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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菜單

        涉軍房產糾紛法律解決之道(下)

        二、是否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圍的判定依據

         

        現行有效的、有關涉軍房產糾紛是否為法院的受案范圍,主要有一下幾個法律文件(按時間排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隊離退休干部騰退軍產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1991年1月30日)

        主要內容為:

        因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騰遷、對換住房等而發生的糾紛,屬于軍隊離退休干部轉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遺留問題,由軍隊和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為妥。故此類糾紛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

        主要內容為:

        第三條: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司令部訴呂全修等人騰退軍產房是否受理的答復意見2002年07月01日

        主要內容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2〕12號《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司令部訴呂全修等人騰退軍產房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本案中呂全修與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司令部(簡稱司令部)在簽訂騰房協議時,已經退休并轉入地方,此時呂全修與司令部之間已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因此,司令部要求呂全修及其子女騰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房地產管理局請求法院受理軍隊家屬住房清退案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2002年07月02日)

        主要內容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2〕13號《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房地產管理局請求法院受理軍隊家屬住房清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軍隊轉業人員、遺屬及退休干部子女與軍隊單位之間因部隊住房清退而發生的糾紛,在雙方沒有達成住房清退協議的情況下,屬于軍隊和地方在干部轉業、死亡以及離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過程中歷史遺留問題,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房地產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體辦法具有軍隊行政管理性質。依據我院1991年1月30日《關于軍隊離退休干部騰退軍產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的精神,此類糾紛應由軍隊和地方通過行政手段解決,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軍隊房地產騰退、拆遷安置糾紛案件的答復(2003年8月8日)

        主要內容為: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遼高法疑字〔2003〕5號《關于涉及軍隊房地產的騰退、拆遷安置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的精神,因涉及軍隊房地產騰退、拆遷安置而引起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并可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三、困境與思考

         

        從以上案例,我們不難看出,不同的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是有明顯的不一致之處,也就是說標準是不統一的。而從一系列關于法院是否受理此類案件的規范性文件看,相互之間也是有矛盾的,絕大多數文件是認為部隊與軍人、離退休軍人、轉業軍人之間的涉軍房產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但唯獨有一份文件是確定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就是需要我們關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司令部訴呂全修等人騰退軍產房是否受理的答復意見》,這份文件是確定法院對于此類案件應當受理,但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法院才能受理。這些條件包括,首先部隊與軍人之間應當簽訂有騰房協議;其次,在簽訂騰房協議時,該軍人已經退休并轉入地方,雙方之間已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因此,涉軍房產糾紛是否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應當衡量是否簽訂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簽訂協議時部隊相對方人員的身份狀態,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進行綜合考量。

        針對目前解決此類案件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明顯產生了滯后,且部隊清理違規住房遇到許多的阻力,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中央軍委、各部隊、法律專家等意見的基礎上,出臺新的法律法規,有力保障部隊清房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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