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是規范民事訴訟程序
的基本規則
是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
的基本依據
2021年12月24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次會議作出了
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修改后的民訴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讓我們來看看新法修正后有哪些亮點
此次修法新增在線訴訟法律效力條款,明確在線訴訟適用需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且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次修法規定了普通程序獨任制和二審獨任制的案件審理模式,新增了獨任制適用的負面清單,規定對涉及重大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產生廣泛社會影響、新類型或疑難復雜、法律規定應當適用合議制等六類案件,不得適用獨任制審理。此外,還新增了獨任制與合議制的轉換機制,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依職權轉換審判組織,當事人可以就案件適用獨任制提出異議。
此次修法在原規定簡易程序三個月的審限基礎上,允許審限延長一個月,更利于保障人民法院充分查明案件事實,作出準確裁判。同時,修法縮短了公告送達期限,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將公告送達期限從六十日縮短為三十日,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進一步縮短審理周期、降低訴訟成本。
修法前電子送達的范圍僅限于判決書、裁決書和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本次修法優化了電子送達規則,在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加大電子送達適用力度。
此次修法合理擴大了司法確認程序適用范圍,將司法確認程序適用范圍擴展至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允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轄標準的司法確認申請。同時,優化了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根據調解主體和調解類型的不同,明確人民法院委派調解、調解組織自行調解等情況下,司法確認案件的不同管轄規則。
此次修法明確了小額訴訟的程序的適用條件和標的額標準,明確了小額訴訟的程序適用的負面清單,規定對確權類、涉外、需要評估鑒定、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訴等六類案件禁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新增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方式和審理期限的規定,鼓勵“一次開庭審結”,明確了兩個月的基本審限;新增了小額訴訟的程序轉換機制,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依職權轉換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當事人也可以就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提出異議。
★ 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審結的案件,尚未進行的訴訟行為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
★ 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 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審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獨任制審理。
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適應了時代發展變化,回應了人民群眾現實需求,兼顧了公正、效率、權利保障等多重訴訟價值取向。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將提供更多元的解紛方式,強化司法效力保障,對促進訴源治理,推動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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