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借條起訴沒有財產怎么辦
1、有借條向人民法院后,如果經法院強制執行,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債權人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隨時申請再次執行。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二、借條沒有約定利息可否主張利息
實際上,遇到這種問題的時候,要是兩個人之間借錢時沒約定利息的,那就不支付利息。
在借錢的時候沒有約定利息的,法律上會認定是不支付利息的借貸關系。所以,債務人在還錢的時候債權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沒有法律依據,債務人可以拒絕支付利息。因此,如果一開始約定借錢沒約定利息,到期還款時對方要求支付利息,不同意的可以不給,當然債務人自愿支付的也不是不可以。
所以,要是當事人之間借錢時就沒有約定利息的,就得按照無償借用的規則,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這理由要求對方支付利息的。
另外,在實踐中,有些人借錢的時候不是直接說明不要你利息,而是說不好怎么給利息,這種情況就屬于對利息約定不明。要真遇到這種情形的,就不是直接拒絕利息就好的了,此時就算被起訴的話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而定。
從原則上來說,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自然人之間借貸時,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通常會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有借條向人民法院后,如果經法院強制執行,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債權人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隨時申請再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