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軍開展清退違規住房以來,軍隊住房整治工作就成為了公認的“老大難”問題。各單位采取了各種各樣的手段和方法,但有些單位仍然無法湊效。萬般無奈之下,許多軍隊單位通過訴訟解決違規住房清退的問題,可是,在訴訟過程中,又發現有些案件被法院吃了“閉門羹”,進而成了困擾許多部隊的難題。軍隊住房分為公寓住房、經濟適用房、統建房、自購房等。涉及人員包括現役軍人、離退休人員、轉業復員人員等。通過訴訟解決的涉軍清房案件案由主要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合同糾紛(騰退協議)、返還原物糾紛、排除妨害糾紛等幾類。案件結果有的是支持部隊的訴訟請求,有的是法院通過裁定駁回了部隊的起訴,更多的是立案都成問題。本文筆者將從北京地區的涉軍房產糾紛真實案例(全部為已公開案件)及自己的辦案經驗,探討清理部隊違規住房法律解決之道。
一、北京地區涉軍房屋清退的典型案例
案例1 離退休軍人在退休后與部隊簽訂了住房騰退協議卻拒不騰退,部隊通過訴訟要求其騰退,獲法院支持
案號:(2017)京0106民初2175號
案由:合同糾紛
審理程序:一審
原告:某部隊
被告:馬某
案情簡介:
1996年,馬某從某部隊退休。2011年12月22日,馬某(申請人)簽署《申請購買研究所經濟適用住房承諾書》一份,承諾:“1、申請人嚴格遵守售房方案的相關規定,一個家庭只購買一套房改房(包括現有住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集資房);……4、申請人若有弄虛作假、隱瞞家庭住房信息及偽造相關證明等情況,挑號前被反映出問題,經核查屬實的,接受取消購房資格,對申請人通報批評的處理,如在選房挑號入住后,被反映出問題經核查屬實的,申請人無條件退出已購所經濟適用住房,接受無息退還其交納的購房款,并處罰金4萬元的處理,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申請人承擔……5、申請人保證按規定時間退出原所內公寓住房……”2012年2月15日,某部隊(甲方)與馬某(乙方)簽訂《擬退所的已購房改房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協議書》一份,約定:“1、乙方嚴格遵守售房方案和已購房改房人員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2、乙方如實填寫和申報有關材料,保證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實有效;3、乙方保證在挑號后30天內與挑選乙方所退房改房人員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如因乙方個人或單位原因無法按時辦理完成過戶手續的,無條件退出已挑選所經濟適用住房,接受無息退還其交納的購房款,并從購房款中扣除罰金10萬元,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申請人承擔,并愿接受《軍隊住房違規問題處理辦法》規定的相應紀律處分。”2月18日,馬某選定601號房屋。4月9日,馬某向某部隊交納601號房屋的購房款、首付款100000元。6月14日,馬某出具保證書,載明:“本人現住房保證過戶給步建興同志,請首長放心,特此保證。”馬某并于同日取得601號房屋的入住批準單。2013年1月7日,馬某向某部隊交納601號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1月9日,馬某向某部隊交納601號房屋的購房款、尾款。另,601號房屋目前未發放所有權證書。
1999年9月27日,馬某的妻子崔秀華與某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14號(以下簡稱14號)兩居室房改房一套。同年12月30日,崔秀華取得14號房屋的所有權。經部隊前往某公司調查,某公司房管部門于2013年6月5日出具《證明》一份,載明:“2008年北內集團總公司14號房屋產權人為崔秀華”。馬某和崔秀華一直不予騰退該套房屋。
因此,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從601號房屋搬出,將該房屋交還給原告;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10萬元;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601號房屋的房屋使用費448000元(按照每月8000元標準,期間從2012年7月1日開始起算,至實際交還房屋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認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某部隊與馬某簽訂的《擬退所的已購房改房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該協議書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系合同糾紛,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按照合同約定。馬某未按約定將14號房屋過戶給相關人員,違反了其與某部隊簽訂的協議,構成違約,故馬某應承擔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綜上,馬某應將601號房屋騰退給某部隊,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某部隊表示同意退還馬某相應的購房款,本院對此不持異議。關于某部隊主張的房屋使用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1、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601號的房屋騰空并交還給某部隊;
2、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某部隊違約金100000元;
3、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馬某購房款766206.4元;
案例2 軍人與部隊簽訂《原住房騰退協議》,卻以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不騰退多占房屋,部隊通過訴訟要求其騰退,獲法院支持
案號:(2016)京0101民初11997號
案由:排除妨害糾紛
審理程序:一審
原告:武警某部
被告:邵某
案情簡介:
2013年1月23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原住房騰退協議》,約定:“依據《武警某部住房騰退住房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騰退原住房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將府學胡同甲1號家屬樓××室,調整到朝陽區霞光里家屬樓×室,建筑面積75.66平方米。二、根據總隊住房管理規定,乙方在住房調整前應向甲方交納3萬元住房保證金,并簽訂《原住房騰退協議》。三、乙方應在2013年6月30日前,無條件騰退原占用的府學胡同甲1號家屬樓××室。如未能按規定的期限騰退出原住房,甲方視為乙方自動放棄,甲方有權力對占用室內的物品進行處理,甲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如不按期限騰退,甲方將按每月3000元收取房租費(從交納的住房保證金和住房補貼中扣除)。四、根據部隊公寓房管理規定,乙方在騰退過程中不得破壞房屋設施,確保房屋安全。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協議條款,如有違約,一切責任均由違約方負責”。被告認為霞光里的房子一直沒有辦理下來產權證,所以拒絕騰退房屋。
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將北京市東城區府學胡同甲1號家屬樓××號房屋騰空交予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至被告實際騰房之日的房屋占用費(按每月3000元計算)。
法院認為: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原住房騰退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相關約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已經按約定為被告調整住房至霞光里并已交付,被告繼續占用涉案的府學胡同房屋缺乏依據?,F原告要求被告騰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交納的3萬元押金應抵扣其應付的房屋占用費。
裁判結果:
1、被告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北京市東城區府學胡同甲一號家屬樓××號房屋騰空交予原告武警某部;
2、被告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北京市總隊第一支隊支付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實際騰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費(房屋占用費按每月人民幣三千元標準計算,被告交納的押金抵扣相應房屋占用費)。
案例3 軍隊轉業干部占用兩套公寓房,并將其中一套擅自出租賺取租金,部隊起訴要求租金交還部隊,獲法院支持
案號:(2019)京0108民初7966號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審理程序:一審
原告:武警某部
被告1:姜某,男
被告2:胡某,女
案情簡介:
被告姜某與胡某系夫妻關系,姜某原系武警某部干部,于2017年轉業到北京市某局工作。目前,被告仍占有兩套武警部隊住房,分別是海淀區廂黃旗某室團職公寓房和海淀區西四環某室團職公寓房。被告于2016年將廂黃旗某室通過“我愛我家”以胡某的名義出租給承租人劉云青,年租金為72000元。部隊認為:公寓房是為部隊干部提供的福利住房,禁止出租,被告卻明知故犯,從中牟利。根據部隊規定,被告占有西四環某室不符合規定,屬于違規占用,應當騰退,雖經原告多次約談,被告仍拒不騰退。原告認為,被告違規出租廂黃旗某室公寓房的行為違反了規定,中飽私囊,損公肥私,不但給部隊造成經濟損失,還給部隊管理帶來混亂,所獲非法收益應當交還原告。被告違規占用西四環某室公寓房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且與目前黨中央提出的從嚴治黨、正風肅紀的要求嚴重不符,在部隊中造成了很壞的影響,所占住房應立即騰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費。
原告武警某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將出租海淀區廂黃旗某室的所得租金132000元交還給原告;2、本案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
法院認為:
被告1姜某作為軍隊干部,在享受軍隊公寓住房福利時,承租部隊公房,應當遵守軍隊關于住房的規定,其在承租期間,擅自占用西四環某室居住,而將合法分配給其的廂黃旗某室由被告2胡某出租,此侵犯了產權人的合法財產權利,姜某因此所得的收益應當按部隊規定退還?,F原告武警某部要求被告姜某1返還房屋出租收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2胡某并非軍隊公寓承租人,亦非武警某部干部,武警某部要求其承擔返還責任,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出租期間的收益,本院按原告方提交的合同及庭審陳述認定。
裁判結果:
被告姜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武警某部交還出租軍隊公寓房屋所得租金132000元;
案例4 軍人離婚后,前妻一直占用部隊公寓房,部隊要求其騰退,法院駁回部隊起訴
案號:(2016)京民申291號
案由:返還原物糾紛
審理程序:再審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某部隊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任某
案情簡介:
任某系某部隊軍官韓某的前妻,某部隊依照總后勤部《軍隊公寓住房管理規定》及有關政策法規,提供給韓某海淀區701號房屋租住。韓某與任某于2013年8月9日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韓某在離婚前搬離了701號房屋,701號房屋一直由任某及其父母實際占用。部隊認為,鑒于任某已與韓某解除婚姻關系,依照部隊關于軍隊公寓住房管理及違規使用清理等文件的要求,任某已失去了繼續占有、使用部隊軍官公寓的資格。部隊曾多次要求任某騰退,但其置之不理,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軍委及總后勤部對軍隊住房的管理規定,給部隊住房管理帶來了極大影響,同時也影響到對部隊其他軍官住房的安排。部隊將任某起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任某騰退其非法占有、使用的701號房屋,并支付自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間的房屋使用費45500元。
此案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
二審法院認為:
基于某部隊與韓某簽訂的《租住協議》,任某合法入住701號房屋至今。某部隊在任某、韓某離婚訴訟未對房屋進行處理,部隊要求任某騰退房屋未果后與韓某簽訂了《解除協議》,某部隊依據《解除協議》要求房屋實際使用人任某騰退房屋,故本次訴訟是某部隊與韓某之間的糾紛所致?!蹲罡呷嗣穹ㄔ貉芯渴谊P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軍隊房地產騰退、拆遷安置糾紛案件的答復》規定:涉及軍隊房地產騰退、拆遷安置而引起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并可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據此,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某部隊的起訴。
再審法院認為:
韓某為某部隊現役軍官,任某與韓某婚姻存續期間,基于韓某與某部隊簽訂的《軍隊住房租住協議書》,任某合法入住涉案房屋。后某部隊與韓某解除了雙方的《軍隊住房租住協議書》,進而選擇根據物權請求權要求房屋實際使用人任某騰退房屋,因此引起的糾紛屬于軍隊房地產騰退糾紛。故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拆遷安置糾紛案件的答復》的規定,認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并無不當。
再審裁判結果
駁回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的再審申請。
案例5 部隊為解決軍人住房問題購買共建房,房屋登記在軍人配偶名下,部隊因軍人違反購房協議要求對方騰退房屋并交還,法院以主體不適格駁回
案號:(2017)京0112民初29417號、(2018)京03民終287號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審理程序:一審、二審
原告(二審上訴人):某部隊
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于某
案情簡介:
1998年某部隊其為解決部隊官兵住房緊張的問題,從地方共建單位北京某菜蔬公司統一購買了北京市通州區房屋共計12套房屋作為公寓,并由單位統一分配給部隊官兵使用。于某當時為某部隊后勤主管財務的干部,分配到了涉案房屋居住使用。2000年在辦理統購公寓房產證時,某部隊根據當時情況決定將公寓分別登記到當時每套公寓的實際使用人的配偶(軍人家屬)名下,但所有房產證歸某部隊財務部門收管,因此涉案房屋至今登記在于某之妻周某名下。但于某利用職務之便在退休時拿走了涉案房屋的房產證。2014年10月21日,部隊住房專項清理辦公室對所屬部隊違規住房情況進行了認定,其中認定于某占用單位住房兩套,其中包括涉案房屋。后周某、于某通過選擇,決定享有北京市朝陽區某部隊經濟適用房,而通過評估購買方式得到涉案房屋,并于2014年12月17日與某部隊簽訂了《購房協議》,雙方之間已經達成住房清退協議。某部隊就其主張提交了2014年12月17日的《購房協議》,主要內容為:根據清房工作有關規定,我部與周某(于某之妻)本人就北京市通州區某室房產交易達成如下協議:一、周某本人同意購買北京市通州區某室房產,購房總價為北京建正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評估價格人民幣壹佰肆拾萬玖仟元整。二、周某應當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某部隊交付購房款人民幣壹佰肆拾萬玖仟元整,其中必須于2014年12月24日前交付總房款的百分之二十作為首付款(人民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元整)。三、總購房款交齊之后,由雙方到地方公證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公證事項。四、如周某本人在2015年6月30日前放棄購買,或截至2014年12月24日未交齊首付款,或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交齊購房款均視為購買方放棄購買。本人承諾:自放棄購買3日內無條件騰退北京市通州區某室住房,如逾期未騰退,本人自愿接受某部隊采取強制手段收回該住房,并按照軍委、總部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出售方處加蓋有某部隊公章,購買方處有于某簽字。簽訂時間:2014年12月17日。于某及周某認可《購房協議》的真實性,但主張該協議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某部隊基于行政隸屬關系逼迫于某簽署該協議,于某的行為不能代表是夫妻雙方的合意行為。
于某、周某主張當時某部隊有十幾個人購買菜蔬公司的房屋,房款是交現金,菜蔬公司協調讓某部隊的財務代收購房款,然后某部隊將購房款交給菜蔬公司,涉案房屋與某部隊沒有任何產權關系。于某就其主張提交了2000年3月15日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及2014年12月29日的《成本價出售住宅辦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房屋買賣協議書》主要內容為:賣產人(甲方):北京市某菜蔬公司,買產人(乙方):周某。一、今甲方將坐落于通州區某號房,壹套兩居室,總建筑面積87.90平方米,以1230元每平方米按房改政策賣給乙方;按99房改計價,房價為71344元,公共部位維修基金為52元每平方米,甲、乙雙方各負擔50%,則乙方應付2285元;合計乙方應付73629元整。甲方處加蓋有菜蔬公司公章,乙方處有周某簽字?!冻杀緝r出售住宅辦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主要內容為,北京市通州區建設委員會:我叫周某,是坐落于通州區×241號的房屋所有權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號:京房權證通私字第XXXX號。上述房屋是以成本價購得?,F本人自愿按照市政府京證發(2003)33號文件精神,按照當年成本價的1%*建筑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申請辦理商品方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周某,2014年12月29日。某部隊認可《房屋買賣協議書》和《成本價出售住宅辦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申請》的真實性。X京房權證通字第XXXX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周某,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登記時間為2014年12月29日,房屋性質為商品房。
2014年12月22日,于某向某部隊轉賬281800元,匯款憑證摘要為:購房款;2015年10月26日,于某向某部隊轉賬100000元,匯款憑證摘要為:于某償還借款。
上述事實,有《購房協議》、《房屋買賣協議書》、《成本價出售住宅辦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證、銀行匯款憑證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某部隊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周某、于某立即無條件騰退北京市通州區涉案房屋并交還原告;2、請求判令周某、于某協助將北京市通州區涉案房屋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3、請求判令周某、于某支付占用北京市通州區涉案房屋期間的房屋使用費,從2015年7月4日起參照同地段房屋租金標準計算至實際騰退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用由周某、于某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原告之陳述涉案房屋系原告單位分配的福利住房,后因開展離退休干部違規住房清理工作而產生糾紛,故本案糾紛并非一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條:“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故原告所要求解決之糾紛,屬于因單位內部分房而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涉案房屋是否屬于違規住房,應如何處理,屬于單位落實內部相關政策的問題,并非普通民事主體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故該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一審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原告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
原告上訴主張涉案房屋系其分配給于某的福利住房、本案系各方在履行2014年達成的《購房協議》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當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但根據查明事實,2000年3月15日周某系與通州某公司簽訂協議并按照房改政策以成本價購買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于2014年12月29日登記在周某名下,房屋性質為商品房。原告雖主張涉案房屋系其向通州某公司購買取得,并分配給于某的福利住房、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相應權利,但并未就此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部隊作為原告起訴要求周某、于某騰退涉案房屋、變更登記及支付房屋使用費主體不適格。綜上,一審裁定結果正確。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例6 轉業軍人同時占用經濟適用房和公寓房兩套住房,部隊起訴要求返還住房,法院駁回起訴
案號:(2018)京0106民初1297號
案由:返還原物糾紛
審理程序:一審
原告:某部隊
被告1:趙某
被告2:王某(趙某之妻)
被告3:趙某2(趙某之女)
被告4:張某(趙某之外孫女)
案情簡介:
被告1原系原告單位干部,退休后移交地方管理。被告2為被告1的妻子。被告3、4為被告女兒和外孫女。被告2、3、4與原告無任何關系。被告1于1986年分得原告的公寓住房一套(北京市豐臺區東安街頭條19號院某室),1998年又獲得經濟適用住房一套(北京市豐臺區北大地三里16號院某室)。依據2001年建設部頒發的《關于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政策,轉業干部已經安置住房或者領取住房補貼的,或依據軍齡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其他住房的。原住用的軍隊公寓住房應當騰退。但被告1始終不予返還原告的公寓住房,占有使用至今。因被告1已經屬于地方管理,與原告無隸屬關系,多次溝通無果,故此訴至貴院,望依法判決。
原告某部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返還房屋,立即騰空北京市豐臺區東安街頭條19號院某室;2.判令四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費自1998年1月1日起至騰退之日止;3.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
法院認為:
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本案中,某部隊于1986年向其單位干部趙某分配公寓住房一套,現要求趙某及其家屬將該房屋騰退,屬于因單位內部分房而引起的騰房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雙方可通過其它途徑另行解決。
一審裁判結果:
駁回中國人民解放軍62350部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