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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菜單

        開場莫問“這事很猛,你敢報嗎”:與媒體打交道的36點提示

        通過合適的方式向媒體表達意見,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過,并不是所有線索提供者(包括部分律師)都能及時理解媒體的關注重點。

         

        作為曾經的法治記者,接下來的分享,我們主要探討兩件事:第一,呈現記者的工作方法和思維方式,避免雙方在不同頻道各說各話,降低溝通成本,提高媒介素養。

         

        第二,思考以下三者如何實現最大公約數:1、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2、尊重媒體中立、專業的判斷;3、行使公民監督權利,推動社會進步。

         

        不同類型的媒體有不同的規律可循。作為樣本,此次討論的“媒體”,僅指機構媒體,特別是從事法治類調查報道的嚴肅媒體;同時,討論的“打交道對象”,僅適用于法治調查記者,特別是面對爆料類、案件類線索時的記者。其他類型的媒體、記者、場景未必適用。

         

         

         

         基  礎

         

         

         

        提示1:別上來就問“這事很猛,你敢報嗎”

         

        有的線索提供者以為這是激將法。我和不少老同行的普遍感受是,幾乎沒人被激到,反而會覺得對方故弄玄虛、不懂媒體,印象先減三分。

         

        就像有的當事人老覺得律師拒絕接案是由于“不敢代理”,但哪有這么簡單?律師肯定是考慮了證據情況、法律規定、案件進展、當事人情況、個人興趣等案內案外因素。同樣的,媒體也得對線索進行一系列專業判斷,只不過維度變成了新聞性、可操作性等等(稍后詳細展開)。很多時候,不報道不等于不敢報道。

         

         

        提示2:記者不是“抄作業”的

         

        有的線索提供者覺得記者只須將自己材料整理一遍,甚至是照發。這是誤會。記者的工作也是一門專業。

         

        其實,調查報道流程和刑辯律師辦案有相像之處:1、律師先要閱卷,還要檢索法條、案例、論文、背景等資料,而記者采訪前,也要做類似案頭工作。2、律師要會見、取證,對應地,記者要去采訪,包括找到合適的地點、合適的各方當事人,問合適的問題,核實甚至質疑各方說法(包括線索提供方),整個過程不乏斗智斗勇。3、律師可能遭遇會見難、取證難,記者有時也會被阻礙、被挑釁。4、律師的成果之一體現在開庭,記者的“開庭”就是寫稿,按照一定邏輯呈現事件重點、各方觀點。

         

        記者還有其他的工作方法。欲對此有更直觀的印象,可參考2016年我的業務小結《基于“信息”與“角色”做調查報道》。

         

         

         

        提示3:對記者的最佳姿態是說服,而不是指導/命令

         

        有的線索提供者喜歡每天追著記者問:今天干了什么、見了誰、他說了啥,明天打算去哪里、想問什么、該問什么。但不少時候記者只會搪塞了之。

         

        還是拿辦案打比方。律師不喜歡當事人指導辦案,類似的,記者也不喜歡別人指導采寫,因為,對于如何把線索落地為可刊發的報道,沒有任何人比記者更專業了。另一方面,記者有客觀中立義務,采寫被指導則無公信力可言,對記者來說,線索提供者只是當事一方,并非記者的委托人,更不是記者的編輯、領導。

         

        不妨把記者定位為不受案外因素影響的法官,拿出說服法官的感覺,就可以了。

         

         

        提示4:記者的三種常見心態

         

        1、希望被尊重,對專業判斷、中立角色的尊重;

         

        2、希望理清事實,并且是一條證據扎實的新聞;

         

        3、希望一起完成一件有意義的事情,而不是“公器私用”,不是利用、忽悠媒體。

         

         

        提示5:99%的人都認為自己的事是天大的事

         

        一個親身體會是,99%的線索提供者都認為自己的事很重要,90%認為“報出來必火”,50%認為自己的事能讓記者獲得中國新聞獎/普利策獎。

         

        現狀是,可能只有30%的線索能被報道。因為,媒體對線索的判斷方式與線索提供者不一樣,而這判斷又無絕對標準:不同媒體不同,同一媒體的不同部門不同,甚至同一部門的不同記者也不同。

         

        但,大家仍有些相對一致的認識,比如從以下四個維度考量(每個維度又對應媒體的一個定位。強調定位,是由于外界常給媒體不同于其定位的預期):1、新聞性:媒體是傳播機構,不是信訪機構,也不是學術機構;2、公共性:媒體是中立機構,不是代言機構,也不是爭議解決機構;3、可操作性:媒體是信息搜集機構,不是司法機構,也不是偵探機構;4、規避風險性:媒體是普通機構,不是超人機構。

         

        接下來詳細分析這四個維度。

         

         

         新 聞 性

         

         

         

        提示6:新聞就是“新”

         

        不是違法了就叫新聞,也不是越有社會意義就越能被報道。

         

        簡單說,新聞就是“新”,就是“事件上有特點”、“時間上有進展”:1、要么是事情本身或某些局部元素比較少見、典型;2、要么是同類事情很多,但這件事屬同類中少見的、經典的;3、要么本身就是公共事件,它的新進展也較易被關注;等等。

         

        雖然記者也會在線索中挖掘新聞點,但如果線索提供者一開始就提煉出來,顯然能提高溝通效率。

         

        切記,媒體的定位之一是傳播機構。從功利角度看,媒體派出記者,一個重要考慮就是報道能有很多人看;從推動社會進步的方式看,只有典型案例才能引起各界共鳴、討論,平淡無奇的事情只會淹沒在信息洪流中,媒體社會責任正是通過披露、調查典型案例而實現。

         

         

         

        提示7:好線索會有時代的坐標感

         

        最好本來就是時代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你的線索正好把這議題給激活了。比如,民主法治,市場經濟,各項機制的改革,公民的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保護,等等。能提煉或識別出重要問題,很考驗律師的敏銳。

         

        但,不能簡單把政策依據作為新聞點。比如不少人喜歡說自己的線索涉及民營企業家保護,那么,你是民營企業家,他也是民營企業家,大家被抓之后,也都是影響了生產、就業、當地經濟,為何媒體要只報道你呢?顯然,這不是最最關鍵的。

         

        不妨把提示6的“新”作為x軸,提示7的“重要”作為y軸,當事情越少見、典型且話題越重要的時候,數值越大,越常是大新聞。

         

         

         

        提示8:當事方或另一方有時須有話題性

         

        一是標準的監督對象。包括官員特別是公檢法人員,無論是他們做錯了事,還是他們被冤枉了(如吉林法官王成忠案,云南警察杜培武案);也包括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事關較多民眾的其他各類機構,等等。

         

        二是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群體。如:學生,如中國青年報報道的“劉大蔚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訪民,如該報報道的“河北某教師上訪被定敲詐勒索罪”案;等等。

         

        三是其他備受關注的群體。比如,律師執業權利保護歷來頗受關注,林小青案、呂先三案等案件因而走入公眾視野。其他還包括民營企業家、名校教授、院士等關注度較高的群體。

         

        當然,并非有這些身份就行了,也不是只有這些身份才行。還得綜合其他維度。

         

         

         

        提示9:結果通常相對“極端”

         

        這不是指極端事件,而是指存在某個突出的特點。

         

        比如,在同類事件中有著特殊地位:最大、最小、最晚、最早、最快、最慢等等。

         

        又如,當事人面臨重大困難,常見的場景是:死亡,重傷,重刑,損失慘重(一般至少幾千萬起,財經類媒體可能認為至少得上億),妻離子散,等等。并且,這個困難現在仍未徹底解決。

         

         

         

        提示10:能用一句話概括新聞點

         

        這句話的邏輯不是“這件事哪里違法”,而是“這件事‘新’在哪里”。

         

        如果無法提煉出“‘新’在哪里”,要么是沒找準角度(有時候事情全貌不是新聞,但事情的局部反而是新聞),要么是它可能真的不適合尋求媒體幫助,更適合向有關部門舉報控告。

         

         

         

        提示11:引起某種情感共鳴更能廣泛傳播

         

        比如,憤怒,像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擊中了國人的護母情結,以及正當防衛的法律命題;同情,還是南方周末的《拯救“死囚”弟弟》,寫了念建蘭等幾位為了幫助弟弟平冤而一路奔波的姐姐;還比如,荒謬的,溫情的,焦慮的;等等,總之令人拍案而起。

         

        當然,對一家成熟的機構媒體來說,記者的表達是克制的,不會刻意渲染這些情感。這種共鳴是事件本身帶來的。

         

         

         

        提示12:事情須有最新進展

         

        畢竟是傳播機構,不能一上來就寫“long long ago”的事兒,得有“新聞由頭”。最好有新的階段性進展,再不濟,也得是當事人又遞交什么材料了。

         

         

         

         公 共 性

         

         

         

        提示13:媒體的監督對象姓“公”

         

        即:公權力、公共利益、公共事件。

         

        所以,能被報道的線索,大多與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有關,民事案件少之又少,除非是民事案件與“公”的重合之處,如:政府、國企或其他公立機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明顯不誠信,法官采信了明顯造假的證據因而造成了一方重大損失,能折射出某個深刻議題,上市公司或明星企業相關丑聞,等等。

         

         

         

        提示14:媒體未必全信一方的“自圓其說”

         

        媒體不是一方代言機構,報道也不是辯護詞、代理詞。

         

        有些觀點從律師的角度看可以自圓其說,而媒體的邏輯是中立的、第三方的。一般來說,在沒有客觀證據、明確法條、科學規律或日常經驗支撐的情況下,律師的推理、揣測、反問、稱當事人遭報復等觀點被媒體采信的可能性較低。

         

        對各方講的故事,媒體會在心中“排除合理懷疑”,質疑要點包括:1、是否回避了不利事實;2、行為是否可以有不利解釋;3、行為是否又可以有有利解釋;4、證據與待報道事實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等等。若媒體有以上疑問,可耐心解釋。

         

         

        提示15:別顧慮媒體接觸當事另一方(顧慮了也沒用)

         

        有的人顧慮媒體接觸當事另一方或辦案單位,認為可能問出不利于己方的話甚至假話,或者擔心對方找媒體公關、施壓。

         

        但,大部分時候,接觸另一方是媒體的必要程序,以體現報道平衡,給當事雙方平等的說話機會。除非極個別特殊情況。

         

        其實,關于前一顧慮,成熟的媒體有時會拿著對方回應請另一方再回應,并綜合全案證據判斷;關于后一顧慮,不同媒體的應對能力不同,但大多都在刊發節奏等方面有一些技巧。

         

         

         

        提示16:盡量別只盯著自己的案件

         

        應該有些公共視野。建議也提供一些與自己無關但與法治、經濟有關的線索,比如某個法治人物(如:《人物》曾報道一位掛職擔任死刑復核法官的學者),某項法律制度得失(如:南方周末報道《公職律師如何更像律師》),觀察到的某個法治的細節、現象或趨勢,等等。

         

         

         

         可 操 作 性

        提示17:可操作性起源于線索提供者的證據

         

        選題的可操作性,某種意義上,就是媒體獲取相關證據、并證明待報道事實的難易程度。有些線索看似不錯,但對媒體來說,難有證據證實,也難有證據證偽,不具有可操作性。

         

        這是因為,從功利角度看,若啟動選題后卻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報道,媒體無疑浪費了人力、物力;從實務角度性看,雖然記者有獨特的調查方法,但媒體畢竟不是司法機關,沒強制力要求所有人必須接受采訪。因而,不少時候,線索提供者須盡到一定的舉證責任,才能說服媒體啟動一個選題(當然,舉證得在法律范圍之內,不能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提示18:面對媒體,舉證責任幾乎是“誰主張誰舉證”

         

        有人會問,法律規定某些情形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怎么面對媒體反而幾乎是“誰主張誰舉證”了?

         

        因為,媒體只是一個信息搜集機構,證據搜集到什么程度,話就只能說到什么程度。故,很多時候,舉證責任要么你承擔,要么媒體承擔,最終都證明不了,那某個點就寫不了,或者不能寫得太“滿”。

         

        媒體最希望看到的舉證程度是,即使對方拒絕采訪,也能依靠現有證據基本“坐實”。這是可遇不可求的理想狀態,但至少也要讓媒體相信“這事有比較充分的證據,很大程度可能是真的”。

         

        當然,這不是說媒體只會等著“喂料”,而是說啟動選題的證據標準。啟動之后,媒體有自己的工作方法進一步核實、調查。

         

         

         

        提示19:媒體最最希望看到客觀證據

         

        包括:蓋戳的國家機關文書(如:起訴書、判決書、信訪答復等等)、視頻、音頻、照片、截圖等等。律師知道證人證言等主觀證據易變動,媒體也知道。

         

        此外,鑒定意見等個別材料雖然不屬于客觀證據,但也易被信任。

         

         

         

        提示20:媒體希望證據能交叉印證

         

        和辦案的邏輯差不多。尤其是言詞證據。

         

         

         

        提示21:媒體希望證據有相對指向性

         

        媒體很難報道“一對一”的事情。專業的報道不是“A說了什么、B說了什么”,而是“A說了什么、B說了什么,但真實情況是什么”。最后一個環節很重要。

         

        舉個簡單的例子,一方稱嫌疑人被刑訊逼供,辦案機關否認,那么,媒體若把兩邊觀點各寫一筆,難免讓讀者不知道該相信誰,于是有時索性不報道。除非存在傾向性的證據,如拿到了能證明刑訊逼供的照片、視頻、錄音等等。

         

         

         

        提示22:證據大于定性,核心事實的證據才是報道的立足點

         

        很多記者最最在意的,真的不是宏大的定性問題,而是待報道事實有無扎實證據,尤其是核心事實能否立得住。至于事件意義,有時是證據扎實之后才會最后一步戴的“帽子”。

         

        對媒體來說,客觀的白描最有力量,推崇的是“根據事實來描述事實”。

         

         

         

        提示23:事件應有平衡報道的條件

         

        要么,媒體有條件采訪當事另一方(如:有相關聯系方式,等等);要么,媒體可通過其他方式了解另一方的回應(如:旁聽庭審,拿到有關部門此前的書面回復,等等),或采訪到支持當事另一方的觀點。

         

         

         

        提示24:不同記者對“可操作性”的理解不一樣

         

        有的記者善于突破,有的不擅長;有的記者喜歡通過簡單核實證據就能完事兒的“快題”,有的喜歡實地走訪一兩星期才能做出來的“慢題”;有的記者喜歡“看菜吃飯”,若選題重大,投入大量時間也愿意,沒什么性價比則算了。

         

        還是那句話:不同媒體不同,同一媒體的不同部門不同,甚至同一部門的不同記者也不同。

         

         

         

        規 避 風 險 性

         

         

         

        提示25:報道一般要抓“硬傷”

         

        “硬傷”通常指的是:違反明文規定的,明顯是造假的,明顯不合常識的,實質性證據十分充分的,等等,總之,是報道之后被批評對象辯無可辯、沒脾氣的。

         

        如果事件主要是普通的定性爭議,尤其是法律上本來就可以有兩種、多種觀點的爭議,媒體一般會較為謹慎。

         

         

         

        提示26:媒體一般“重實體、輕程序”

         

        媒體大多以實體問題為關注重點,只有程序違法是不足以報道的——這只是客觀地陳述很多媒體對線索的判斷思路,不代表我認為律師及辦案人員可以“重實體、輕程序”。

         

        當然,也有例外。比如:1、程序問題本身是新聞,最典型的是涉案財產處置的題材;2、程序問題作為實體問題的“佐料”,即:實體問題已很嚴重,再加上重要的程序問題,讓其顯得更嚴重;3、事件本身為公共事件,那么,包括程序問題在內的新進展,可能都易被披露;等等。

         

         

         

        提示27:媒體講究介入時機

         

        媒體一般很難在一審判決前報道某個案件,一是因為媒體那時難以見到全案完整證據,二是盡量規避“干擾審判”的指責。

         

        但也有例外,如:證據十分確鑿的(如:某人明顯不在作案現場,公安卻認為其作案);辦案機關實質性地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記者全程旁聽了庭審的,或者旁聽了主要的相關部分的;其他重大熱點案件;等等。

         

         

         

        提示28:媒體對哪些選題比較慎重

         

        涉軍、涉民族、涉宗教、涉黑涉惡、涉敏感地區等題材,可能較難公開報道。內參另說。 八 “忌”

         

         

         

        提示29:忌不準確表達事實

         

        有的是故意混淆概念,比如,有的律師明明只是向辦案機關遞交了材料,卻對媒體聲稱是辦案機關約見了律師。另一類是無心之失,比如,有的律師辯護稱某個受賄地點不存在,而媒體卻查驗到了那個地點。

         

        雖然記者對律師所言有核實的義務,但,律師如果能夠表達、解釋得更精準一點,媒體的一些失誤是可以避免的。

         

         

         

        提示30:忌半路撂挑子不理媒體

         

        常見的是,媒體采訪了一半,有關部門感到壓力,便向當事人承諾只要不再接受采訪,事情馬上解決。有的律師真的從此不再接記者電話。

         

        這樣做可能有兩個結果。第一,基于先前的采訪素材,報道很有可能仍然繼續刊發;第二,記者極為憤怒,該律師名字一段時間內在記者群體內部被“通報”、“拉黑”。

         

        有的律師會說,律師首要職責是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不理記者的做法雖不厚道,也不違職業倫理。但我覺得,這個場景完全可有更好的處理方式,否則無疑是“把媒體當槍使”。其實,從媒體的經驗來看,有關部門有時只是緩兵之計,并不會真的解決問題,而那時再回頭找媒體,媒體肯定不管這事了。

         

         

         

        提示31:忌忽視嚴肅媒體的職業規矩

         

        在批評類報道中,不分青紅皂白地給奉行專業主義的嚴肅媒體塞錢、物,大概率會被拒絕,有時還會讓對方尷尬甚至不舒服。不建議這樣做。

         

         

        提示32:忌要求照發新聞稿件

         

        在絕大多數媒體,這都是不可實現的。

         

        另外,有的當事人會將線索以新聞稿的形式呈現,實際上,并不是所有記者樂見如此。有的記者認為這有利于提煉重點、方便工作,但相當一部分記者對此不適,一是覺得這是在暗示媒體直接照著刊發,感到自己及所在機構被看輕,二是認為“報道”寫得不好,不符合中立、客觀的要求,干擾思路,還不如把事情直接說一遍。

         

         

         

        提示33:忌命令記者改稿

         

        若嚴格按照發達國家的專業采編流程,刊發報道前,媒體通常不給當事一方提前看初稿。但我國在實踐中沒有完全如此,尤其是在涉及專業問題的稿件當中。如有機會看稿,宜盡量只核對有關事實的部分,“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并保持商量態度,尊重媒體的定稿權。

         

         

         

        提示34:忌對平衡報道反應過度

         

        一些事情的確存在法律爭議,但,個別人只允許記者寫有利的,一旦報道流露出一點質疑,甚至只是沒按提供線索時的思路來寫,就大發雷霆,有的還翻臉認為媒體被對方收買了。這有些反應過度。

         

        其實,在爭議確實存在的情況下,僅支持一方的報道未必讓讀者信服。只要媒體抓住主要矛盾,平衡、客觀呈現,當事人合法利益也完全可以最大化。

         

         

         

        提示35:忌粗暴拒絕采訪

         

        可能你有時是“被進攻”的。當接到記者電話,他也許之前已采訪了很多人,即使粗暴掛斷,稿件仍可能照樣刊發,屆時報道缺乏本方聲音,反而態勢更不利。

         

        建議與當事人商量之后,盡量給一個恰當答復,能說到什么程度,就說到什么程度。

         

         

        提示36:忌坐視記者權利被侵害

         

        記者采訪可能遇到各種糾紛,如被非法限制自由等等。同行的律師可幫助的,一是及時與記者所在單位聯系,請單位出面協調;二是盡可能接近記者所在位置,以備需要;三是打聽記者的去向、狀態,包括被扣地點、理由,對方的人數、單位、職務、姓名或證件號,以及記者是否被打、對方是否違法等信息;四是讓對方知道記者并非“人生地不熟,沒人管”,以降低違法事件進一步發生的概率;五是在侵權局面無法控制的時候適時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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