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化解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對國家的潛在金融風險,1999年,經國務院批準,相繼成立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國務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的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性質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家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使命是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隨后,根據國務院、財政部的有關政策規定,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相繼從中、農、工、建四大國有銀行原價收購了1.4萬億元不良貸款,并開始進行處置。
經過幾年的發展,從無到有,從單一的處置手段到多樣化的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正日趨多樣。傳統的方式有直接進行催收追討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近來,因為處置成本較傳統方式更低,時間更快等原因,通過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債轉股、打包出售等現代化的處置手段正成為新的和資產管理公司樂于選擇的新的處置方式。特別是隨著中國不良資產處置的國際化,國外公司的參與,打包出售成為不良資產處置較為普遍的方式之一。在近期,我先后作為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顧問和受外國公司的委托,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了不良資產打包出售工作。筆者認為,在不良資產打包出售中,律師也有相當重要的作用?,F筆者就結合自身經歷,對金融不良資產打包出售中律師的業務進行闡述。
金融不良資產打包出售,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許多筆不良貸款按一定的標準組成一個包,公開對外進行轉讓出售。其優點出要是處置成本小,有利于提高處置效率。而作為律師,在金融不良資產打包出售中,律師可以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打包出售提供法律服務,也可以受潛在競買人的委托,對打包出售的不良資產進行盡職調查,提供法律服務。當然,因對象不同,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的側重點也會不同。
首先,談談律師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打包出售提供法律服務。律師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打包出售提供法律服務,主要是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對打包出售的不良資產進行法律分析,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接受不良貸款時,原債權銀行是否按法律規定通知了債務人,即債權轉讓是否合法有效;二、主債務是否在訴訟時效期內,即主債務的有效性;三、擔保的效力,即對所涉及到的擔保的效力進行分析,如果擔保方式為保證的,還應對保證期間進行判斷,確定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是否存在問題;四、如果債權已經訴訟或進入執行程序的,應對進展情況進行判斷,并明確債權在法律上是否還存在追索的可能。上述業務,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相對較專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一般都需要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在實踐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項工作一般都是由公司的法律顧問律師來完成。同時,因為一個不良資產包所涉及到的債務人較多,處置時間較緊以及從出售人的角度出發,律師一般都只是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的檔案及項目經理日常維護所形成的材料為依據進行審核并出具法律意見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一般也不需要律師對每個項目進行詳細的調查。所以,相對而言,在不良資產打包出售中,律師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法律服務要簡單一些,但需要律師對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相當熟悉,同時,還要對不良資產實際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比較清楚,即要求律師具有對不良資產處置的實踐經驗。只有這樣,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才能比較完善和正確。
其次,談談律師受潛在競買人的委托,對打包出售的不良資產進行盡職調查,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外發布不良資產打包出售的公告后,許多從事不良資產處置的公司即會成為潛在的購買人。從實踐來看,購買不良資產的外國公司居多。一方面是因為許多外國公司長期從事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對不良資產的處置有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是因為外國公司的經濟實力較強,同時,由外國公司購買債權后進行處置,可以減少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有利于不良資產的盡快處置。而潛在的購買人(包括外國公司)在準備對不良資產包進行購買時,都需要委托律師事先對不良資產進行盡職調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不良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根據律師的盡職調查意見及最后的評估報告,確定最后的購買價。
在上述過程中,律師的盡職調查是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將直接影響打包的不良資產的價值。因此,律師接受委托后,所要進行的工作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所進行的工作更多,更細。從具體方面講,除上述與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人應當進行的相同工作外,還應當對債務人的具體經營情況、資產狀況進行調查,盡可能的查找債務人的資產。調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到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查詢債務人的工商檔案,了解其經營狀況是否正常,是否仍正常參加年檢,以確定其是否仍具備債務人的主體資格。2、根據工商檔案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購買人披露的材料中所顯示的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到房屋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車管所等部門對財產現狀進行核實,看是否設置有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具備執行的可能。3、到債務人經營場所現場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對債務人的經營狀況進行直觀的了解。4、其他各種可能的方式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了解。
根據上述調查了解的情況,形成書面的法律意見書,提供給委托的潛在購買人。在上述工作中,我認為有以下點是需要注意和總結的:
第一、律師應當對不良資產處置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當清楚。當前,我國涉及到不良資產處置的專門的法律還沒有,而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務院頒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具體法律上的適用,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不良資產處置單獨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釋。此外,還有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的一些政策,也會對不良資產的處置產生影響。律師應當對上述法規及政策都清楚,并能結合實踐中不良資產處置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才能讓當事人滿意。
第二、單獨靠一個律師是無法完成盡職調查工作的,需要一個團結合作的律師團隊。如前所述,打包出售的不良資產所涉及到的債務人相當多,雖然實踐中潛在購買人并不會要求對全部債務人都進行盡職調查,而只是根據債務情況選擇一部分債務人(一般占打包出售的資產的70%以上)進行盡職調查,但即使這樣,所涉及到的債務人的數量仍并不是一個小數目。更重要的是,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進行打包出售公告到競買人投標報價的時間一般都不會很長。而要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對眾多的債務人完成盡職調查工作,一兩個律師顯然是不夠的,必須要建立一個項目團隊,分工合作,才可能完成盡職調查工作。
第三、律師事務所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建立一種長期的戰略伙伴關系,共同作戰。在不良資產打包出售中,除了律師的盡職調查外,最后還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對不良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潛在購買人最終以評估報告作為報價的依據。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潛在購買人需要的是“一條龍”式的服務,這就要求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團結協作。因此,如果律師事務所與某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能建立一種長期的合作關系,再遇到同類的業務,雙方可以直接進行合作,這樣,比較容易取得潛在購買人的信任,增加獲取業務的談判砝碼。
總之,在現階段,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正成為我國律師界的一大熱點問題,而對不良資產進行打包出售,又是熱點中的熱點。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未來幾年,不良資產的供應將會增加,而將不良資產進行打包出售,也必將會成為一種重要的處置手段,在這種處置過程中律師如何獲取和開展業務,應當成為我們關心的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