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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菜單

        工傷處理程序

         

        一、工傷認定

         

        1、認定機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申請主體及期限:A用人單位30日;B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一年。

         

        3、提交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勞動能力鑒定

         

        1、勞動能力鑒定定義: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2、勞動能力分類:A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B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4、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5、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三、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另參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1、生活護理費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的待遇: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五級、六級傷殘享受的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七級至十級傷殘享受的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5、工亡職工直系親屬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仲裁的先予執行: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三、終局裁決的兩種情形及救濟途徑: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以上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以上仲裁裁決有法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當事人對以上情形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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