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方式。
近年來,我國企業杠桿率高企,債務規模增長過快,企業債務負擔不斷加重。在國際經濟環境更趨復雜、我國經濟下行壓力仍然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業經營困難加劇,一定程度上導致債務風險上升。為此,2016年10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提出了以下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主要途徑:一是積極推進企業兼并重組,提高資源整合與使用效率;二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形成降低企業杠桿率的長效機制;三是多措并舉盤活企業存量資產,在做好存量資產清理、整合工作的基礎上采取多種形式予以盤活;四是多方式優化企業債務結構,降低企業財務負擔;五是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幫助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渡過難關;六是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因企制宜實施企業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七是積極發展股權融資。
在當前新的形勢下,煒衡律師集團不良資產法律部發起設立不良資產法律聯盟,內聯北京總所與近二十家分所一百多名不良資產處置專業律師,外聯不良資產處置的司法、金融、投資、服務等機構,在不良資產處置、重組、債轉股、資管、基金投資、證券化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專業化、團隊化、高質量的法律服務。主要內容如下:
一、銀行不良資產債務清收的創新法律服務
金融不良資產的最大供給方是銀行業機構,是不良資產市場的參與主體。債務清收是目前國內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普遍采用的方法。國內商業銀行的債務清收大部分集中在資產保全部、法律部、或者部門下的資產清收組,總行之下還有各省級分行、支行負責清收的部門和業務人員。常用的方式包括電話、上門、訴訟或者公證債權的強制執行。這種點對點方式類似于作坊式加工模式,效率低下,回收率不高,作為最常見也是最傳統的方式,對于資產狀況的改善意義并不是很大。
煒衡律師對商業銀行的債務清收法律服務內容與方式在新的形勢下進行創新主要包括:(1)以團隊化代替個體化,通過設立獨立的不良資產法律業務部及組建專業律師團隊,建立內部質量保證制度與流程,改變一般律所和律師目前僅僅是1-2名資深律師代幾個律師助理介入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債權的司法救濟的訴訟和執行活動的傳統做法;(2)以專業化代替一般民商訴訟代理,律師將不良資產處置作為一個專注的領域,不僅能應對一般金融貸款糾紛訴訟,而且在信用證、提單、艙單、股票債券、保函質押擔保貸款及基金和PPP的銀行配資等特殊和新興法律領域進行深入研究,加大不良資產資管化處置趨勢的非訴訟法律服務,為不良資產重組、債轉股、資管、基金投資、證券化等方面提供專業化的法律服務;(3)以全方位服務代替單一訴訟仲裁,通過搭建司法救濟和不良資產變現的外部跨地域、跨行業的社會資源網,不僅關注訴訟效能,而且關注不良資產變現,并廣泛運用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提出的降低企業杠桿率的主要措施。
二、銀行不良資產債權打包處置的專項法律服務
銀行不良資產債權打包處置是目前的主要處置方式。煒衡律師為銀行不良資產打包處置提供以下法律服務:(1)協助銀行完善不良貸款轉讓管理制度;(2)根據法律規定協助銀行確定可轉讓的資產包,協助整理貸款確權所需的資料;(3)對銀行預轉讓的資產包進行的盡職調查;(4)根據盡職調查報告以及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5)參與打包處置可行性方案的擬定與論證;(6)根據銀行最終確定的不良資產處置方案,為銀行引薦相應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做通道業務;(7)協助銀行將不良貸款的債權轉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現不良貸款的出表,降低不良款率,包括參與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關于債權轉移轉讓對價等相關事項的談判,為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轉讓草擬《債權轉讓協議》,協助雙方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委托銀行對資產包進行清收的,草擬《合作清收處置協議》,協助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署《債權轉讓協議》;(8)通過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戶數據庫,通過合法方式向銀行推薦不良資產的買受人。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資產包專項法律服務
目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包主要由以下四種方式:第一種買斷方式,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后,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第二種方式是合作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企業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第三種方式是反委托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后,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托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于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后,通過測算現金流,采取折價的方式,以信托計劃作為SPV,然后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
煒衡律師具有多年服務多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服務的業績和經驗,可以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資產包提供以下專項法律服務:(1)協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完善資產包受讓的管理制度 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草擬資產包受讓管理制度、資產包受讓的內部審批機制,協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完善資產包受讓的管理制度;(2)通過本所所建立的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項目信息,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銀行搭橋并推薦目標項目;(3)根據現行法律和監管允可的資產管理公司可受讓的資產包范圍內,協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選擇可受讓的資產包;(4)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預收購資產包的盡職調查;(5)根據盡職調查報告以及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并結合現實情況對每種處置方式的可行性進行論證;(6)參與在資產處置的實施階段可能涉及到具體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在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工商注冊登記以及變更登記等方面;(7)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銀行關于債權轉移轉讓對價及回報率等相關事項的談判;(8)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銀行債權轉移過程中的審查工作; (9)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銀行的債權轉讓草擬《債權轉讓協議》,協助雙方簽署《債權轉讓協議》;(10)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委托銀行對資產包進行清收的,協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草擬《合作清收處置協議》,協助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署《合作清收處置協議》;(11)通過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戶數據庫,通過合法方式向資產管 13理公司推薦不良資產的買受人;(12)協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處置資產;(十三)協助資產公司建立資產處置公告的制定、發布等內部工作程序,確保公告工作規范、有序。
四、不良資產證券化專項法律服務
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不良資產處置實務中日益受到重視途徑。煒衡律師在不良資產證券化中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1)資產證券化的發起階段,開展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參與資產證券化的發起并起草《資產證券化發起計劃書》。 通過對發起人證券化融資目標的分析以及相應資產分類程序和標準,協助發起人組建不同的資產池,并制定《資產證券化發起計劃書》,其內容包括商業銀行或特設機構的具體情況、發行資產抵押證券的目的、作用;擬融資資金的具體規模;擬用作發行證券的抵押貸款的具體情況包括數量、品種、期限、信用程度、優良率等;擬售出的貸款組合單價、總價、價款支付等情況;擬融資的款項用途;擬融資的期限等;(2)特設機構的設立階段,參與特設機構的設立,并起草和審定公司章程,股東合同等法律文件,參與辦理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登記,參與公司的注冊、驗資手續和登記注冊等;(3)證券的發行階段,對證券發行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參與對《證券發行說明書》的驗證工作,出具驗證筆錄;參與起草、簽訂《證券承銷協議》等;(4)相關法律文書的起草與制定,如發起人與受托人之間的《貸款組合買賣合同》、《被證券化貸款資產管理服務合同》,特設機構與受托人的《現金流資產投資管理信托合同》等等;(5)協調與各方的關系,與上級部門、證券主管部門、證券公司、擔保公司、資信評級公司、投資者的協商、談判工作。
五、不良資產金融產品的專項法律服務
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是不良資產處置的重要主體,通過不良資產的金融產品設計和銷售,實現不良資產處置。煒衡集團不良資產法律部,集中了煒衡體系既熟悉金融和資本市場業務知識,又懂得不良資產行業的各種法律規則和操作技能的專業律師,可以煒私募基金和資管計劃、信托計劃在產品設計、交易架構、組織結構、發行規則等方面為發行該類金融產品的機構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服務。
六、不良資產包投資人的專項法律服務
不良資產的持續增加,為不良資產管理行業發展創造了客觀條件,越是經濟下行時,機遇越多,如果處置得當,不良資產的回報率驚人。國內外的資金早已靈敏的嗅到風口的氣息,2014年,知名PE九鼎集團設立九信資產,專門布局這一業務。高盛、美林等又開始出現在市場上找標,一些海外知名的擅長投資不良資產的私募機構如橡樹資本、海岸投資也已經入場。本土私募基金也憑借主場優勢躍躍欲試。
衡律師在不良資產投資人中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一)為競買人建立分類數據庫,本所根據競受人的不同投資意向,對競買人進行分類,并且建立相應的客戶數據庫,以便及時為競買人提供不良資產處置項目信息;(2)對競買人預買受的目標項目進行盡職調查;(3)協助買受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不良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4)根據上述調查了解的情況,形成書面的法律意見書,提供給委托的潛在購買人;(5)協助買受人與銀行或金融管理公司就資產包的轉讓款及轉讓方式進行談判; (6)協助買受人對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進行審查,進行協商簽訂的談判,和正式簽訂協議的全過程;(7)后期資產包的處置法律事務。
七、不良資產重組專項法律服務
國務院印發《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提出的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七個主要途徑中有三項涉及不良資產重組,其一、積極推進企業兼并重組,提高資源整合與使用效率;其二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幫助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渡過難關;其三是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因企制宜實施企業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
不良資產行業的重組不同于一般的資產重組,是一項更為復雜事務,法律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律師需掌握或了解一定的金融、財務、審計、稅務、法律、資產評估、工商、法律文書寫作等專業知識或技能;如果需參與談判的,還需具備相應技巧。
煒衡律師集團的破產清算法律業務長期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煒衡律師早在五年前又開始進入危機企業的重整法律實務問題研究,實踐以投行思維和方法進行不良資產重組,且已有圣豹電源破產重組項目、圣羅紡織集團不良資產重組項目、海運企業不良資產重組項目、能士通訊不良資產重組項目、天一證券破產案件訴訟案件等成功案例,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經驗??偨Y起來,不良資產重組專項法律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對本次重整進行政策和法律專項研究與咨詢服務;(2)協助擬定重整申請書及重整計劃草案;(3)協助溝通法院及相關債權人促進重整申請書及重整計劃草案通過;(4)協助相關債權人談判促進債權減免;(5)協助甲方與引進戰略投資人及資金;(6)協助擬定本次重整計劃方案并促進法院及相關債權人通過;(7)根據通過的本次重整方案協助設計操作步驟與方法;(8)協助擬訂本次重整涉及的相關一系列法律文件;(9)協助建立本次重整方案實施后的組織機構與職能部門;(10)協助協調本次重整涉及的相關法律關系及政府關系;(11)根據需要對本次重整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法律意見及法律意見書;(12)協助本次重整企業辦理工商及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八、其它專項法律服務
不良資產的其它專項法律服務還包括:(1)與投資者合作購買債權;(2)債權代理催收;(3)幫助債務人;(4)擔任中介促成交易。但是,這些類型的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需要具備相當的條件才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