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嗎
調解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離婚調解書算離婚嗎
離婚調解書雙方簽字完成的算離婚,離婚調解書相當于法院的判決書,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調解協議書,終結訴訟程序。法律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因此,離婚調解書算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離婚調解書可以重審嗎
?。ㄒ唬┓ㄔ赫{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p>
?。ǘ┱{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ㄈ└鶕袷略V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