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第十八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區塊鏈技術的集成應用在新的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中起著重要作用,同時指出要抓住區塊鏈技術融合、功能拓展、產業細分的契機,發揮區塊鏈在促進數據共享、優化業務流程、降低運營成本、提升協同效率、建設可信體系等方面的作用。在國家的推動和助力下,以區塊鏈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而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律師函的出現也勢必會帶來律師行業的革新。
2019年7月10日,北京市沐潼律師事務所聯合北京信任度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的簽署和送達,標志著律師服務正式進入數權時代。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的問世,是北京市沐潼律師事務所主動適應新經濟環境下的糾紛特征,面向廣大客戶提供的創新型律師服務,對于律師業務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作為一項新興技術,隨著區塊鏈項目的不斷落地,逐步被社會大眾知曉與認可。我們通過具體案例來探討紙質律師函在實務中存在的問題,電子區塊鏈律師函在送達時間、地址、簽收、內容以及權威性等方面優劣勢的比較,突出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相較于紙質律師函的優勢。
一、典型案例研究——林水源、盧光耀與鑫盛達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一) 內容提要
本案例的裁判研究旨在探討傳統紙質律師函在送達過程中,如若操作不專業,或者因紙質律師函存在固有缺陷,會導致在維護當事人權益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訴訟中無法提供律師函原件,則一方的主張可能無法得到法官的采信和支持,當事人地址與通信地址不一致時,律師函是否成功送達、是否是當事人本人簽收也會存在爭議,另外,由于紙質律師函需要郵寄,送達時間的不確定性也是紙質律師函固有缺陷之一,操作不專業,可能令當事人的權益陷入風險。
(二) 事實與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書,再審申請人林水源因與被申請人盧光耀、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鑫盛達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盛達公司)、吳幼致、一審被告何清水、王麗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閩民終字第338號民事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林水源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定“盧光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以郵寄《律師催款函》的方式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各保證人主張了權利”的事實缺乏充分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盧光耀主張其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師向林水源發出《律師催款函》,并提供了加蓋有泉州順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公司)業務專用章的快遞單為證。但原審中盧光耀代理人已確認其律師所未寄出律師催款函并已筆錄在卷宗,事實上林水源確未收到該快件,且該快遞單無法證實林水源已收到該快遞。首先,快遞單的收件地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雖與林水源身份證地址一致,但該地址實際為裕豐大廈所在地。該大廈地上一層為商場,二層為美容經營場所,三層為臺球娛樂中心,四層為政協活動中心,五層以上為住宅,可見“石獅市延年路36號”并非林水源確切的居住地址。林水源的確切住址為“石獅市延年路36號裕豐大廈701室”,該地址證明材料已提交給二審法院并已確認。其次,該快遞單收件人簽名一欄也并非林水源本人簽名。雖然快遞單上寫有林水源手機號碼,但是盧光耀及順豐公司在一審、二審中并未提供證據證實投遞員通過電話聯系過林水源確認地址,并由林水源指定其他人員代為簽收。第三,該快遞單的托寄物詳細資料一欄為空白,并未注明郵寄的物品名稱。假設林水源收到該郵件,也不能證實所收到的就是《律師催款函》。
綜上,盧光耀沒有在保證期限屆滿前向林水源主張權利,林水源依法應免除保證責任。林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被申請人盧光耀,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鑫盛達公司、吳幼質、一審被告何清水、王麗玲均未提交意見。
最高院根據林水源再審申請書載明的事實和理由,對以下問題進行了審查。
關于盧光耀提供的快遞單能否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水源主張過權利,林水源還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林水源與盧光耀之間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保證合同關系,有林水源等四方共同向盧光耀出具的《借據》為證,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借據》對保證事項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借據》未就保證期間作出約定,按照《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六個月內,即盧光耀應在2013年2月2日前向林水源主張權利。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因此,只要盧光耀能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曾向林水源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就會產生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應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從而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本案中盧光耀雖于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訴訟,但其主張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師向林水源發出《律師催款函》,并提供了加蓋順豐公司業務專用章的快遞單為證。林水源再審申請時主張其事實上沒有收到該快件并否認快遞單的證明效力。
(三) 法院判決
最高院認為,快遞單上的收件地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雖并非林水源確切住址“石獅市延年路36號裕豐大廈701室”,但與林水源的身份證標明住址一致。另,快遞單上寫有收件人林水源有效的手機號碼,通常情況下足以使快遞員聯系到林水源。林水源主張快遞單托寄物名稱一欄為空白故無法說明投遞物品就是《律師催款函》,但目前并無證據證明盧光耀與林水源之間存在其他經濟往來,且盧光耀不僅向林水源寄送了快遞,同時也向吳幼致、鑫盛達公司寄送有關資料,這三份快遞同時寄出,從三方均為盧光耀的保證人這一事實看,存在內在的相互關聯性。林水源稱原審中盧光耀委托代理人已確認其律師事務所未寄出《律師催款函》,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綜上,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只要權利人在法定期間恪盡一定注意義務向義務人提示權利,應認定為已向義務人提出了履行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之效果。
本案中盧光耀提供的快遞單及其載明事項達到了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要求,足以認定該《律師催款函》“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可以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曾向林水源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林水源應當向盧光耀承擔案涉借款的連帶保證責任。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林水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最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駁回林水源的再審申請。
二、律師函對于維護當事人權益、案件審理的重大意義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一紙律師函在借款糾紛中的擔保責任問題上所起到的關鍵性作用,若盧光耀沒有或者沒能證明其曾在保證期間向林水源發出《律師催款函》,則視為其在保證期間沒有向林水源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本案的結果將是截然相反的,盧光耀的合法債權也將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實際上,除了維護債權,律師函在司法領域有著廣泛的應用。第一,通過發律師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第二,通過發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第三,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上述案件中的律師函起到的就是這個作用。第四,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根據《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的規定,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五,律師函可以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人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還有可能因此失去客戶。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償還欠款。第六,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之一,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正是這個原因,越來越多人選擇發律師函達成和解,既節約了訴訟成本,也有利于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
三、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的創新性優勢
(一)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的正式合法化
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承認了區塊鏈證據在法律糾紛中的約束力?!兑幎ā返谑粭l首次確認,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可作為驗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ヂ摼W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由此可見,區塊鏈電子律師函作為電子數據證據,其效力已經正式被法律認可,真實性一旦得到證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在案件中使用,甚至對案件的結果起到關鍵性作用。
(二)區塊鏈電子律師函與紙質律師函之比較
區塊鏈電子律師函是指通過區塊鏈的技術將電子化的律師函上傳上鏈,區塊鏈電子律師函不僅僅是實現了律師函的電子化,更是對傳統律師函業務的重大創新,相比起紙質的律師函,電子律師函具有以下優勢:
1. 當事人通信地址與實際地址不一致,不會影響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的送達。
紙質律師函通常需要通過郵寄的方式進行送達,一旦通信地址與當事人實際地址不一致或當事人通信地址變更,則無法保證紙質律師函的成功送達,律師函的目的難以實現將為客戶的維權增添風險。例如前述案例中,律師函快遞單的收件地址與保證人林水源的確切住址不一致,這就給了林水源主張律師函沒有送達的機會,若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律師函的送達,則盧光耀主張已經對債權進行過主張就難以得到支持,從而導致敗訴。
區塊鏈電子律師函能夠通過微信、短信或者電子郵箱等方式直接送達當事人的個人電子通信賬戶,因此,當事人的聯系地址準確與否將不再對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的送達產生任何影響,只要向當事人上述任何一種聯系方式發送電子律師函,即視為電子律師函的送達。
2. 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的送達不再需要本人簽收。
律師函是否送達相對人,是衡量律師函能否生效的一個重要標準。如果不能證明相對人已經收到,那么律師函的“函告”作用則頓時失去。如前述案例中,林水源否認曾經收到律師函,而盧光耀提供的快遞單收件人簽名一欄也并非林水源本人簽名,這就容易導致難以證明律師函已送達生效的不利境地。因此,合法有效的送達方式顯得非常重要。紙質律師函一般通過郵寄送達,對方的有效簽收常常成為一個難題,因此,實踐中往往還需要輔之以公證、音像等手段記錄整個律師函送達過程,程序繁瑣復雜。
如前所述,區塊鏈電子律師函是通過微信、短信或者電子郵箱等方式直接送達當事人,因此,區塊鏈電子律師函是直接進入對方個人電子賬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因此,通過電子律師函的方式,可以實現有效送達,省去了本人簽收這一環節。
3. 區塊鏈電子律師函一經發出,即能實現實時送達。
紙質律師函一般需要經過郵遞寄出,一方面郵寄在路途中的時間難以掌握,甚至還可能出現文件毀損丟失的風險,因此,紙質律師函需要郵寄送達的屬性在維護當事人權益時存在一定風險。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一條規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
區塊鏈電子律師函采用國家權威時間源支持的時間戳技術,可以有效保障送達時間的真實性。同時,在律師函發出、送達等關鍵時點將相關證據存證到區塊鏈系統,基于權威司法背書,保證上述送達時間的真實有效。因此,區塊鏈電子律師函一經上傳,即能記錄律師函發出的時間,并保證任何當事人的實時收悉,實現實時送達。
4. 區塊鏈電子律師函采取區塊鏈技術,保證律師函內容的真實性,無法篡改。
實踐中,若提出主張的一方無法提供紙質律師函原件,律師函的內容無法得到驗證,其所要證明的目的則難以實現,律師函也喪失了其作為證據的意義,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
電子律師函依托區塊鏈技術發出,區塊鏈具有分布式記賬本的特性,在區塊鏈里,每個計算機都有一個賬本,所有的數據都是公開透明的。若其中的一個節點被篡改,系統會自動比較并認為相同數量最多的賬本才是真實的賬本,任何人篡改自己的賬本沒有任何意義,篡改大部分節點又幾乎不可能實現。因此,利用區塊鏈技術發出的電子律師函內容難以被篡改,能有效保障律師函所載內容的真實可靠。
5. 區塊鏈電子律師函存證于互聯網法院電子證據平臺,更具有權威性。
合法有效的紙質律師函需要加蓋律所公章或附上指派律師出具律師函的證明文件(如所函)并附上客戶的授權委托書。實踐中,由于律師的操作不專業,律師函形式要件的缺失會導致律師函的效力有瑕疵或受到質疑。
區塊鏈電子律師函基于可信存證數據生成后,立即存證于互聯網法院電子證據平臺天平鏈上,實現了對電子律師函的可信保障與司法背書,能有有效增強電子律師函的權威性。
6、區塊鏈電子律師函可進一步幫助委托人規范業務經營,提升風控能力。
通過將委托人業務數據事前存證至權威司法區塊鏈系統的形式,可幫助委托人規范經營行為,保障經營數據提前獲得司法機構的權威認證,改變原有的僅出現糾紛后,再事后回溯的證據保全方式。從而保障了委托人一旦出現業務糾紛,可以快速提取證據,并加速后續司法服務過程。對于律師而言,則可以快速通過區塊鏈系統實現糾紛業務的認定,提升律師函所涉相關事實的認定效率。
四、小結
通過分析、對比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相較于傳統紙質律師函的優勢,可以假設,若本文我們所探討的案件中的《律師催款函》以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的形式發出,那么該《律師催款函》一經上傳到天平鏈,即視為該律師函已送達,該案中的所有債務人和保證人都能夠實時收悉該律師函。由于律師函一經上傳,其時間戳的性質記錄了律師函發出的時間,律師函內容基于可信存證數據生成后,立即存證于互聯網法院電子證據平臺,因此其內容的真實性也能夠得到保障。綜上,該案中紙質律師函的所有固有缺陷,若通過簽發區塊鏈電子律師函的方式都能夠得到有效規避,一方面最大限度的實現簽發律師函的目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簡化糾紛,節約司法資源。
由此可見,區塊鏈電子律師函賦予了傳統律師服務新的服務形態與服務內涵,拓展了律師的業務空間,也為各類客戶提供了更加高效、經濟、可信的律師服務形式,必將迎來廣闊的市場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