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相較于勞動爭議案件而言,人事爭議案件數量較小,受案范圍有明確限制。為此,法官以兩起典型案例,提醒勞動者注意主張權益時應注意的法院受案范圍問題。
案 例 一
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引發的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王明稱,其與原單位藍天中心于2008年簽訂無固定期限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后藍天中心改革為藍天研究中心,仍為事業單位性質,工資待遇按照改革文件實施說明執行。
王明主張其在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工資仍有拖欠,據此要求藍天研究中心支付其工資差額。
藍天研究中心辯稱其已經根據單位收支情況,在能承擔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向王明發放了工資,沒有其他多余資金可以發放,且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是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資待遇政策執行,并不是合同雙方自由約定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本案的爭議系藍天研究中心與王明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引發的爭議,屬于人民法院人事爭議的受案范圍。王明系因藍天中心改制,人事關系從藍天中心劃轉至藍天研究中心,其工資待遇應當按照改制相關文件予以執行。據此藍天研究中心應支付王明工資差額。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钡谌龡l規定:“本規定所稱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睋巳嗣穹ㄔ嚎梢允芾淼娜耸聽幾h糾紛受案范圍僅限于雙方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案 例 二
因辦理退休手續所引發的人事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姚奮起訴稱,其于1988年10月從某研究所轉業后,被分配至江華大學工程系工作。其于1990年向學校申請停薪留職并得到學校的批準,人事檔案存放在該大學。2006年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該大學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據此訴請江華大學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該大學則辯稱姚奮并非其單位事業編制員工,請求駁回姚奮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辦理退休手續所引發的爭議,包括退休審批、工齡核定、退休待遇核準等問題屬于行政管理范疇,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據此裁定駁回了姚奮的起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釋法: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范圍限于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審理實踐中常見的事業編在職人員訴請要求事業單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補繳社會保險、確認存在人事關系等訴訟請求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范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上述請求將被裁定駁回起訴。辦理退休手續、補交社會保險事宜,勞動者可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等相關行政部門咨詢相關政策。事業單位也應加強對人員及檔案的管理,以建立和諧有序的用工環境。
(文中人物、單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