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突然死亡,被欠債人方寸大亂,連忙狀告欠債人家屬要求償還生前債務,結果卻得到欠債人家屬放棄遺產繼承的回應。
陳某與邱某原系兒女親家,邱某生前從事制作鋁合金門窗生意,生意不算紅火,但也能勉強維持家庭生活。不料,2018年12月,邱某在家中休息時突發腦溢血,經搶救無效死亡,家里親戚幫忙料理了后事沒多久,邱某的親家陳某便拿著借條要債上門。
原來,在2013年4月邱某生前曾向陳某借款50000元用于在外投資礦場尚未歸還,因多次催討無果,無奈之下,陳某一紙訴狀將邱某的妻子鐘某和女兒訴至紫陽法院,要求他們償還上述借款。沒想到,開庭時,邱某的妻子鐘某和女兒均向法院出具放棄繼承聲明書,辯稱沒有義務承擔逝者生前的未償之債。
紫陽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的妻子鐘某和女兒作為邱某親屬,仍附有對邱某遺產管理保護之義務,不得以自身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遺產減值、毀損、滅失。案件中,邱某已死亡,女兒放棄繼承父親生前遺產,那么就無需對邱某生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鐘某作為邱某妻子,即使放棄了繼承,也應對邱某生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承擔責任。故紫陽法院判決鐘某對邱某生前借款承擔清償責任。?
在經濟交往活動中,如債務人死亡,其債務不會消失,留下的遺產,無論遺產繼承者是誰,都有義務償還債務,如果遺產的價值不夠還款,繼承者沒有義務償還不足部分。在夫妻關系中,若該合法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若屬于個人債務,由配偶以繼承的遺產為限進行償還。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