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執行申請能否追加股東
法人被強制執行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可以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強制執行申請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間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支付令自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書面異議,又不履行的,支付令發生執行效力。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申請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一般來說,只有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權利人才能申請執行。但申請人是公民已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經過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
3、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一般來說,只有給付判決才具有執行內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確認判決和形成判決均無執行力。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法律文書并非一生效,申請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還要看履行期限和義務人是否履行。只有超過履行期而義務人又沒有履行,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