決。第5條交付與到貨驗收。5.1交貨時間: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項目的安裝調試、運行。5.2.3自然資源局指定的收貨驗收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為:王彥偉138××××3530。5.2.4收貨部門及收貨印章名稱為:葫蘆島市城鄉規劃局。5.4自然資源局在收到貨物后,應當立即對貨物進行驗收,并在收貨單據上加蓋其公章,以示確認收到合同項下貨物。指定收貨人簽收視為到貨驗收人。自然資源局無正當理由又拒絕簽收的,應當承擔貨物送至雙方約定地點后的一切風險。8.7朗坤公司應按合同規定時間完成該項目的采購、安裝、調試及正常運行,每延誤一天按合同金額2‰標準支付給自然資源局違約金,但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5%。涉案合同簽訂后,自然資源局依約向朗坤公司支付了預付工程款33.8萬元。2015年12月8日,自然資源局與監理公司簽訂《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D包)采購合同》。合同約定,葫蘆島市城鄉規劃局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D包: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監理)由葫蘆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國內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經評標委員會確認監理公司為該標段中標人。監理公司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間多次向承建單位即朗坤公司發送監理通知單,督促工程進度,提出管理信息系統存在問題及修改、完善意見。2016年9月27日監理通知單中,要求朗坤公司按如下四個時間節點進行工作: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個系統的開發和初步調試,初步編制完成各類技術文檔;11月30日前,完成二維系統的調試;12月10日前,完成三維數據處理、三維系統調試、完成數據發布、完成整個系統的開發,準備提交系統建設的各項成果;2016年底,提交系統建設的各項成果。2017年7月17日的監理通知單中,監理意見為“對朗坤公司承擔的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C標段,系統軟件開發還沒有達到招標、投標和合同所規定的技術要求?!?016年3月15日,朗坤公司向自然資源局提交了涉案項目硬件,數據庫服務器、應用服務器、磁盤陣列各一套。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田野和朗坤公司員工李文智在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項目硬件到貨確認單上簽字。2016年4月11日,朗坤公司向自然資源局提交了涉案項目軟件,系統光盤一張,系統說明書一本,安裝手冊一份,操作手冊一份,產品數據標準模板一份,二次開發手冊一份,配置優化手冊一份,軟件授權一個,軟件授權書一份。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田野和朗坤公司員工李文智在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項目軟件到貨確認單上簽字。2016年7月13日,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田野與朗坤公司員工李文智在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硬件調試確認報告上簽字,并加蓋了自然資源局公章。2016年9月27日,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田野與朗坤公司員工李文智在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項目試運行報告上簽字。2016年12月,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田野與朗坤公司員工李文智在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初驗報告)上簽字。2017年4月20日,朗坤公司向自然資源局發送關于要求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盡快組織驗收的函提出,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于2016年9月正式上線,三維系統、數據管理工具于2016年12月20日正式上線運行。朗坤公司在四次管線數據提交的時間節點,對管線數據進行了處理。截至2017年3月,朗坤公司根據雙方商定的工作計劃,已經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軟硬件供貨,其中大部分已經投入使用,三維平臺、數據問題造成三維模塊未能全面上線不可控。計劃外業探測數據在2016年3月底提交,實際提交日期在2017年1月。請自然資源局在收到函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驗收,并在驗收后盡快支付所拖欠的款項。如認為項目運行中存有問題,也請以書面形式告知,朗坤公司將及時改進。自然資源局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間,四次向朗坤公司函告,提出系統存在問題。2017年5月9日,自然資源局向朗坤公司去函中表明,自然資源局要求朗坤公司明確完成系統建設的時間點,明確初步驗收時間點。并在申請初步驗收前,提供《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設計書》,附系統二維修改意見30條、數據批處理和數據更新系統修改意見13條。四次函中多次提出朗坤公司承擔的涉案信息系統建設未達到合同要求,希望朗坤公司加強技術力量,按照自然資源局整改要求及監理公司意見進行整改。2017年8月10日,自然資源局向朗坤公司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我局與貴司于2015年12月8日訂立《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C包)采購合同書》。合同簽訂后,我局嚴格履行合同,但貴司多項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我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現根據合同法之相關規定行使解除權,解除與貴司簽訂的采購合同”。2017年9月20日,朗坤公司向自然資源局發送關于解除《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C包)合同》的回復:“貴局2017年8月10日關于要求解除合同的來函已收悉,現答復如下:一、貴局以我司存在多項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司不予認可。二、合同簽訂后,我司嚴格按照合同履行,但貴局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貨款20萬元,且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完成驗收,拖延支付驗收款。三、對于貴局所提出的相關問題,我司已經多次表示屬于項目需求變更及質保范圍內的問題,我司也同意在貴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款項后,與貴局協商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案。四、鑒于貴局違約在先,現又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我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貴局須按照合同約定立即支付到貨款及驗收款,并承擔違約責任”。2017年9月25日自然資源局向朗坤公司發送關于解除《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C包)合同》的回復的復函:“鑒于你公司違約且雙方已解除合同,我局認為你公司無權要求支付所謂相應款項,同時我局提出以下索賠要求:1.你公司立即返還我局支付的所有款項,即33.8萬元。2.你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我局支付合同金額5%的違約金,即3.3萬元……”。2018年5月28日自然資源局向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朗坤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鑒定。經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10月25日出具鑒定意見如下:1.朗坤公司提供的硬件設備(服務器、磁盤陣列等)與《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投標文件》一致。2.朗坤公司提供的硬件設備(服務器、磁盤陣列等)滿足《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投標文件》中硬件部分的要求。3.朗坤公司提交的光盤,技術文檔針對的是“LiEMS系統”和“LiEMS朗坤智能企業管理系統”,文檔中均未見“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相關字樣。未見《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培訓方案》《需求規格說明書》《系統設計方案》《詳細設計方案》《數據庫設計說明書》《系統測試報告》《軟件開發總結》《用戶手冊》、項目會議記錄等投標文件中記載的項目各階段文檔,系統軟件名稱為“LiEMS系統”,與《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投標文件》不一致。4.朗坤公司提交的光盤中的<操作手冊>講述的內容,針對的是“LiEMS”系統,未針對“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操作使用。5.朗坤公司提交的光盤,無法正常安裝并能正常啟動“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6.朗坤公司現場未能對其提交的光盤中的系統完成安裝,無法對光盤中系統的功能進行確認和測試。7.朗坤公司現場未能對其提交的光盤中的系統完成安裝,系統目前現有狀態無法實現《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服務類公開招標文件》《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投標文件》《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C包)合同書》《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技術協議》中要求的系統功能。原審法院另查明,2016年3月30日南京朗坤軟件有限公司更名為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原葫蘆島市城鄉規劃局劃入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
原審法院認為:自然資源局與朗坤公司簽訂涉案合同,雙方依法成立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法律關系。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F自然資源局要求返還已付合同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朗坤公司要求自然資源局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未付合同款。朗坤公司辯稱已如約完成軟件開發,并向自然資源局提供了符合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對此,朗坤公司提供了硬件分系統調試確認報告、試運行報告、初驗報告,證明涉案項目于2016年12月在初驗合格后自然資源局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應視為已驗收。結合監理公司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間多次向承建單位朗坤公司發送監理通知單提出管理信息系統存在問題及修改、完善意見;自然資源局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間,四次向朗坤公司函告,提出系統存在問題以及2017年4月20日朗坤公司仍向自然資源局發送關于要求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盡快組織驗收的函,可以確定涉案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C包)未驗收。
關于朗坤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約定驗收標準。經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10月25日出具鑒定意見,朗坤公司現場未能對其提交的光盤中的系統完成安裝,系統目前現有狀態無法實現《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服務類公開招標文件》《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投標文件》《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C包)合同書》《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技術協議》中要求的系統功能。雖朗坤公司抗辯其提交給自然資源局的光盤不是最終成果,鑒于朗坤公司至今仍未能提供最終成果,原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確認朗坤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驗收標準。關于違約責任承擔。自然資源局要求和朗坤公司解除合同,朗坤公司亦以復函形式同意解除,雙方已無商業合作上的基本信任,不具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故原審法院對自然資源局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朗坤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和標準交付工作成果,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以認定朗坤公司并未依約完成軟件開發,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故對自然資源局要求返還預付款33.8萬元予以支持。至于自然資源局訴請朗坤公司支付預付款33.8萬元的利息損失,因自然資源局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故對其33.8萬元的利息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僅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3.3萬元予以支持。關于朗坤公司主張自然資源局支付32.2萬元的反訴請求,因朗坤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和標準交付工作成果,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對其反訴請求不予支持。關于朗坤公司主張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受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委托的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原審法院審理前,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申請鑒定事項委托合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無不當,原審法院對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予以采信。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朗坤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自然資源局預付款33.8萬元;二、朗坤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自然資源局違約金3.3萬元;三、駁回自然資源局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朗坤公司的反訴請求。如朗坤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6865元,由朗坤公司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3190元,由朗坤公司承擔。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且涉案爭議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根據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朗坤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應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涉案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朗坤公司上訴主張其已經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自然資源局應當向其支付剩余開發費;自然資源局則主張朗坤公司履行涉案合同不符合約定,構成根本違約。涉案合同標的物包括“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朗坤城市地下管線管控一體化平臺軟件V1.0一套(軟件許可)>”(以下簡稱涉案軟件系統)和“服務器、防火墻及附屬設備等硬件支撐設備一套”(以下簡稱涉案硬件設備)。對于朗坤公司已向自然資源局交付了涉案硬件設備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并無爭議,對此本院亦予以確認。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朗坤公司是否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完成了涉案軟件系統的開發和交付。具體分析如下: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朗坤公司應當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涉案軟件系統的安裝調試、運行。根據查明的事實,首先,監理公司在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5月4日期間,共向朗坤公司發送了七份《監理通知單》,分別在不同時間節點對朗坤公司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其中2017年5月4日的《監理通知單》載明,“5月3日,對系統進行了測試。5月4日又根據你公司技術人員的演示進行了質詢??傮w認為在‘葫蘆島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和缺陷。要求按問題附表的說明對系統進行修改完善?!痹摲荨侗O理通知單》附一份《葫蘆島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存在問題一覽表》,其中列明了“葫蘆島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二維)”和“葫蘆島市地下管線數據管理系統(即數據批處理和數據更新系統)”存在的問題,并注明“本次沒有匯報演示三維系統”。朗坤公司上訴稱,其從未收到相關《監理通知單》,且根據其提交的(2018)寧鐘證經內字第3386號公證書顯示,相關監理周報的內容未涉及涉案合同項目標段,監理公司從未參與涉案合同所涉項目標段的監理,因此《監理通知單》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對此,本院認為,其一,自然資源局與監理公司簽訂的《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D包)采購合同》第三條明確載明了監理內容包括“對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及數據整理和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全程監理”。朗坤公司的投標文件第3.11.7.1.2條中亦明確載明“協助項目經理做好工程竣工驗收準備工作,并協助業主方、監理方進行綜合驗收”。故朗坤公司對于涉案合同所涉項目標段由監理公司進行監理是明知的。其二,在案證據顯示,監理公司的工程師通過QQ向朗坤公司參加涉案項目的工程師李文智發送過相關監理通知單的壓縮包文件,故朗坤公司主張其從未收到相關《監理通知單》明顯與事實不符。其三,朗坤公司提交的(2018)寧鐘證經內字第3386號公證書附件截圖顯示,“葫蘆島市地下管線普查”QQ群的群文件中共有66份文件,其中至少有33份監理周報文件,而該公證書所涉附件截圖僅涉及其中標號為(1)-(10)、(28)的監理周報文件,即該份公證書并未完整反映該QQ群中全部監理周報文件的相關內容,朗坤公司據此提出的相關理由不具有全面性和客觀性,本院不予采納。因此,相關監理通知單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其次,2016年10月8日的《葫蘆島市地下管線協調會議紀要》記載,朗坤公司應當“于2016年11月末至12月10日完成二維系統的調試、三維數據處理、三位系統調試、完成數據發布、完成整個系統的開發、準備提交系統建設的各項成果”;2017年6月19日的《葫蘆島市地下管線協調會議紀要》記載“會議認為朗坤公司的軟件系統進度影響了整個項目的驗收時間;葫蘆島市地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二、三維)還存在問題,對《葫蘆島政府采購項目服務類招標文件》等技術文件中要求的某些功能沒有實現,系統中的部分功能無法達到項目技術文件的要求”,并要求朗坤公司“嚴格按照《葫蘆島政府采購項目服務類招標文件》等技術文件要求進行開發,并于2017年6月23日之前切實制定好整改方案,明確開發各階段的時間節點,以書面形式上報給甲方和監理公司”;2017年7月10日《葫蘆島市地下管線協調會議紀要》記載“會議認為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進度決定整個項目的驗收時間,希望朗坤公司重視本項目系統的開發和整改,依照承諾的時間節點完成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該份會議紀要還記載,“朗坤公司吳志亮副總經理等三人代表公司承諾了2017年7月14日之前回函項目完成時間”??梢?,上述會議紀要內容能夠佐證前述《監理通知單》所涉相關事實。而無論是對于前述《監理通知單》所指出的涉案軟件系統開發存在的問題,還是對于其在2017年7月10日葫蘆島市地下管線協調會中做出的承諾,朗坤公司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進行過相應的回應或回復。
再次,朗坤公司上訴主張《軟件到貨確認單》《試運行報告》和《初驗報告》能夠證明其已經完成了涉案軟件系統的開發和交付,對此,本院認為,涉案合同第5.2.3條約定:“甲方指定的收貨驗收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為:王彥偉138××××3530?!钡?.3條約定:“在乙方交貨過程中,甲方提出變更收貨人的,應提前1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后的收貨人姓名、聯系方式……”第5.3條約定:“甲方在收到貨物后,應當立即對貨物進行簽收,并應在收貨單據上加蓋其公章,以示確認收到合同項下貨物。指定收貨人簽收視為到貨驗收人……”故根據上述約定可知,原則上,在自然資源局沒有變更指定收貨驗收人的情況下,相關文件上加蓋由自然資源局公章或者載有其指定的驗收人王彥偉的簽字,方可視為自然資源局對相關文件的確認。根據查明的事實,上述《軟件到貨確認單》《試運行報告》和《初驗報告》均未加蓋自然資源局的公章,落款處甲方代表簽字部分僅有田野的簽名,并未見王彥偉的簽名。雖然自然資源局認可田野系該局工作人員,但在自然資源局對上述文件不予認可,且朗坤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自然資源局按照前述涉案合同約定變更了收貨人并通知過朗坤公司的情況下,無法確認上述三份文件系由自然資源局簽署。結合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12日期間,自然資源局四次向朗坤公司發函,提出涉案軟件系統存在諸多問題這一事實可知,涉案軟件系統尚未進行驗收,而在自然資源局明確向朗坤公司提出相關整改要求的情況下,朗坤公司并未作出任何答復,故亦無法確認其在2017年4月20日向自然資源局發函請求驗收時,其已經依照涉案合同約定的要求完成了涉案軟件系統的開發。此外,關于司法鑒定意見書。朗坤公司上訴主張,該司法鑒定系在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在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的,且存在鑒定材料獲得程序違法,未按照委托范圍進行鑒定等問題,故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對此,本院認為,其一,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系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出具的,本案管轄法院的變更并不影響鑒定機構依法獨立做出鑒定以及其出具的相關鑒定意見的客觀性。其二,根據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記載,鑒定機構“現場接收委托方提供的鑒定材料……并在委托方及雙方當事人的見證下完成現場勘查工作……經與委托方及雙方當事人協商確認:將兩臺服務器,一臺磁盤陣列和軟件光盤現場封存后帶回鑒定中心,由雙方各派技術人員,到我中心對受鑒系統進行重新部署恢復”,可見,朗坤公司全程參與了相關司法鑒定活動,相關鑒定材料已經過原審法院及雙方當事人的審查確認,而對于鑒定機構在2018年8月28日對硬件設備內的系統軟件進行檢測時“服務器可正常開機,但系統不能運行”,以及2018年10月16日再次進行檢測時“結果依然為系統無法啟動”等情形,朗坤公司在鑒定活動當場并未能提出任何補救解決方案,其應對鑒定中無法進行涉案軟件系統的測試,以至于無法得出涉案軟件系統是否符合是涉案合同約定的技術功能的相關結論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其僅以涉案硬件設備及軟件系統自雙方產生爭議后一直處于自然資源局控制之下為由否定鑒定意見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自然資源局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軟件系統的開發尚存在諸多問題,尚未完成驗收,且無論是涉案會議紀要、相關《監理通知書》還是自然資源局向朗坤公司所發函件中指出的涉案軟件系統存在的問題,均未超出涉案合同以及《葫蘆島市城市地下管線普查項目投標文件》中載明的技術要求的范圍,朗坤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在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自然資源局向其提出過新增開發需求等情形。朗坤公司主張其已經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完成了涉案軟件系統的交付及項目驗收工作,但并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缺乏事實依據,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涉案合同所涉項目需軟硬件配合使用,因此,雖然朗坤公司已履行了關于硬件設備的交付義務,但本案并無證據證明其軟件系統交付義務的履行符合涉案合同的約定,其經自然資源局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導致涉案合同整體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在此情況下,自然資源局有權解除涉案合同并主張朗坤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朗坤公司關于自然資源局違約,并要求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項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钡谝话僖皇臈l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鄙姘负贤?.7條約定:“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該項目的采購、安裝、調試及正常運行,每延誤一天按合同金額2‰標準支付給甲方違約金,但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5%?!北景钢?,如前所述,由于朗坤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涉案合同解除,自然資源局有權要求朗坤公司返還其已經支付的合同預付款,并要求其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根據本案已查明的朗坤公司的違約事實,原審法院判令朗坤公司向自然資源局返還預付款33.8萬元,并支付3.3萬元違約金,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此外,還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合同標的物既包括涉案軟件系統,還包括涉案硬件設備,而朗坤公司已經將涉案硬件設備依約交付給了自然資源局,故因涉案合同解除,朗坤公司在向自然資源局返還預付款后,有權要求自然資源局返還其已交付的涉案硬件設備。綜上所述,朗坤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865元,由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燕如
判 員 龐 敏
審 判 員 劉曉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易忱
書 記 員 譚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