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疫情的蔓延,已經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作為防疫重點的餐飲企業更是深受其害。
2020年1月31日,某大型餐飲企業董事長透露,企業所在全國60多個城市400多家堂食業務基本都已暫停,只保留100多家外賣業務,但外賣的量非常小,只能達到正常營收的5-10%。他預計,春節前后的一個月將損失營收7-8億元,目前賬上的現金加上貸款最多也只能再發3個月工資。
疫情之下,該大型餐飲企業的困境并非個例??梢灶A見,這將導致很多企業無法正常履行合同,面臨大范圍違約的風險。本文立足于新冠病毒流行防疫的特殊時期,對部分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及救濟進行法律分析,供讀者參考。
一、疫情之下,以餐飲為代表的企業通常面臨的困境
上述大型餐飲企業的董事長在采訪中介紹到,該企業的成本構成主要集中在30%的原材料、30%的人工綜合成本、10%的租金及30%的其他費用。
餐飲企業在本次疫情之下損失慘重,為避免人群聚集,各類聚餐和婚宴等幾乎全部取消,大量餐館停止營業,備菜存貨低價甩賣,即便開啟外賣服務,也是杯水車薪。生產經營停擺,但房屋租金、人員工資、貸款利息等剛性金錢給付支出一直在持續。
二、疫情之下,部分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及救濟
目前,餐飲企業所面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金錢給付能力陡然下降,隨時可能出現遲延履行的違約風險。
通常情況下,面對新冠病毒疫情這種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其傳染源、特效治療方式等尚無定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目前已失效)第3條第3款之規定,因非典疫情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按照不可抗力規定處理,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但金錢給付義務由于不當然滿足“不能克服”這一基本要素,故亦不當然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這就意味著,針對餐飲企業在疫情爆發后所持續產生的貨款、房租、貸款利息等仍舊應當支付。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的觀點,一般情況下,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此時,積極止損變得尤為重要。
(一)采銷合同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
民事領域,最大程度地尊重意思自治,針對尚在履行期間的采銷合同,餐飲企業可逐一向上游供應商通過書面方式發出停止供應貨物或延期履行的通知,若因特殊時期送達存在障礙的,可通過郵件、微信、公眾號、短信等方式同步通知,并保留相關憑證。
但若協商不成,可以酌情援引情勢變更原則,請求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結合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進而認定是否變更。但為了避免貨款的持續增加,先行通知的過程不可或缺。
(二)租賃合同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
除自持物業的特殊情況,餐飲企業的發展,租金普遍是其最大的固定支出負擔。大部分餐飲企業并沒有較強的議價能力。那么特殊疫情下,如何保證該部分企業的利益,租金能不能緩?能不能減?甚至能不能免?筆者認為,需要視情況而定。
房屋租賃合同的本質在于對租賃房屋的占有使用,并在占有使用的基礎上開展經營活動。若疫情的發生導致承租人無法無障礙地使用房屋,如地方政府出臺禁令,禁止商場的開放,禁止舉辦群體性餐飲活動等,此種較為極端的情況如若持續時間較長,筆者認為已構成對租賃合同的履行不能,承租人可根據《合同法》118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主張租賃合同的解除,免除后續合同解除后租金的支付義務。
但若因為疫情的蔓延,導致客流量減少,經營情況不佳,但并未實際影響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使用的,筆者認為租賃合同尚未達到履行不能的程度。相應的租金仍應當支付。但不可否認的是,雖然此時租賃合同未達到不可抗力的標準,然繼續按原合同執行確實對承租人顯示公平。
針對該種情況,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中規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目前,雖然該通知已經失效,但是對于此次疫情給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仍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在該種情況下,處理方式有兩種:
第一,承租人可援引情勢變更原則和公平原則,請求對租金進行降低或遲延支付,合同繼續履行。該訴請在非典期間得到過部分法院的支持。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8]洛民終字第2021號案件中認為,非典屬于非常時期,在此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均遭受了損失,按照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其損失共同承擔,非典時期的租金減半收??;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案件中認為,基于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停業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魯06民終268號案件中認為,“非典”疫情系不可預知的災害,承租人承租的賓館停業,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并經簽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范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于法有據。
故雖然在情勢變更和公平原則認定較為嚴格的司法環境下,因客觀損失事實、與疫情的因果關系存在,該種方式不失為一種救濟途徑。
第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的觀點,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
在此前提下,符合非惡意違約、繼續履行顯失公平、拒絕解除違反誠信的情形時,請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該特殊情況下解除了合同,仍然無法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若違約金過高,可兼顧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請求酌情降低。
(三)銀行貸款合同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
針對尚在履行期間的貸款合同,除可自行協商之外,國家據此也給予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根據銀保監會于2020年1月26日發出的《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免了企業的違約責任,企業可收集經營困難的相關證明,積極溝通,爭取政策支持。
三、律師建議
1、本次疫情之下,若企業主張對合同進行變更的,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若難以形成書面協議的,需保留與相關授權人員的微信、電話錄音、郵件、短信等證據。
2、向對方發送通知或重新協商請求的,應注意固定和收集通知或重新協商請求的內容和發送、接收過程資料,以免后續發生爭議時舉證不能。
3、若企業主張對合同進行解除的,需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收集本次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影響的證明,如停工停產的文件、供應鏈條斷裂的證明等,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給合同相對方。同時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若未采取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解除通知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若合同相對方該解除行為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異議,否則異議權喪失。
4、因疫情導致合同解除,意味著雙方權利義務終止,但仍附有一定的后合同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各方仍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否則仍將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5、在合理維權的同時,切忌濫用權利,逃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